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南華真經注疏卷之十二(9)

南华真经注疏2 作者:


〔疏〕藏玉於山,藏珠於川,不貴珍寶,豈有盜濫。

焚符破璽,而民朴鄙;

〔注〕除矯之所賴者,則無以行其姦巧。

〔疏〕符璽者,表誠信也。矯詐之徒,賴而用之,故焚燒毀破,可以反樸還淳而歸鄙野。

捨斗折衡,而民不爭;

〔注〕夫小平乃大不平之所用也。

〔疏〕斗衡者,所以量多少,稱輕重也。既遭斗竊,翻為盜資。拾擊破壞,合於古人之智守,故無忿爭。

嬋殘天下之聖法,而民始可與論議。

〔注〕外無所矯,則內全我朴,而無自失之言也。

〔疏〕禪,盡也。殘,毀也。聖法,謂五德也。既殘三王,又毀五帝,還廬咸盡,芻狗不陳,忘荃忘蹄,物我冥極,然後始可與論重妙之境,議道德之遐也。

擢亂六律,鑠絕竽瑟,塞瞽曠之耳,而天下始人含其聰矣;滅文章,散五采,膠離朱之目,而天下始人含其明矣:

〔注〕夫聲色離曠,有耳目者之所貴也。受生有分,而以所貴引之,則性命喪矣。若乃毀其所貴,棄彼任我,則聰明各全,人含其真也。

〔疏〕擢,技也。鑠,消也。竿形與笙相似,並布管於匏內,施黃於管端。瑟長八尺一寸,闊一尺八寸,二十七絃,仇犧造也。夫耳淫官徵,慕師曠之聰;目滯玄黃,希離朱之視;所以心神奔馳,耳目竭喪。既而拔管絕絃,銷金絕緯;毀黃華之曲,棄白雪之歌;滅備敵之文,散紅紫之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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