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经典经济学在中国本土的验证(上):道德的感通(5)

中国经典经济学 作者:钟永圣


 

6.体恤亲情 拒纳美女

贞观初,太宗谓侍臣曰:“妇人幽闭深宫,情实可愍。隋氏末年,求采无已,至于离宫别馆,非幸御之所,多聚宫人。此皆竭人财力,朕所不取。且洒扫之余,更何所用? 今将出之,任求伉俪,非独以省费,兼以息人,亦各得遂其情性。”于是后宫及掖庭前后所出三千余人。

贞观十九年,高丽王高藏及莫离支盖苏文遣使献二美女,太宗谓其使曰:“朕悯此女离其父母兄弟于本国,若爱其色而伤其心,我不取也。”并却还之本国。

  7.善省己非 闻过则改

贞观二年,太宗谓房玄龄曰:“为人大须学问。朕往为群凶未定,东西征讨,躬亲戎事,不暇读书。比来四海安静,身处殿堂,不能自执书卷,使人读而听之。君臣父子,政教之道,共在书内。古人云:‘不学,墙面,莅事惟烦。’不徒言也。却思少小时行事,大觉非也。”

贞观中,太子承乾多不修法度,魏王泰尤以才能为太宗所重,特诏泰移居武德殿。 魏征上疏谏曰:“魏王既是陛下爱子,须使知定分,常保安全,每事抑其骄奢,不处嫌疑之地也。今移居此殿,使在东宫之西,海陵昔居,时人以为不可。虽时移事异,犹恐人之多言。又王之本心,亦不宁息。既能以宠为惧,伏愿成人之美。”太宗曰:“我几不思量,甚大错误。”遂遣泰归于本第。

贞观十七年,太宗谓侍臣曰:“人情之至痛者,莫过乎丧亲也。故孔子云:‘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自天子达于庶人也。’又曰:‘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近代帝王遂行不逮汉文以日易月之制,甚乖于礼典。朕昨见徐幹《中论·复三年丧》篇,义理甚深,恨不早见此书。所行大疏略,但知自咎自责,追悔何及!”因悲泣久之。

贞观十八年,太宗谓侍臣曰:“夫人臣之对帝王,多承意顺旨,甘言取容。朕今欲闻己过,卿等皆可直言。”散骑常侍刘洎对曰:“陛下每与公卿论事,及有上书者,以其不称旨,或面加诘难,无不惭退,恐非诱进直言之道。”太宗曰:“朕亦悔有此问难,当即改之。”

贞观二年,关中旱,大饥。太宗谓侍臣曰:“水旱不调,皆为人君失德。朕德之不修,天当责朕,百姓何罪,而多遭困穷!闻有鬻男女者,朕甚愍焉。”乃遣御史大夫杜淹巡检,出御府金宝赎之,还其父母。

8  .俭约自制 见贤思齐

贞观元年,太宗谓侍臣曰:“自古帝王凡有兴造,必须贵顺物情。昔大禹凿九山,通九江,用人力极广,而无怨讟者,物情所欲,而众所共有故也。秦始皇营建宫室,而人多谤议者,为徇其私欲,不与众共故也。朕今欲造一殿,材木已具,远想秦皇之事,遂不复作也。古人云:‘不作无益害有益。’‘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固知见可欲,其心必乱矣。至如雕镂器物,珠玉服玩,若恣其骄奢,则危亡之期可立待也。自王公以下,第宅、车服、婚嫁、丧葬,准品秩不合服用者,宜一切禁断。”由是二十年间,风俗简朴,衣无锦绣,财帛富饶,无饥寒之弊。

贞观二年,公卿奏曰:“依《礼》,季夏之月,可以居台榭。今夏暑未退,秋霖方始,宫中卑湿,请营一阁以居之。”太宗曰:“朕有气疾,岂宜下湿?若遂来请,糜费良多。昔汉文将起露台,而惜十家之产,朕德不逮于汉帝,而所费过之,岂为人父母之道也?”固请至于再三,竟不许。

