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 呼唤更有质量的增长(5)

中国必须赢 作者:邓聿文


三、打到底线的竞争策略要不得

上文指出,消费的不足本质上是由收入的低下造成的。在多数民众无法获取财产性收益的情况下,就业几乎是他们收入的唯一来源。但是,在2008年下半年前的本轮经济增长周期中,我们常常听到一些专家这样警告:“不要鼓吹涨工资,否则会令外资流失、工人失业。”理由是,如果整体上工资水平上涨太快,甚至持续超过经济增长的速度,找工作就会越难,有可能导致整个国家人均收入水平无法提高,或者提高得慢,而且收入差距也会拉大。

这样的观点在许多学者中很流行,似乎也有说服力。但是,它背离了一个简单的常识:在中国经济最发达同时也是用工量最大的珠三角地区,曾整整12年时间农民工平均工资只涨了68元,直到最近几年因农民工短缺和地方政府的干预,农民工工资水平才有了一个较大幅度的调整。

当然,问题并不在于劳动力价格的低估上,而在于这种“低估”是劳动力市场自然竞争还是政府政策人为压低的结果。如果是前者,即使劳动力价格长期偏低也是合理的,最多我们只能对其处境表示同情;但如果是后者,事情就不一样了。

一些专家认为,中国劳动力(主要是农民工)的价格低廉是由劳动力的无限供给禀赋所决定的。改革开放以来,吸收了大量农民工的行业市场化程度都很高,没有受到过什么行政干预,因此这样的劳动力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如果说低廉,那也只是因为没能把农村富余劳动力全部消化掉。一个国家不可能把全国的劳动力价格给系统压低,所以没有道理说“低估”。

客观而言,中国劳动力价格的低廉,有着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因素在内,毕竟这些年来从农村转移出去的劳动力已经达到2亿之多,而且他们的同质性和可替代性很强。然而,劳动力价格从来就不是由单纯的市场供求关系所决定,而是政治、经济、社会、自然禀赋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换言之,中国超低的劳动力价格即使是由自然禀赋造成的,也不占重要地位,而更多是由一种人为的制度在起作用。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国,劳动力特别是农民工被当做一种纯粹的自然资源在使用,他们既没有商谈工资的可能,更谈不上诸如福利、保障等各种社会权利。所以,即使在某个具体的行业或企业政府没有干预劳动力的价格,但工人的基本权利却难以完全保障,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竞争约束态势下,单个劳动力势必处于弱势地位,只能接受资方开出的工资条件。

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04年农民工月均收入为539元,而同期城镇工人是1335元。雇用农民工每人每月可以节省796元,一年平均雇用一个农民工的成本节约是9552元,以当年全国1.2亿农民工计算,全国因雇用农民工而节省的开支高达11462亿元,相当于当年GDP的8.5%,几乎等于中国当年经济增长的速度,这还不包括福利、保险的节省。假如农民工有集体谈判工资权,虽然考虑到劳动力的素质问题,他们的工资水平也不至于这么低。

另外,尽管大量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行业和企业市场化程度很高,但在社会其他的行业尤其是一些生产性服务业和金融业等,由于准入门槛很高,市场开放度小,势必要限制很多人就业。这些本可以在上述行业就业的劳动力就不得不转战别的行业,从而最终有部分劳动力要挤入到农民工就业密集的中小企业和低端服务业来,加剧这些行业和企业的竞争。其二,劳动力的自主创业本可以减少劳动力市场的竞争程度,根据经济学家周天勇的统计,1999年全国在工商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为3160万户,2004年时减少为2350万户,每年平均净减少128万户,其中有一部分是受一些部门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检查影响的。假如每个个体工商户按平均雇佣2人计算,这128万户包括雇主本人在内就有384万人失业。这些人涌入劳动力市场,特别是当中大部分人到广东、浙江等经济发达的地区打工,无疑会使得这些市场的劳动力人满为患。

由此来看,中国劳动力的价格之所以长期较低,正如一些学者所说,跟国家采取的“竞次”策略有关。在全球化时代,国家在经济竞争中要获取竞争优势,办法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加大经济活动中的科技、教育投入,在增加本国人民福利的情况下,提高经济活动的生产率;另一种则是以减少本国劳动阶层的各种劳动保障、人为压低工资、放任自然环境的损害为代价,从而赢得竞争中的价格优势。后一种办法被一些学者形象地称为“竞次”,即所谓打到底线的竞争。显然,在竞次的游戏中,人们比的不是谁更优秀、谁投入了更多的科技和教育,而是比谁更次、更糟糕、更能苛待本国的劳动阶层、更能容忍本国环境的破坏。因此,以竞次手段所获得的竞争力,其内里是一个民族向道德野蛮状态的复归。[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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