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十一章 分离原则(2)

总开关 作者:吴修铭


如今,信息产业的各个领域已经深入我们公共和私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除了对经济部门的影响之外,还对我们的表达乃至文化、社会生活乃至政治生活造成巨大的影响,几乎成了我们生存环境的一部分,这在历史上是从未有过的。这些信息产业不仅是人们交流的有效组成部分,还决定了哪些人的声音能被公众听到,哪些事件的影像能被公众看到,以及公众在何时看到和听到这些情况,不管这些言论和影像是来自前程远大的发明家、艺术家,还是来自野心勃勃的总统竞选人。这对于向来严格控制政治力量而只对经济力量进行适当调控的美国政府来说是个挑战。我们这个时代所面临的大难题之一,就是如何来对待信息产业中的大型企业的问题,到底是该用政治领域的那套方法,引进我们的政府惯用的那种监控大企业并设法取消大企业的控制力的手段,还是遵循经济领域的那套做法,忍受这些大企业控制行业的行为,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助长这些企业的规模和权力呢?

虽然不是那么直接和明显,这样的问题实际上就是我们前一章所提到的正在进行中的开放与封闭阵营之争所带来的核心问题,以谷歌公司和苹果公司为两方面代表的圈地战争迫切地要求我们对这样的问题作出回应,然而这样的问题其实在产业历史的过去和未来中都将占有显著的地位,不仅仅是针对目前的这次斗争而已。谷歌公司和苹果公司都是我们这个时代极具影响力的企业,前者代表着开放的理想社会形态(互联网创建者们的梦想,早期的电话、无线电和电影技术也曾让我们短暂地体验到这种理想社会形态),后者则代表着完善的封闭系统(韦尔的梦想)。另外,在联邦通信委员会最近的动向中我们同样看到了如何对待信息产业的问题的急迫性。联邦通信委员会似乎正与有线电视公司形成一种合作关系,在前者的首肯之下,有线电视公司将取得除东海岸之外的大多数美国地区的互联网宽带业务的垄断地位,而与此同时,有线电视公司也没有放弃控制更多好莱坞电影公司和电视网络的野心。

当21世纪的我们重新审视这些问题的时候,我们一定会注意到这样的现状:如今的信息产业不仅是产业世界中的例外,同历史上的信息产业相比,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种现象直接告诉我们,20世纪末那种将电视机的功能等同于烤面包机的想法以及完全放任经济发展的做法,就目前来说已经不可行了。过去管理信息产业和信息企业的方式就是依靠反托拉斯法来控制集中管理的私人企业,时至今日还沿用这样的方法就太危险了。我不想冒天下之大不韪进行冗长而激烈的论辩,说明何种类型的反托拉斯对于我们的社会来说是合宜的;我想说的是,就反托拉斯法的本质而言,这些专门法是无法达到对信息产业的合理调控功能的。

广而言之,我认为,任何主要的“公众召唤”事业都不能单凭反托拉斯法实现合理的调控,这些事业包括金融业、运输业、通信业和能源供应业。理由非常简单:人们从来都是在行业巨头肆意破坏市场秩序,操控消费品价格之后感到忍无可忍,于是援引反托拉斯法对其进行制裁,然而像这样的制裁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大多数人可能不会明白,像这样有了既定事实后才采取行动的滞后手段根本不适用于信息产业,因为信息产品与我们公民的基本权利有着至为重要的关系。对于石油业或者铝业来说效果不错的调控手段,最终无法适应这种特别的产业,只因为该产业的基础是人类的言论。如果这种关注点狭隘的调控经济领域的手段是不可行的,那么政府似乎只能采取罗斯福新政时期的那种大规模的调控措施了。而事实是,正是因为考虑到信息和新闻媒体对社会生活的巨大影响力,20世纪的大多数国家,包括信奉自由主义的民主政体,实际上都将无线电广播、电话和新闻媒体吸纳成为政府的下属部门。在AT&T公司接受政府调控实施行业垄断的那些年里,在电视网络的那个黄金年代,美国政府的所作所为其实也已离此不远,只是后来政府官员突然领悟到产业问题就该交给产业内部解决,而一切又回归到从前的局面。

不过,大规模的调控措施其实也是错误的做法。我可不想为20世纪30年代美国曾在短时间内采用的西欧式的国有化行为叫好,我想说的远远不是这样。我们回顾历史会发现,如果真的要控制信息产业滥用权力,那么政府的控制和协助作用也是需要被抑制的。政府当然可能发挥正面作为,对那些滥用权力者的活动进行监察和控制,不过政府本身的行为也同样是需要监控的。我认为最好的办法不是期盼政府出台更好的调控措施,而是在政府之外建立一种监控信息体系的体制,这种体制的目的就是要限制和分散所有社会力量对信息可能形成的控制力。

我认为真正适合信息产业的体制就是我要详谈的分离原则。分离原则能够将信息产业所有主要的职能部门和工作层面分离开来,这对该产业的生存和发展来说是极为有益的。也就是说,那些生产信息产品的部门、拥有传递信息所需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的部门,以及那些控制消费者接受信息的工具或者地点的部门,都必须分开操作。除此之外,分离原则还设置了另一条规定:政府必须同信息产业保持距离,任何政府机构都不允许介入信息交易市场来为任何技术、网络垄断商,或者信息产业主要职能部门的整合活动施加助力。这样的干预活动通常是为了维护某种对国家的经济具有极为重大的影响力的行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可以说是行业的庞大规模决定了自身的长盛不衰),然而这种行为本身对于自由的社会体制和信息产业经济的健康发展或者其他任何类型的经济发展都是毁灭性的。

我们说的分离原则就跟政教分离的政策一样,目的是要在特定的领域取代政治的单一作用。当两种机制在历史上从来纷争不断,从本质上来说,两者是相互抵触的。分离原则不偏向任何一方,站在社会公益的立场上同时维护两方面的利益。因此,当现世主义者和虔信宗教的人想要为各自的事业进行辩护的时候,第一修正案的政教分离政策成了他们首先会援引的内容。而正是因为分离政策这种不偏不倚的态度,自由社会才得以存在,包括创造性的破旧立新在内的各式各样的见解和想法才能够应运而生。

分离原则同政治上各种权力的划分手段一样,从一开始就无法兼顾中央集权和统一行动的许多好处,这样的牺牲或许会导致民众付出更多的精力和更大的代价。独裁政府或许能够保证火车准点到达,在信息世界里,全面统一的贝尔电话系统或许能够在当时的情况下保证通话顺利进行的概率达到99999%,不过所有这些让人满意的结果都有其高昂的代价。

我们知道,集权行为包括两种层面上的活动——可以是对某种技术的垄断性控制活动(例如电话或者电影技术),也可以是对各种产业职能部门的整合活动(即个别企业全面控制信息产品生产和发行的各个步骤)。分别代表水平垄断和垂直整合的这两种活动有时独立而行,有时相互结合,不管怎样总能得到社会默认作为自己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庞大规模和中央集权带来的产业效应总能获得特定的消费者满意度,像是可信赖的、全国性的电话服务(贝尔系统),广告赞助商投资的无线电节目(无线电网络),大片(好莱坞电影公司和传媒联合企业),还有似乎能将整个世界置于人们股掌之间的炫目的产品(苹果公司以及合作商)。要想拨开这些高效、精致、便捷的产品和服务形成的重重云雾,看清我们为此所付出的代价,确实需要费一番工夫,有些人可能永远也发现不了。而只有拥有如此见识的人才能欣赏一种火车可能有时会晚点的产业体系,才能懂得某些人以帝国和完善的名义弃而不顾的言论和技术创新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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