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当他见这条黑狗又来肉铺叼肉时,便拿起木棍打狗,狗在逃窜中撞倒一只在路上的母猪,引起猪逃奔而撞倒过路的76岁的老太太叶某,致其坐骨脱节,用去医疗费400元。
受害人遂找打狗人黄某要求赔偿,黄说:“是因为狗偷吃肉铺的肉才打狗,撞伤你是由狗引起的,应当找养狗人。
“养狗人陈某则说:“直接撞伤你的是猪而不是我,要找养猪人”。
而养猪人缪某又以“我的猪也被撞倒,按理也是受害者,而且一连串事件是因为打狗人的行为造成的”为由推卸责任。
叶某无奈,只好投诉到当地法庭,要求打狗人黄某赔偿其损失。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一致认为受害人叶某当时在市场上行动,并无过错,其坐骨脱节的损害结果应由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谁是本案的致害人及本案的赔偿责任人?对此,扯来扯去,扯出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赔偿责任应由打狗人黄某一人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养狗人与养猪人分担。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将打狗人、养猪人、养狗人共同列为被告,并按各自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责任,理由是:(一)养狗人陈某无视卫生防疫部门关于严禁饲养家犬的规定而造成了损害结果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同理,养猪人缪某主观和客观上都有违反关于“圈养生猪”的乡规民约,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三)打狗人黄某明知偷吃肉的黑狗系同村村民陈某饲养,本应依法向陈要求赔偿,而他却打狗出气,以致造成被害人的损害结果,主、客观上都有过错,当然应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承担应有的民事责任。
经过反复扯皮,认真推断,能够自圆其说了,便认为第三种意见比较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