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十一章 分离原则(3)

总开关 作者:吴修铭


本书之前所有的章节最主要的写作目的是希望揭示垂直整合的企业对产业的侵蚀作用。如果一家企业在所属产业的不止一个层面都倾注巨资,那么该企业的利润收入必然存在固有的矛盾性。创造信息产品的目的同宣传这些产品的目的常常是相互抵触的,一家企业其实很难共同做好这两样,这正如一仆不能侍二主。这也是我们为实行分离原则给出的第一个理由。自从无线电托拉斯企业引入以广告为基础的商业模式之后,无线电广播的节目内容戏剧性地发生了改变,投资方对内容的选择成了节目主要的价值取向。电影则曾经受制于两种严格的私人审查体制。首先是爱迪生托拉斯时期的控制,爱迪生托拉斯所采取的是较为直接的水平垄断方式,通过控制技术专利来限制技术的使用。另外一次审查制度发生在后来的好莱坞时期,朱克和好莱坞的其他电影公司老板为了保护自己的产业帝国,将几乎所有电影院收归己有,这也给了私人审查以可乘之机。在技术垄断的限制之下,电影显得乏味而拙劣。而在那个统一的完全整合的产业帝国中,电影产业又是如此脆弱,仅凭数人之力,美国文化史上钳制电影文化的巅峰之作《海斯法典》就得以实行,而且完全不受第一修正案相关法规的追究。

一旦分离原则取消了垂直整合的可能性,信息产业的企业就不会受到整合后的庞大规模的诱惑,也就不会想方设法去形成垂直整合的企业,也就不可能因为这种企业无法避免的脆弱形态而授人以柄了。分离原则告诉我们,仅仅将言论自由作为抽象的理想是不够的,我们需要为之创造出能够使其成为现实的适宜的环境。分离原则同样建立在这样的认识之上。即,虽然信息产业和政府都可能会对公众能够听到的消息进行筛选,不过信息产业中的那些企业对信息的控制力量显得更为关键。每个人都能贩卖自己的观点的公共广场当然是个不错的想法,不过让所有人都能自由地在公共场合说出自己的观点并不是当今的信息社会所面临的真正的问题。如果现在真有什么公共广场的话,那就是信息网络了,这才是问题所在。

实施分离原则的第二个理由可以从占据本书极大篇幅的AT&T公司的发展史中得出。20世纪之初还在迅猛发展的有线通信市场,在AT&T公司数十载的统治之后变得停滞不前、缺乏活力,就好像是苏联的计划经济的缩影。我们乐于相信,在美国从未有过表现出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产业体制。其实我们国家当然有这样的产业体制,而且是通过一家与政府计划者紧密合作、受到政府调控的产业垄断企业来体现的。而分离原则就是要高举企业界的自由旗帜,避免产业停滞状态和企业革新所受到的压制,尤其是来自政府的压制力量。同时,通过有效地抑制产业运作的某个层面妨害其他的运作层面,分离原则推动了信息产业的各个职能部门的繁荣发展和革新进步。

AT&T公司在所整合的产业内部表现出的高效运作,尤其是在这家公司还未解体前的时候,的确是很让人赞叹的,贝尔实验室所取得的成就也是不容置疑的,这我都承认。不过这些都无法抵消贝尔公司所造成的各种不良后果,该公司集中控制了电话产业中的太多运作层面,虽然一贯坚称要带领行业进步,却极不相称地封锁住所有前进的道路。任何事情都有个度。如果这家垄断企业能够反躬自省,稍微约束一下自己的行为,比如说将自己对电话产业的控制权限制在各地的当地电话业的范围内,或许公众还能因为该企业对通话质量的贡献而忍受其对于革新的压制。然而,这家企业不遗余力地控制住电话系统中的一切,包括所有的电话设备、长途线路和通信数据,这使它成了所有革新的拦路虎。结果就是,包括录音磁带、电子电视机、分组网络和光纤技术在内的许多发明其实早在其他人再次创造成功之前就已诞生,却不得不横遭雪藏。经济发展因此受到不可估量的影响,建立在这些发明基础上的衍生发明也因此无法更早问世。设想一下,如果仅仅因为某家公司的私心,电子邮件推迟了10年来到这个世界,那我们的国内生产总值将蒙受多大的损失,简直无法想象。

正是出于这方面的考量,我才觉得传统认识中的信息产业的调控依据是不合理的。我们知道,司法部惯于用价格标准来衡量产业竞争是否正有效进行。然而,实际上并不是所有有害的产业运作形式都会导致价格的上升。读者们一定还记得爱迪生托拉斯的情况,他们拒绝更为成熟的电影产业以求保持低价。AT&T公司也在与其他竞争者进行的低价战中得到了丰厚的回报。而只有当政府坚决地采取行动将这家公司解体之后,AT&T公司的真正问题才显现出来,一波接一波的新型服务在市场上蜂拥而起。先是语音邮箱,最后又为人们带来了互联网的诞生,人们方才醒悟,贝尔系统阻碍社会发展的程度竟然是如此惊人。然而,当初政府在那么长久的拖延之后终于下定决心提起诉讼却并不是因为对于贝尔系统渎职行为的客观判断,而仅仅是因为贝尔公司越来越骄横跋扈了。正因为对于反竞争行为缺乏客观的或者既定的判别标准,作为一种相对来说较为少见和极端的司法手段,《舍曼法案》的应用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显得非常轻率,这跟其他众多联邦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所受到的起诉和制裁方式很不一样。有了分离原则,执法者在监控信息产业时就不必再去费心猜测该产业是否存在有害的运作方式,也不需要单凭个人印象对此作出判断,更不可能有权力交易的丑闻。

最后,建立分离原则的第三个理由是为了避免政府再度对信息产业施加负面的影响,在信息产业的发展过程中,这样的事情频频发生。产业本身需要监控,政府同样需要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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