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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罪·城市之光》第九章 编码(12)

心理罪:城市之光 作者:雷米


在现场提取到大量痕迹物证。经比对,凶手在现场留下的指纹和足迹与新竹小区杀人案可做同一认定。从死者阴道中提取的精液,经DNA测试,也与新竹小区杀人案中提取到的生物物证相符。至此,宽平分局决定将两案并案处理,成立专案组,并向省公安厅犯罪心理研究室求助。

方木被公安厅派遣至专案组,并参与了两起案件的整合与分析。其中,不乏一些耐人寻味之处。

其一,两起杀人案件的案发地点相距不远,直线距离不超过一公里。

其二,两起杀人案件相隔的时间为八天,发案时间均为下午1点至2点半之间。如此频繁地作案,且作案地点相对集中,并选择在白天下手,这说明凶手要么完全不具备反侦查能力,要么猖狂至极。

其三,凶手作案呈现出无计划、有规律的特点。两名被害人都是被其尾随入室,施暴后,凶手都是用现场取得的物品当做凶器,实施杀人行为。作案之后,凶器都被随意地弃置在犯罪现场,且没有清除痕迹的反侦查行为。

其四,在死者的身体上、衣物上以及作为凶器的电话线和菜刀握柄上,都发现了黄色油膏状物质。经检测,黄色油膏的主要成分为动物油脂,并含有麻椒、花椒等成分,简单地说,就是俗称麻油的食品原料。然而,令人惊讶的是,在这些麻油中,警方又检测出罂粟碱、吗啡、那可汀、可待因等多种生物碱。据此,警方怀疑在麻油中掺入了罂粟壳。

结合这些线索,方木做出了初步判断:凶手为男性,年龄在30至40岁之间,身高175cm上下,体重在80公斤左右。从事体力劳动。经济状况较差。未婚或离异,独自居住。家庭住址及工作单位就在案发地点附近。住宅空间狭窄,为继承长辈遗产或者租住。凶手喜欢吃麻辣类食品,可能伴有饮酒的习惯。个人卫生习惯较差,不修边幅,可能蓄有胡须。

最重要的是,凶手可能有某种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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