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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体外循环的财政收入(2)

中国必须赢 作者:邓聿文


公共财政学的一个准则是:只有政府向自然人和法人提供准公共产品才可收费,而且收费的价格水平和范围要受到社会的监督,除此之外,像政府、司法、警察、军队等机构,由纳税人向政府交税,再形成政府的公共和社会管理预算,以此方式来供养上述机构。除了国家的征税机构,绝不允许它们凭借自身权力随意向自然人和法人通过收费和罚款来筹集经费供养自己。

计划体制下,各部门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自成体系的“条条”格局,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调整,政府对经济的干预逐步弱化,部门的职能、权力范围在调整中有所缩小,“条条”格局有所改变。但经济改革也激发了人们的利益观念,由于我国社会经济正处于转型期,政府职能也处于转变中,各部门的职责尚未完全清晰、科学界定,部门关系还有待理顺,于是,一些“利益觉醒”的有关部门成了事实上的利益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开始用手中的权力如行政审批等主动牟取利益,寻求经济利益最大化,部门本位主义反而不断增强。

还以教育为例,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一般是衡量一国政府教育投入的最重要指标。中国这一指标长期偏低,尤其对基础教育的投入捉襟见肘。根据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公布的资料,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展中国家教育经费占国民收入的平均比例已达4.2%。我国1992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也曾明确提出:“到本世纪末,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达到4%。”但直到2002年,我国的这一比例才3.3%。2003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为3.28%,比2002年又减少了0.04个百分点。这也是该指标自1995年以来首次出现的滑落。最近几年,随着国家加大对公共服务的投入,财政投入教育的数额与过去相比有较大增加,但比例依然没有突破4%。

从分省区来看,不仅经济欠发达地区,就是上海、浙江、江苏、山东等经济发达地区,对教育的投入也不高。例如浙江,2002年全省中小学生平均公用经费分别为789.18元和523.92元,其中预算内经费为229.6元和128.32元,所占比例都不足30%。2002年全省教育经费总收入279.4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264.51万元;全年教育经费支出308.64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为253.79万元,财政拨款中的95.95%用于人头费开支,公用经费主要靠学校自筹解决。

不仅如此,在总体教育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其结构更不合理,目前中央财政承担全国教育投资的9%,省级财政承担13%,合计只有22%,剩下的绝大部分投资由下级财政承担。这些年来,在“与国际接轨,办世界一流大学”的理念支配下,政府部门把本来就不多的教育经费投向高等教育,特别是给少数几所高校大量输血,这不仅造成各高校为争取不多的教育投入而过度竞争,制造新的不公,更重要的是,在蛋糕既定的情况下,高校取得的投入过多,义务教育这块分得的蛋糕就少。石家庄市一位小学校长就说,上级除了工资,发给他们的教育经费是每学期每生10元,10年几乎没增加过。

在财政投入捉襟见肘的状况下,要解决学校自身的经费困难,只好“多渠道筹资”,但由于在这一过程中没有完善、规范的筹资机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故而乱收费也就不可避免。

相对于其他管理手段,行政审批和许可能够直接、显著地体现部门权力,而这些手段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很容易异化成为以收费为根本目的的行政审批和许可。

可以说,依托部门权力、影响和公共资源的收费经济的流行,其所产生的示范效应会刺激地方政府部门和行政性授权机构想方设法、巧立名目去大肆敛财,从而加重民众和企业的经济负担,抑制社会创业,窒息社会活力,破坏社会的公平和公正。所以,要破除过多过滥的非税收入,遏制行政部门的收费冲动,必须对收费经济进行改革,废除目前各部门和授权的事业单位在行政性收费和罚款上的自收自支和收支两条线体制,凡需财政供养的提供公益性服务的事业单位,都应当由政府预算经费供养。另一方面,既然收费的根源是由机构和人员的臃肿膨胀造成的,要改革收费经济,还必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清理审批许可,把不该由政府承担或政府管不了的职能转移出去,以外包或出售的方式推向市场,实现政府与企业、社会、市场之间的合理分工,让政府回归到一个中立的监管者角色。这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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