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人们获得收入报酬的渠道变多了,像炒股的收入、投资房地产的收入等等。
因此,以前的界定显然是不妥当的。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薛澜认为,“灰色收入”应该分为两种,一种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收入,是间接或变相获得的某种贿赂,应予以杜绝;一种是合理但不规范的收入,应加以规范和管理。
山东省省长姜大明说,“现在有人大代表提出建议,应该写个词条,把'灰色收入'这个词先界定好。“但姜大明对这个概念也没怎么搞清楚:“应该是介于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之间的收入吧。但具体是什么?有人说是稿费、讲课费。
这个我觉得不好说。
首先要把概念搞清楚。
“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李金华素以直言著称,面对媒体记者何谓”灰色收入“的问题,李金华也表示这个问题没法解释:“我也搞不清楚是个什么概念……确实解释不清楚。“李金华分析说,”灰色收入这个提法早就有了。最早的时候可能有一些人私自讲课,你说他违法也不违法,合法也不合法。要说是中间地带倒可以,但是哪些人属于这个,还解释不清楚。
“福建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明蓉表示,”现实生活中还是存在这个现象的,但是'灰色收入'不是一个法律用语,而是一种口头用语,无法界定其内涵。“无管”灰色收入“是个什么概念,现实生活之中,一些官员有”灰色收入“的现象是不争的事实,有时数额相当可观。
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带领的课题组,对2005年中国部分居民收入进行了调查,2007年他们发布的结果引起世人震惊,2005年匡算的全国居民收入总额应当是13.5万亿元,而按统计推算只有8.7万亿元,前者比后者多出4.8万亿元。这些”隐藏的收入“绝大部分都来自于高收入阶层,大部分应当属于”灰色收入“,这是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因素。
王小鲁发现,城镇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间的人均收入差距约31倍,而不是统计显示的9倍。城乡合计,全国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间的人均收入差距约55倍,而不是按统计数据推算的21倍。中国实际收入差距要远大于统计显示的水平。王小鲁对2009年居民储蓄和收入数据做了一些初步推算,认为遗漏收入的规模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关于这些”灰色收入“的来源,王小鲁认为主要有以下一些方面:土地收益流失;房地产行业的暴利;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腐败及寻租行为;资源性和垄断性行业超额收入;个人所得税差额巨大,特别是非劳动收入;公共资金管理不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存在漏洞导致资金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