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成果?成果!(3)

决胜红海 作者:周大江


其二,确保公平公正。在绩效考核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是确保考核公正的不二法则。如果允许视成果(未完成或不合格的)之实际完成程度给予相应的折扣分,那么,在这种貌似公正合理的做法之下,实际上为考核主体对不同考核对象之间的不公正对待埋下了隐患。

目前国内企业普遍采用的绩效考核方式,无论始因于什么原理或理念,仅从表现形式上,大多存在两种失误:

失误之一,是在考核内容的结构设计上,把考核对象的言行(即能力或素质)与任务的完成混淆为一体。在同一类考核中,既包含当期的任务完成情况,又包含当期的言行(即能力或素质)的表现。片面地理解,这样的做法看上去比较全面,但在实行的过程中,此举最大的问题有三:

第一,没有为员工提供明晰的导向,使之误以为作为企业的雇员,提供其所创造的价值(即工作成果)只是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

第二,工作成果的考核周期,应该比言行(即能力或素质)的考核周期要短得多,因为前者的结果呈现得很快,对企业整体绩效的影响也最直接;而后者的结果呈现相对较缓慢,对企业整体绩效的影响也是间接的。

第三,应该让员工明白一个道理:企业对员工的聘用,本质上是聘用其创造的价值,即工作有成果,因此,员工的工作成果与其报酬直接相关;而他的言行(即能力或素质)作为某种能力或实力或潜力的表现,更多地应与其升迁或去留相关,而不是直接与其报酬相关联。

因此,我以为,不同的考核方向应该“各就各位”,工作成果的考核结果用于计算考核对象的报酬;而言行(即能力或素质)的评介则用于其职位或级别的升降、针对性的自修或培训,甚至是去留。

失误之二,许多企业在进行各种考核或评价的过程中,都不约而同地主张在上级评分之前首先要由考核对象进行“自评”。

如此方法的动机,大概是源自两种美好的愿望:首先,希望考核对象能够对自己的情况有一个客观的自我认知,然后再从上级评价中找到差距,以便于针对性地自我改进。其次,是为了体现所谓的“民主”或“公正”,更多体现对考核对象的尊重,同时也给上级更多的参考。

这样的动机原本无可厚非。但是它至少不适用于当前中国的企业。根据我对多家企业绩效考核的观察发现,正如本章前文所述,在我们的传统文化中存在着一些“负面成分”,使这种美好的愿望会沦落到尴尬的境地。我们的国人大概不会习惯于进行客观的自我批评,即使是对他人的批评,也讲究先肯定其成绩或贡献,然后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在员工的自我评价中,绝大部分人都不会“傻”到自曝其丑的程度,自我掩饰不仅是一种习惯,甚至是一种本能。更重要的是,在考核对象自我评价甚高的情况下,上级的管理者即使发现他的评价有多么的不切实际,除非到了忍无可忍的程度,一般是不好意思去“驳”他的面子的。否则,在管理者与考核对象之间就会产生纯粹的个人矛盾。如果上级的评分比自评得分低得多,考核对象通常不会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反而极有可能恼羞成怒,认为上级是在故意给自己难堪或“穿小鞋”。虽然不排除管理者会对个别情形恶劣者不顾及情面的多次否定,但如果对更多的员工这样做,就会“触犯众怒”,甚而影响团队整体的士气。在这种得不偿失的结果面前,更多的管理者会选择“和稀泥”。于是所谓的“考核”,就会流为毫无意义的形式化游戏,除了无谓的劳神,不会再有其他任何的作用。

因此,我认为,完全没有必要在上级考评之前,安排考核对象进行自评。理由如下:

其一,即使没有了这个自评的环节,考核对象的“自评”活动也会客观地存在。事关自己的利益,没有人不会进行自评。也就是说,无论有没有自评的环节,考核对象的自评活动都不会停止。区别仅在于,如果不让他把自评的结果展现出来,而是留在自己的心中,做到“心中有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上级的评价因为明显的不公正而低于自评的结果,那么,可以给考核对象以申诉的通道或机制;如果上级的评价是公正的,而且低于自评的结果,那么还可以使考核对象免于被“驳”面子的难堪,上级也不会因此背上“刁难”的骂名。更重要的是,即使一个团队中的绝大多数人都习惯于自我粉饰,他们心中的自评结果均高于上级的评定,真正拿到台面上来,也需要逐一就事论事地说明哪项评价是有失公允的。否则的话,他们只需要举出一个例子即可证明上级是如何如何的不公正:绝大多数人的自评分都高于上级评分,难道我们大家都错了吗?在中国人的心中,大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多数即真理”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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