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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联邦制对国家制;“一国两尊” ;费城掠影(1)

民主的奇迹:美国宪法制定的127天 作者:(美)凯瑟琳·德林克·鲍恩


我实在无法想象,一个政府有两个最高权力机构会是什么模样。

——古弗尼尔·莫里斯,于联邦大会

第二天早晨,5月30日,星期三,华盛顿将军从主席台上退下,会议改由投票选出的马萨诸塞州的戈勒姆主持,大会于是进入全体委员会的讨论阶段。在这个阶段里,大家可以自由发表意见,赞成反对,而没有任何承诺的义务。

全体委员会这项机制历史悠久,源自英国下议院的老传统,好让议员们在专制王权的统治下,可以没有顾忌地辩论。全体委员会进行期间,象征王权的令牌从主席台上拿下来;只要看不到令牌,投票的结果一律不用登记,只是用作探测大家意向的参考而已。回到1590年之时,伊利莎白女王左右的王公大臣,就对这个制度很不以为然,他们觉得怎可让那些布衣百姓——商贾、律师、乡绅之流,来品评原属王公贵族的国家大事。这个观念根深蒂固,难以消除。美洲闹革命的时候,乔治·热尔曼爵士就曾怒气冲天地表示,他“绝不能忍受让一群商贾每日聚在一起,随意论断政事”。

费城大会没有君王的令牌,而合众国的这一批领导人物,正是所谓的“一群商贾”。但是代表们基于以往在殖民会议和各自的州议会中得来的经验,对于全体委员会的运作以及它的用途都很熟悉。5月30日当天的第一场讨论,就由伦道夫针对他自己建议的头三条纲领提出的修正版揭开。显然弗吉尼亚州的代表已经在会外私下进行了一番讨论。伦道夫主张,由各州组成一个“区区联邦式”的结合,将不足以应付所需。因此,他提议成立“一个国家级政府,分别由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组成”。

全场一片寂然,鸦雀无声,仿佛大祸临头。政府由三个部分组成,没有问题。有六个州新立的州宪已经这么规定了。但是一个国家级的最高政府?这些字眼如何界定?拥有何等权力?小州代表瞠目结舌,不知所对。当时全场一定充满了坐立不安的气氛,弗吉尼亚的威思立刻掌握良机,问道:“由各位的默然看来,我想大家一定准备通过这个提案了?”

这个做法很狡猾,但并未得逞。南卡罗来纳的巴特勒马上反驳,不!大会并没有这个准备!他要求伦道夫好好解释一下,为什么诸州的存续得依靠这个“国家级”的政府……可是我们已经是一个国家了呀!特拉华的迪金森说:“我们虽然由许多州组成,可是毕竟仍是一个国家呀。”马萨诸塞的代表格里认为,如此强加细分联邦制与国家制的政府令他升起戒心。他觉得若通过伦道夫的建议,无异摧毁邦联,大会并没有权利这么做。因此,他敦请大会应该通过条文规定:“成立一个联邦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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