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 不得不说的独占与行政限制(5)

中国必须赢 作者:邓聿文


同时,管制本身是需要大量成本的。管制机构的设立、人员经费,制定管制规则以及实施管制等,无不需要成本。除此之外,管制还有其他许多成本。管制会带来收入的再分配,导致社会的收入差距扩大。有学者研究中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原因,认为可以从两个根源上去寻找,除了市场机制按生产要素分配所造成的收入差距外,最重要的就是政府管制所造成的收入差距,表现为政府主导的资源配置在城乡之间偏向城市,在城市内部偏向城市正规部门,在城市正规部门内部偏向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待遇好、工作稳定的特定群体;同时,由于制度上的限制,这种资源配置上的不公平不能通过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来消除,市场机制的“要素价格均等化”作用因此而失灵,各阶层的人均收入差距因此而不会收敛,只能发散或扩大。[5]

管制者往往会被一些利益集团所左右。本来是为打压垄断者的一些措施或政策由于在实施中走样,最后的结果反而是伤到受垄断最深的普通民众。管制者之所以会被相关利益集团“俘获”,一个原因是在两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被管制者为了自己的利益,会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优势,夸大自己的成本,或者把自己的一己之利打扮成国家的利益。而政策制定者要想获得真实的成本信息,或者想甄别这种利益是否有利于社会时,总很困难,或者根本就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政策制定者会倾向于接受被管制者的说法。另外,作为一个理性人,被管制者必然会通过游说、寻租以及其他途径对管制者采取一些行为,从而改变政策制定者的政策倾向,作出一定的政策满足特定利益集团的利益。

虽然在一个利益多元的社会里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是合理的,可问题在于,当某些把持了国家经济利益的垄断集团开始通过各种途径左右国家政策来巩固和获取自己更大的利益时,将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不利作用。

三、打破独占、开放市场与放松行政限制

中国市场化改革的实质,是放松政府对非国有部门的管制,打破国有部门对市场的垄断,让民间资本进入原来政府管制和国家垄断的一些领域,这样就提出了反垄断的问题,形成了反垄断的行为和活动。到今天,商品市场的价格绝大部分已经放开,非国有经济占据了中国经济的半壁江山还多。特别是在部分开放程度较高、民营企业参与度较为活跃的行业,如零售、互联网等,诞生了像苏宁电器、阿里巴巴、百度、分众传媒等一批拥有很高市场影响力的民营企业,它们大多实现公开上市,拥有比较高的公司市值,借资本市场放大了既有公司竞争力。

在中国企业的反垄断历史中,对一些巨无霸的国企进行了多次分拆。例如,在中国加入WTO的第一年——2002年,中国先后对电力、电信、民航等垄断行业给予了重组。电力方面,对原国家电力公司“一拆为八”,成立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以及五大发电集团。电信方面,将原电信业大重组,成立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联通、中国卫通、铁通公司六家电信营运商。民航方面,原直属中国民航总局的九家航空公司和四家服务保障企业联合重组,成立国航、东航和南航三大运输集团公司和三大服务保障集团公司,并一举与民航总局脱钩。

但是,对垄断行业和垄断企业的改革仍不到位,并时有反复。例如,电信行业原来六家电信营运商随着3G牌照的发放,在2008年年底重组为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三家。时至今日,在通信、银行、铁路运输、烟草、邮政、军工、钢铁、石油等行业,基本由国有企业垄断经营。尽管通过重组,许多国有大型垄断企业已进入“世界500强”,甚至跻身于行业前五名,但垄断经济往往造就一些“内战内行”的“高衙内”,在全球资源整合竞争中,却可能被不断边缘化,难以产生像印度米塔尔钢铁一样的“世界冠军”。

要打破垄断,一方面要在垄断行业引入竞争,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另一方面,必须要有法制作保障。在这方面,制定一部被誉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是非常重要的。中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制定了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但由于这部法律是根据市场经济发展初级阶段的经济情况制定的,当时的垄断现象和表现形式同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今天已有很大的不同,可以说是垄断的初级形式。因此,这部粗线条的法律早已无法来规制今天的企业垄断行为,这就有必要制定一部新的反垄断法。从1996年起,“反垄断法”就已经列入了当年的立法规划,但是直到2008年,经过长达12年的时间,《反垄断法》才被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在这个过程中,争议最大的有两个问题:一是要不要把有关反行政垄断内容的条文列入?二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如何设置?现在出台的《反垄断法》虽然对这两个问题都有涉及,但尚不完善,尤其是对行政垄断的力度很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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