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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 土地共有制(13)

解放土地:新一轮土地改革 作者:蒲坚


(二)土地共有制实现了多元产权主体包容共生

我国土地所有制包含全民所有制土地 和集体所有制土地,表现为产权主体多元化。土地共有制具有产权包容性的特点,可以较好地适应这种新格局,即在不改变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土地性质的前提下,明确产权主体,实现土地经营权的高效流转,兼顾公平和效率,保障土地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土地受益权。

土地共有制实现了产权社会化,做到了所有权、经营权、受益权三权分离,让土地在三权分离的过程中得到合理利用。在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土地共有制实现了使用权和受益权的流动,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融合不同土地经营主体和受益主体,做到了多元产权主体共融,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新格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土地共有制在明晰产权,实现多元产权主体共融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了产权主体包容性共生,融合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有机结合了共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权主体依托土地经营权,实现了产权包容性共生,体现了产权的开放性,使得产权在社会范围内自由流动、自由组合及自由交易。

(三)土地共有制明晰产权主体,兼顾公平与效率,重建个人所有制土地共有制实现了产权结构的合理分解,将产权清晰地划分为所有权、经营权和受益权,明晰土地的权利归属,形成有效的责、权、利。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例,土地共有制改变了“产权人人有份,人人没份;人人是主人,人人不是主人”的怪现象,可以有效解决各产权主体边界不清,责、权、利不明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10条,被国家赋予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有乡镇、村、村民小组三个层次,从而在法律上形成了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多元化。土地共有制依据其产权多元化,兼顾共同所有和个人所有,依据共同所有实现了产权包容性,共同可以是乡镇、村或村民小组;依据个人所有明确了每位集体成员拥有的一部分所有权。进而,农民拥有部分所有权,从农村集体收益中获得利益,有效保障农民个人产权和个人利益。

共有制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所有制结构,可以有机调和公平和率,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在公平方面,土地共有制可以清晰划定产权边界,提高土地经营者的积极性,保障土地受益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土地权益被侵害。在效率方面,土地共有制实现了土地经营权的高效流动,有利于农村土地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实现土地生产要素的高效配置。这种土地社会关系是资本、知识、技术和人力资源在追求效益最大化目标约束下的结合和配置。在实现共同富裕方面,土地共有制依托共有制的个人所有和共同所有,在生产资料社会共有的基础上,重新构建个人所有制。在生产社会化的进程中,土地共有制实现了土地的契约化和市场化。普通民众可以通过租赁、转包等形式享有暂时的土地经营权,实现土地经营,拥有土地受益权,享受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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