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前言 王则柯(1)

博弈论平话 作者:王则柯


最近四五十年,经济学经历了一场博弈论革命。1994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三位博弈论专家,2005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又授予两位博弈论专家,可以看做博弈论成熟的标志。这也更激发了人们了解博弈论的热情。20世纪末期以来一个重要社会现象,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伴随进行的,是大众传媒中经济术语的一体化。现在,人们对于“零和博弈”、“囚徒困境”、“双赢对局”这些本来属于博弈论(game theory)的专门术语,已经耳熟能详。难怪“当代最后一个经济学全才”保罗·萨缪尔森(Paul Samuelson)教授,在他生命的最后年月,告诫我们说:“要想在现代社会做一个有文化的人,你必须对博弈论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经典意义上的经济学,以经济主体人的自利行为以及相应的市场反应作为研究的出发点。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生产者,也无论是竞争形势还是垄断形势,基本上是经济主体人面对市场作出自己的最优决策。形势严峻也好宽松也好,行为的结果是主体人自己决策的结果。

拿同质商品的市场来说吧,像垄断(monopoly)那样没有对手的决策是比较简单的,“计算”生产和供应多少东西到市场上去可以实现最大利润就可以了。这时候,所论商品的市场价格由市场的需求和垄断企业的供给共同决定,因此说垄断企业是价格的决定者(price maker)。当然还有另外“一个”价格决定者,那就是市场的需求,但是因为这个市场需求是千千万万消费者的消费意愿和消费能力的总和,所以它已经不再具有人格化的面貌。另一方面,像完全竞争(perfect competition)那样对手很多的情况下的决策也比较简单,因为对手多了,他们的意愿、能力、特别是他们的决策相互汇合,其中也包括相互抵消,结果“全体对手的决策”和市场需求合在一起,呈现可以预见的规律,从而可以把对手们的整体反应归结为主体人面对的“一个”不再具有人格化面貌的市场。因为占有市场份额很小的每个竞争企业,不能影响所论商品的市场价格,所以我们说竞争企业是价格的接受者(price taker)。这时候,给定商品的市场价格,竞争企业要做的,就是“计算”应该生产和供应多少商品到市场上去,才可以实现最大利润。

现代经济活动早已超出上述模式。特别是当主体人面对少数几个作为对手的主体人的时候,主体人决策的后果,要由他自己的决策和他的对手的决策共同决定。前面说了,垄断和完全竞争这两种极端情形的决策,都是“计算型”决策。最困难和最不确定的是只有少数几个对手的情形,即所谓寡头经济(oligopoly),每一方的市场份额都很大,每一个主体人的行为后果,受对手的行为的影响都很大。经济学特别地把两个企业合起来垄断或几乎垄断了某种商品的市场,称为双寡头经济(duopoly)。可口可乐公司和百事可乐公司,几乎垄断了美国碳酸饮料的市场,它们之间的争斗,就可以看做这个样子的争斗。

这种竞争,是相当人格化的竞争。每个主体人的行为,对对手的利益影响很大,每个主体人的利益,又受到对手的行为的很大影响。这种面临不确定性的决策,固然斗智斗勇,其中也有适应性很广的规律。博弈论就是研究利益关联(包括利益冲突)的主体人的对局的理论,是分析人们在博弈中的理性行为的理论,是讨论人们在博弈的交互作用中如何决策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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