贞观十六年,太宗谓侍臣曰:“朕近读《刘聪传》,聪将为刘后起?仪殿,廷尉陈元达切谏,聪大怒,命斩之。刘后手疏启请,辞情甚切,聪怒乃解,而甚愧之。人之读书,欲广闻见以自益耳,朕见此事,可以为深诫。比者欲造一殿,仍构重阁,今于蓝田采木,并已备具,远想聪事,斯作遂止。”

9.革除厚葬奢靡流俗 提倡仪礼简约之风

贞观十一年,诏曰:“讥僭侈者,非爱其厚费;美俭薄者,实贵其无危。是以唐尧,圣帝也,谷林有通树之说;秦穆,明君也,橐泉无丘陇之处。仲尼,孝子也,防墓不坟;延陵,慈父也,嬴、博可隐。斯皆怀无穷之虑,成独决之明,乃便体于九泉,非徇名于百代也。由此观之,奢侈者可以为戒,节俭者可以为师矣。朕居四海之尊,承百王之弊,未明思化,中宵战惕。虽送往之典详诸仪制,失礼之禁著在刑书,而勋戚之家多流遁于习俗,闾阎之内或侈靡而伤风,以厚葬为奉终,以高坟为行孝,遂使衣衾棺槨极雕刻之华,灵輀冥器穷金玉之饰。富者越法度以相尚,贫者破资产而不逮,徒伤教义,无益泉壤,为害既深,宜为惩革。其王公以下,爰及黎庶,自今以后,送葬之具有不依令式者,仰州府县官明加检察,随状科罪。在京五品以上及勋戚家,仍录奏闻。”

10.体恤节俭 厚待贤臣

岑文本为中书令,宅卑湿,无帷帐之饰。有劝其营产业者,文本叹曰:“吾本汉南一布衣耳,竟无汗马之劳,徒以文墨致位中书令,斯亦极矣。荷俸禄之重,为惧已多,更得言产业乎?”言者叹息而退。

户部尚书戴胄卒,太宗以其居宅弊陋,祭享无所,令有司特为之造庙。

温彦博为尚书右仆射,家贫无正寝,及薨,殡于旁室。太宗闻而嗟叹,遽命所司为造,当厚加赙赠。

魏征宅内,先无正堂。及遇疾,太宗时欲造小殿,而辍其材为征营构,五日而就。遣中使?素褥布被而赐之,以遂其所尚。

11.以身作则 革除生讳悖礼等积弊

太宗初即位,谓侍臣曰:“准《礼》,名,终将讳之。前古帝王,亦不生讳其名,故周文王名昌,《周诗》云:‘克昌厥后。’春秋时鲁庄公名同,十六年《经》书:‘齐侯、宋公同盟于幽。’惟近代诸帝,妄为节制,特令生避其讳,理非通允,宜有改张。”因诏曰:“依《礼》,二名义不偏讳,尼父达圣,非无前指。近世以来,曲为节制,两字兼避,废阙已多,率意而行,有违经语。今宜依据礼典,务从简约,仰效先哲,垂法将来,其官号人名,及公私文籍,有‘世’及‘民’两字不连读,并不须避。”

贞观四年,太宗谓侍臣曰:“经闻京城士庶居父母丧者,乃有信巫书之言,辰日不哭,以此辞于吊问,拘忌辍哀,败俗伤风,极乖人理。宜令州县教导,齐之以礼典。”

贞观五年,太宗谓侍臣曰:“佛道设教,本行善事,岂遣僧尼道士等妄自尊崇,坐受父母之拜,损害风俗,悖乱礼经?宜即禁断,仍令致拜于父母。”

贞观十七年十二月癸丑,太宗谓侍臣曰:“今日是朕生日。俗间以生日可为喜乐,在朕情,翻成感思。君临天下,富有四海,而追求侍养,永不可得。仲由怀负米之恨,良有以也。况《诗》云:‘哀哀父母,生我劬劳。’奈何以劬劳之辰,遂为宴乐之事!甚是乖于礼度。”因而泣下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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