正文

财政公开,不能有预算外收支行为

税收的逻辑 作者:李炜光


新京报:在现有的渠道和法律、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如果一个公民想参与到你所说的预算民主,监督政府的财政是否透明、公开,他可以怎样参与?如果他参与的程度极其有限,那么政府在制度和政策设计方面应当怎样进行改进?

李炜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通过普遍的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问题在于,究竟应该怎么负责?具体的调查与质询制度、问责和纠错的程序在哪里?质询权、个案调查权虽有规定却很少启动,罢免权一般只是用在贪官身上,起码的预算专家咨询机构则根本没影儿。面对强势的政府官员,多数“无权无势”的人大代表根本就不知道自己该问些什么和怎么问,究其原因,就在于预算法的缺位。我们没有一套完备的预算的报告制度、预算监控制度以及预算听证制度,这不是一般性的问题,而是严重的制度缺漏。

由于公民权利几乎所有的重要方面都与预算密切相关,就必须保障公民对政府财政收入和支出的知情权、过问权、追究权和监督权。不幸的是,长期以来,这些极为重要的权利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普遍重视,包括政府官员,也包括公民自己。

目前,我国的财政信息是以统计资料的形式向社会发布的,难以体现向纳税人报告和认真负责的诚意;我国也没有政府会计和财务报告标准,更没有民意调研方面的法律、法规。人大和政府的有关部门应着手制定相关的法律标准,包括反映政府财务状况的资产负债表、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的类别和格式等,经全国人大审议施行。无论是预算还是政府财务报告,都必须体现出“归一性”,即涵盖政府的全部财政收支活动,不能有预算或财务报告之外的财政收支行为存在,不能让人大代表们不明就里地“审查”一本残缺不整的糊涂账;预算或财务报告的语言则应该通俗易懂,便于人大代表和公众的审查、议论和监督,也只有这样,人大才能作出反应民意的决议来。

因此,政府需要加快自身的理念更新和制度改革,确保民众和社会各界对公共财政事务的广泛参与,确保公民对于公共支出的知情权、发言权和监督权。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应当向人大和公众及时公布本级政府的年度预算和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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