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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哲学导论》第四节 仁与礼(2)

剑桥中国哲学导论 作者:(新加坡)赖蕴慧


子曰:“居上不宽,为礼不敬,临丧不哀,吾何以观之哉?”(《论语·八佾第三》)

“What could I see in a person who in holding a position of influence is not tolerant,who in observing ritual propriety (li 礼) is not respectful,and who in overseeing the mourning rites does not grieve?”(trans. Ames and Rosemont Jr 1998a:88)

西方道德哲学常常认为,道德主体的意向比行为上的遵循具有更加重要的伦理意义。可能受此影响,当代一些研究儒家的学者把这一点跟孔子强调仁,即道德主体的“内在”担当相提并论。杜维明是这一观点的知名支持者。他认为,对人类福祉(他把它等同于仁)的担当是儒家伦理的大本。因此,行为规范不能凌驾于仁,因为前者是偶然的,受历史与社会因素的影响。他有一段很有意思的文字,其中提到了中国现代作家及评论家鲁迅(1881-1936年)的议论:

明清时期,不少寡妇自杀,希望以此表明自己的行为合乎贞节之礼。有见于贞妇的愚昧,鲁迅把这种礼称之为“吃人”的礼。他的说法相当有道理。(Tu 1968:37)

在杜维明看来,仁可以救礼之失。在礼教不再可取或戕害人性的情况下,仁的作用是支持对人性的担当。仁是大本,因此可以称作较高序列的概念:“作为内在道德,仁不是由礼这种机制从外面引发出来。仁是较高序列的概念,它赋予礼以意义。”(1968:33)换言之,仁提供了评估礼教的标准。杜维明试图在儒家哲学与当代讨论之间搭起桥梁。然而,尽管他对儒家思想的阐述非常具有启发性,但他以“仁”为“内在道德”的解释有待商榷,因为这一解释容易给人这样的印象:仁的培养是由一个自律的、有自由意志的主体所指导的过程。此外,如果用“道德”界定仁,那么它的范围就被缩小了。【在后来的一篇文章中,杜维明似乎不再把仁视为“人的道德”以及一个独立于“礼”的较高序列的概念(1972:187-201)。他说,“仁--尤其是作为综合性的美德--赋予礼以意义,但另一方面,没有体之于礼的仁也是无法想象的”(188)。】最后,把仁说成是较高序列的概念,这容易误导人们忽视礼在儒家传统中的重要意义。

礼为本

我们或许也可以说,礼是儒家的基本概念。和仁相比,礼的践行更加形之于外,可加以规范。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正是通过守礼、行礼来学习仁(参见《论语·颜渊第十二》第一章)。亨利·斯卡亚(Henry Skaja,1984)认为,礼是儒家的根本概念,它在精神、教育以及政治等方面都发挥作用。这是说,随着个体越来越遵循礼的约束,礼便有了教化个体的效果。因此,民众顺应礼的引导,社会就会井然有序(《论语·学而第一》第二章)。但在斯卡亚看来,最重要的一点在于,礼是人类情感的通道,是“人类精神的客观化”。(1984:49-50)他认为,修身的过程首先要理解为社会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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