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节 共同富裕的所有制思考——共有制(3)

解放土地:新一轮土地改革 作者:蒲坚


科学技术的载体是拥有知识的人。人要发挥人的作用。如果真正把人当作人来研究,就会发现所有劳动中的固有物是人的知识性,其现实体现就是科学技术,它构成了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前提。从现实的和前瞻性的视角来看,科学技术不再从属于资本而成为最高意义上的革命的力量,同时证明,知识不再从属于资本而成为科学技术进步的直接驱动力。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私有制消灭后,代替它的是生产资料共有制。这种共有制与私有制和公有制有着明显区别。如果从占有的角度加以考察,我们可以看到,私有制是少数孤立的个人直接占有,公有制是任何个人都不可以直接占有,共有制是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共同的占有。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共有制也就是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可见,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有制在本质上既区别于私有制又区别于公有制。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体系中,社会主义所有制其所有者主体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联合起来的工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社会全体成员、生产者、劳动者、劳动人民、非孤立的单个人、所有的个人、全部个人、每一个个人、劳动者的个人、由劳动者组成的整个社会等。不难看出,用公有制这个概念来表述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本质特征,并不能真实地反映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原意。因为公有制这一概念无法划定边界,所有者主体既不清晰也不确定,而公有制又往往等同于国家所有,与“个人所有”直接对立起来,导致个人所有者的权利重置和极大弱化。个人所有者“事实上失去了财产,或者说,财产对这单个的人来说是间接的财产”15,因此,公有制这一概念既没有逻辑开端上的根据,更不能彰显劳动者个人所有的本质属性和合理地位。与公有制概念不同,采用“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有制”来表述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既体现了知识性的人的本质特征,又能比较完整、准确地反映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真实原意。因为在共有制中,谁是所有者主体是十分清楚明白的,即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各种不同场合所讲的“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基于实践,共有制实际上是“以财产社会化为特征,既能容纳多元产权主体化,又能激发个人知识性潜能的一种新型公有制模式”。

(二)共有制的伦理逻辑

共有制的伦理逻辑以对商品的解析为出发点。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其次是一个满足人需求的服务属性。前者与生俱来,使商品的服务属性与需求者相分离,从而导致交换和市场的产生,是人的知识性发育的结果,是社会发展的普遍性存在,与社会制度的选择无关。后者是人的物质性、社会性和知识性的三元统一,体现了智力、体力、美力的凝聚,它超越了单纯的物质,表征为服务性。商品的外界对象性与服务性构成了商品的二重性。外界对象性是商品存在的充分条件,服务性是商品存在的必要条件。将商品的二重性进行科学的归一性研究,其结论就是:商品的伦理属性是利他性。商品的外界对象性决定了交换和市场的存在,商品的服务性则实现了利他性与利己性的统一。不管商品所有者是以利他还是利己为出发点,都不能改变商品最终为他人服务的利他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伦理逻辑就理所当然地表述为:以利他性为基础,实现利他性与利己性的统一,动机与目的统一。其现实的表现就是利他在前,利己在后。“心理学研究证明:当人们采取利他主义行动时,内心通常感受到更多幸福,也极少会出现抑郁的症状,……将利他主义原则作为普遍行为准则的社会,是有利于所有人的社会。 ”由此展开,共有既即对传统分子集体主义发出疑问,又反对原子个人主义。前者是因为它将个人视为各种社会力量的玩偶、历史偶然性宫殿中的积木、命运长涉之旅中过河的卒子,泯灭了对人性与知性应有的尊重和敬畏。反对原子个人主义,是因为它将人的离群索居视为真实的,人们不用相互依存就可以独立生长,即不用共享,可以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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