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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党的社会改良主义(13)

找寻真实的蒋介石:蒋介石日记解读 作者:杨天石


1945年5月,国民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其《土地政策纲领》中提出,对于地主出佃的耕地,逐步由政府发行“土地债券”,备价征收,尽先归原耕农及抗战将士耕作。在《农民政策纲领》中提出:“调节农地分配”,“规定标准地租”,甚至提出“征收地主超额土地”。在《本党政纲政策案》中提出:“都市土地一律收归公有,农地除公营者外,应以最迅速有效之方法,实行耕者有其田。”这些方案,使孙中山的“耕者有其田”有了实施办法。同会通过的《劳工政策纲领》除提出“工会得有全国性之联合组织”外,也提出了一些改善劳工待遇的条件,如:取缔包工剥削制度,工资以同工同酬为原则;各地并应分别规定最低工资率:工时以每日八小时,每周48小时为原则;应有连续24小时之休息。每年应有定期休假,休假期内照发工资等,甚至还提出:奖励劳工入股,倡导劳工分红制;提高劳工政治认识,扶助劳工参政。

上述情况表明,国民党在思想上、理论上赞成改革中国传统的土地制度和社会制度,但是,国民党是党国体制,中央全会或代表大会作成决议后,要经行政机构研究,提出方案,还要经立法院审议,才能形成法律。有时,程序走到半途就停止了。例如,1939年6月萧铮提出的《实验地政区办法大纲》经蒋介石批示,转到孔祥熙手上,孔以“需费浩繁”、当时“最重要之工作为兵役行政与生产”、《土地法》修正原则尚在“审议之中”等种种理由加以否定。又如,1941年12月,国民党五届九中全会通过《土地政策战时实施纲要》后,国民政府行政院饬由财政、农林两部及地政署分别拟具实施办法。1942年9月,行政院召开经济法制联席会议,提出《非常时期土地征收实施办法》及《非常时期扶植自耕农实施办法》,规定农地不得因出卖、赠与、继承或分割等原因而“移转于不自耕作之人”,农地所有人如“不自耕作,而将农地永佃或出租于他人”,得由政府依法征收之。这当然是对不劳而获的地主阶级的沉重打击。但是,行政院却主张暂时搁置。1943年3月24日,蒋介石以行政院院长名义致函国防最高委员会称:办法“关系人民权利义务至为重大”,“在此战时,骤为社会经济制度之重大变革,深虑影响全国之租佃关系,在推行之初,对于全国粮食生产,必发生不利之影响”,因此决定“暂缓制定”。

可见,国民党人提出的各种改良议案,即使作成决议,其命运无非两种,或者在反复研究、审查及审议立法中夭折,或者侥幸通过了,但令者自令,行者自行。国民政府虽一再声明:“如查有违反情事,应以命令强制遵守,不得稍涉宽纵”,但各地“仍系奉行故事,视若具文,佃农所受增高租额之剥削及违约解租之痛苦,不仅毫未减少,甚且倍于往昔”。这样,到了1945年5月,国民党的六大《宣言》终于承认:“过去对民生主义之经济建设与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两大政策,因种种障碍,未克实施,实为革命建国之最大缺憾。”其《对于政治报告之决议案》提出:“在抗战期中,农民出钱出力,贡献最大,而生活最苦。乃自二十三年公布《土地法》及二十五年公布《施行法》,迄今已及十年,多未见诸实施。”

国民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宣言》和有关《决议案》表明,国民党在其大陆执政期间,除浙江省“二五减租”的短命实践外,其改良主义只停留在纸面上、口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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