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剑桥中国哲学导论》第一节 三个基本主题:法、术、势(1)

剑桥中国哲学导论 作者:(新加坡)赖蕴慧


有意思的是,相当一部分法家都是当时实际的参政资政者,这一点我们在中国其他学派那里很少见到。商鞅是秦国大臣,申不害也是战国末期韩国大臣(Bodde 1986:74)。在秦灭韩(公元前221年)之前不久,韩非曾为韩国出谋划策。这些政治战略家无疑曾经撰文著书论政。不过,他们的著述兴趣主要来自政治抱负而非哲学反思。因此,史华慈认为法家思想是“行为科学”(1985:321)和“社会-政治组织学”(ibid.:335),顾立雅认为它是“官吏制度理论”(in Schwartz ibid.:336),而葛瑞汉则认为它是“一门关于治国术的非道德的学问”(Graham 1989:267)。这一时期的法家文献中,韩非的著作最具有批判的自觉。韩非吸收法家哲学的各种思想因素,试图用自己的原则把它们统合起来。因此,如要深入理解法家思想的应用及最终失败,我们可以参考某些历史事件以及战国时期与秦代的某些施政措施。例如,秦代的严刑酷法和恐惧镇压必然会让后来的中国民众把它们与法家哲学联系在一起。因此,要了解法家哲学的特性,就有必要考察它对秦代及之后的中国人民造成的影响。

第一节 三个基本主题:法、术、势

韩非被认为是法家哲学的综合者(Fung 1948:157;Chan 1963a:252;Schwartz 1985:339-343)。他吸收此前法家著述中的关键概念,并把它们整合成一个论述社会秩序、政治权威和官吏体制效率的庞大体系。他也是公认的法家哲学之“集大成者”(Fung 1948:157)。韩非的思想状况及归于他名下的文本《韩非子》【对韩非的作品最全面的英译是廖文魁(W. K. Liao)的《韩非子全书:中国政治科学经典》(The Complete Works of Han Fei Tzu:A Classic of Chinese Political Science,vols. 1 and 2,1939,London:Arthur Probsthain)。】对于决定哪些文本、哪些思想家可以划入法家哲学的范围非常重要。换言之,究竟哪些东西构成法家哲学,这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韩非从法家学说中采集了哪些观念(另一方面,那些对君主权威特别关注的政治韬略家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法家哲学的范围)。这可以解释前面提到的问题:“法家哲学”是一个有争议的说法。之所以有此问题,原因不仅在于“法家哲学”是历史学家的一个回顾性说法,而且在于法家哲学的性质与特征本身就不甚清晰。【戴闻达(J.J.L.Duyvendak)讨论了不同的历史学家如何将不同的思想家和文本归入法家。(Duyvendak 1928:66-71)】然而,既然有某些思想家共同专注于用刑法控制民众以及由此建立起来的管治制度,我们还是从中找到一些课题以描绘法家思想的轮廓。韩非吸收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以及慎到的“势”, 认为有效的统治需要统合法、术、势这三个基本主题。下面我们逐一展开讨论。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Copyright © 读书网 www.dushu.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1969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