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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目标、寻突破、谋跨越(1)

拍卖道 作者:卞君君


拥抱市场|2005—2009年|

定目标、寻突破、谋跨越

无论是海关罚没物资还是法院涉案物资的处理,从传统的熟人交易变成公正的公开拍卖,其实这就是一种思维和方式的革命。古往今来,无论激进的革命还是相对温和的改革,打破传统总会伴随着对固有权利和利益的挑战,也意味着矛盾的存在。道理很简单,自己手中的馒头,凭什么要和别人分享?

200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实施,规定的全文共三十六条,对强制拍卖行为作出了较之前更多的规范。其主要内容涉及拍卖优先原则、拍卖财产的评估、拍卖机构的确定、拍卖保留价的确定、保证金的预交、拍卖的限度与合并拍卖、拍卖流拍后的处理与再行拍卖、拍卖财产权转移的时间、拍卖价款和标的物的交付等内容。

司法拍卖,又称“强制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财产委托依法设立的商业性拍卖机构予以拍卖的行为。20世纪50年代,强制拍卖见诸各级法院发布的指导民事审判和执行文件中,当时法院可以委托拍卖行拍卖,也可以自行拍卖。1958年随着拍卖行在我国内地的消失,法院的强制拍卖也逐渐销声匿迹。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施行时,法院执法过程中被执行资产变价方式只有变卖一种,对司法强制拍卖未予规定。从立法上说,法院强制拍卖的概念,是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第223条得以规定的,但真正确认其法律属性,始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草案)》。

此前,由于公物拍卖处置容易且佣金丰厚,使拍卖公司趋之若鹜,“千军万马”跑法院,成为中国拍卖业的一大特色。到2004年年底,法院的经济纠纷及涉案财产成了拍卖行重点进攻的目标,连原来从事艺术品类的拍卖行业也调转枪头到法院分一杯羹。据当时媒体报道,此时法院委托的拍卖事项,占到了一些拍卖机构业务量的90%以上。因此,各家拍卖公司的竞争以及对法院的“公关”到了白热化。由于没有佣金规范,不少拍卖公司为取得委托,不惜采取降低佣金甚至“零佣金”来打价格战。

僧多粥少,在“皇帝的女儿不愁嫁”的局面下,面对横挑鼻子竖挑眼的司法部门,拍卖公司业务员要么忍气吞声,要么走门路公关。在拍卖收益不菲以及利益驱动的诱惑下,司法腐败和权力寻租出现了,有些法官没有经受得起考验,栽倒在强制拍卖上。一时间,司法强制拍卖业务成为社会诟病的重点。在此背景下,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加以规范,其中拍卖公司入围资格审查以及委托佣金砍掉一半的规定,试图最大限度地摒弃暗箱操作和人为因素的影响,防止权力寻租,促进阳光委托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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