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节 土地共有制(12)

解放土地:新一轮土地改革 作者:蒲坚


土地信托化的过程正是利用信托的集合分享和三权分离原理将非具象化、非量化的公有土地,凭借信托登记、合同、委托人大会等一套法定表述系统,将土地资产间接地具象化、量化到每一个农民,又通过信托的金融功能和间接知识集成平台,让僵化的土地资产活化成既可携带的财富,又可交易的标的,这与仅仅从自然的土地里释放价值能量,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也就是说土地本质不是资本,资本是蕴藏在土地中一种隐性的活化能,是能够增值新价值的活化能,信托化将它转化显现出来,并让农民分享。

资本一词原与“大脑”同义,间接揭示了资本与知识密不可分,二者妙不可言,深不可测,要使资本能够创造剩余价值,没有知识的帮助是不可能的。只有知识才能触摸到资本的秘密和存在。土地信托化的过程,同时也是土地知识化的过程。

土地信托化完成了土地具象化、量化的共有制,既是一种所有权的重建,也是一种法律秩序的认证。其过程与其说是设计出来的,不如说是被发现的。是否有效,要看它是否能根植于农民的信任和信仰之中。因此,土地共有制必须基于 3个要点:设身处地地从农民的角度看问题并和他们站在一起;团结和兼顾利益相关者,开宗明义,土地共有制改革有利于释放经济潜能,不仅有利于农民,而且能够让全社会的所有人获益;土地共有制的改革既是理念和方法上的嬗变,更是法律秩序上的挑战,是一项政治责任和政治任务,必须有与之匹配的法律秩序和法律监管。也就是说,必须有人民的法律来护航。

(一)土地共有制实现了产权主体多元化

1978年,在农村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实质上是把农村土地产权初步分解为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经营权,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依然归属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则交给了农民。土地承包制经过几十年的完善,农民不仅依法拥有土地经营权,还拥有受益权和一定的处置权,从而使农村土地制度初步具备了现代产权制度的某种形态。

土地共有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求新格局,意图让其产权主体多元化和多产权包容性共生,从理论认知的层面上解决农村集体产权地位虚置、效率减损、利益不均等问题。在现有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过程中,很多农村将农村集体财产一分而光,使农村集体在经济实体上徒有虚名,不再是有效的经济单位,在双层经营体制中也无法担负起应有的责任。而土地共有制清晰地划定农村、村集体和农民的责权利,转变有分无统的土地经营体制,明确农民集体是农村土地的所有权者的合法地位,保障农民集体对集体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进一步明晰农民的产权地位,保障农民土地经营权。从而在产权共有的基础上,重建农民土地个人所有制,让公平、效益、权利在重建中得到彰显,自由的个性得到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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