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哲学导论》第6章 自由(36)

哲学导论 作者:(美)罗伯特·C·所罗门


不情愿的瘾君子,由于他是一个人,相互冲突的一阶欲望哪个会胜出,这一点很重要。固然,相互冲突的欲望都是他的欲望,而且,无论他最终是吸毒还是戒毒,他的行为所满足的欲望,确实是他自己的欲望。无论怎样,他都是做他自己想做的事情,而且他之所以做这一事情,并不是因为某种其目标恰巧与他自己一致的外部影响,而是因为他自己的欲望想要这样做。不过,不情愿的瘾君子通过形成二阶意志使自己认同相互冲突的一阶欲望中的一种,而不是另一种。他使其中的一种成了自己更真实的欲望,并因此使自己摆脱了另一种欲望。正是凭藉通过形成二阶意志而实现的认同和摆脱,不情愿的瘾君子可以有意义地作出如下在分析上令人困惑的陈述:这股驱动他吸毒的力量是一种他自己之外的力量,因此,这股力量驱动他去吸毒,并不是出自他的自由意志,而是有违他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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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二阶意志的能力与人的另一种基本能力--一种常常被看作人之境况的区别性标志的能力--之间有一种非常紧密的关系。正是因为一个人具有第二阶的意志,他才能享有和缺乏意志自由。因而,人的概念不仅是具有一阶欲望和第二阶的意志的一类实体的概念,而且也可以当作这样一类实体的概念,对于这类实体而言,其意志自由可能是一个问题。这一概念排除了一切放浪者,包括人和非人,因为他们未能满足享有意志自由的一个基本条件。它也排除那些超人的存在,如果有这种存在的话,因为他们的意志必然是自由的。

那么何种自由才是意志自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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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种最为人知的哲学传统,所谓自由,根本而言就是做自己想做之事的问题。如今看来,做自己想做之事的行动者,绝不是一个全然清楚的观念:所为与所想,以及它们之间的适当关系,需要说明。不过,尽管这一观念的中心需要突出、表述需要提炼,但是我认为,它至少确实抓住了隐含在自由行动的行动者观念中的东西。然而,它完全遗漏了十分不同的、具有自由意志的行动者观念的特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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