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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联邦制对国家制;“一国两尊” ;费城掠影(3)

民主的奇迹:美国宪法制定的127天 作者:(美)凯瑟琳·德林克·鲍恩


在以后的岁月里,“联邦”一词的意义,在世人心目中将有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变。但当5月30日那天,伦道夫说出“一个区区联邦式的结合,不足成事”这句话的时候,他所指的“联邦”,是指大会中所将用的定义。麦迪逊告诉代表们,所谓的联邦制政府,系以州为运作的基础;而国家制的政府,则直接地以个人为对象运作。这种说法颇令大会难以消化,因为自殖民以来,美式效忠的对象,一向是本州本土。而所谓邦联,不就是由州组成的联盟吗?宾州的威尔逊马上看出问题核心,他问,到底这个政府是建立在个人之上,还是建立于人为想象出来的州之上?1777年,威尔逊就曾在国会提出过同样的问题,主张个人——而非各州——才是政府事务的对象主体,否则冠上一个州名,就可以让一万人口拥有与四万人口同样的权利。这不是逻辑,威尔逊论道,简直是魔术了。

但是凡从政的人都知道,魔术的魅力往往比逻辑来得大。没有人理会威尔逊提出的疑问。年轻的查尔斯·平克尼建议,不如把全大陆分成四区,由各区提名若干人选,再从中任命组成参议会。

平克尼这个提议,立刻把大会的讨论由理论带入实际考虑,即国家立法机关的成员应该如何选拔,弗州提案第四及第五两条就是讨论这个问题。两院应如何产生——是否第一院由全民选出,而第二院(参议院)则让各州立法机构选出呢?如果是这样,席次又该如何分配呢?照人数还是比财力?而美国财富又该用什么衡量?人口抑或土地?

不深陷在理论探讨之中,可说是这次大会的一大特色。这个会议的目的,不是来为“自由”辩护,也不是为革命找出理论基础。这两项任务早就已经完成了:先有1776年7月的《独立宣言》,及后在各州的州宪序文中,又再度对政治及宗教的自由有所宣示。而1787年制宪会议的要务,是在讨论州权,而非总体性的人权。会议记录里找不出任何宣示性的主张,或是像法国在1789年制宪议会中提出的那种富有挑战性的大胆宣言。美利坚已经越过那种阶段了;如果任何人以此质疑挑战与会代表,他们一定会表示,这一类宣示已经深铸在他们的血中。各州派员前来参加1787年的会议,不是为了解释合众国的正当性;他们的目的,是为合为一国的各州,设立一个可行的政府体制。在这个大会中,我们不曾看见代表引用那些先贤,如卢梭、洛克、布拉玛奇或者法国哲人的任何名言;即令有人提起孟德斯鸠,也只是用来护卫三权分立的可行性而已。当联邦制宪会议讨论到政治权力、政府权限的时候,他们着重的不是理论,却是从实际的角度探讨在特拉华、宾夕法尼亚、新泽西、乔治亚,在各州到底会产生什么影响。

出席宾州会议的代表们,多数在政坛上的资历都很深,其中不乏高瞻远瞩、深具法政素养之士,但他们都把注意力集中在当前面对的要务。会议中极少出现长篇大论或卖弄言辞的情况;每当有代表似乎又要冲上“社会理论”—— 18世纪之际所谓的“理性”—— 的九重天不可自拔之时,必定有人不耐烦地唤醒他回到现实。“只有经验才是我们唯一的导师,”特拉华的迪金森说道,“理性反而可能会误导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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