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耍猴人之“罪”(1)

最后的耍猴人 作者:马宏杰


2014年7月18日,我正在国外,忽然接到新野县猴艺协会会长张俊然的电话。他告诉我,7月10日,村里四个耍猴人—鲍风山、鲍庆山、苏国印和田军安在黑龙江牡丹江市街头玩猴时,被当地森林公安局给刑事拘留了。

我从2002年开始跟踪这些耍猴人,到现在已经12年了。张俊然希望我给当地的森林公安局打个电话,解释一下这些耍猴人的生活,能通融一下、教育一下,把他们四人给放了。

8月6日,回京后,我和牡丹江市森林公安局负责此案的警官通了电话,向这位刑警队长介绍这些耍猴人的情况和新野当地的玩猴历史与猴艺文化,告诉他:这些流浪江湖的耍猴人不是运输野生动物的罪犯。同时,希望他上网看看我写的有关耍猴人的博客,这样能对这些耍猴人有一个了解,有助于这个案子的人性化处理。当时,警官很客气地告诉我:他们一定去了解,也希望案子能有一个好的处理结果。

8月14日,我接到刚刚被释放的耍猴人鲍风山的儿子鲍银锁的电话,他说鲍风山、鲍庆山、苏国印和田军安四人已经被强制取保候审,他们身上带的6000元钱被扣做取保候审金。而且,六只猴子也不归还他们,他们要住在牡丹江把自己的猴子要回来,因为那是他们自己家繁殖饲养的猴子,不是野生的猴子,这六只猴子价格在5万元左右,是家里的一笔财产,牡丹江的森林公安局不能把他们家繁殖饲养的猴子当作野生动物没收了。

这时候,距离他们四人被刑事拘留已经过去35天,牡丹江市森林公安局并没有把其中一只猴子已经死亡的消息告诉他们。

鲍风山、鲍庆山、苏国印和田军安四位耍猴人在取保候审后,反复去牡丹江森林公安局讨要猴子。但他们等来的不是猕猴,而是起诉书。这次牡丹江森林公安局把他们带到86公里之外的东京城镇林区检察院,随后又提起刑事责任起诉,追究四人“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刑责。

“牡丹江森林公安局为什么不在牡丹江市起诉他们?”我问。

鲍银锁在电话里告诉我:“这里的检察院、法院不愿意接手这个不算违法的案子,他们说这不算犯罪。东京城镇林区检察院是牡丹江公安局的关系单位。”

听到这个消息的时候,我心里有一种说不出来的滋味。在中国逐步健全的法治体制下,一些基层执法者依然在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去曲解法律的本质,制造一些错误的判决。这次竟要对几个生活在社会最底层、如同乞丐一样的耍猴人进行审判,开了对贫民审判的先河。法律要是缺失了良知作为基础,那么可怕的冷漠就会占据上风,取而代之的就是权力的滥用。

记得杨林贵和其他几个耍猴人都对我说过这样一句话:“我们生活得这样贫困,不能去埋怨谁,我们牵着猴子行走江湖,赚钱养家,就是为了减少给政府带来的麻烦和负担。虽说生活苦点累点,但是能养家糊口过日子,怪好的。”

在中国农村,文化的传承和吃饭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戏剧、杂技、年画、中医和食品制作,没有一种传统文化能和吃饭脱开关系。当今社会,很多中国传统文化逐渐消失,因为文化有了新的展现方式,传统的文化已经适应不了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这些祖宗传下来的文化、手艺会很快消失。有些之所以没有消失,就是因为这个地方还不富裕,还要靠自己熟悉的手艺吃饭生活。新野的耍猴人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才得以延续祖宗传下来的手艺,行走江湖,表演猴戏,赚钱养家。

野生猕猴是珍贵的保护动物,但这四个耍猴人携带的是自家繁殖饲养的猕猴,在法律上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这四个耍猴人把自己家的猕猴从新野县“携带”到了牡丹江,仅仅是进行街头猴艺表演、赚钱,返家的时候还要把猴子带回家里。这种行为能算运输野生动物吗?“携带”猴子是不犯法的,而“运输”猴子是犯法的。更重要的是,要看谁来判定你是“携带”还是“运输”。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Copyright © 读书网 www.dushu.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1969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