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引言(4)

官德 作者:梁衡


五、让讲官德不沦为空话

官德是阶级社会永恒的话题。官德不正的成因有很多方面,信仰沦丧、教育不力、监督失效、司法不公、官官相护等,都在某种程度造成或者纵容了官德不正的现象。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政治体制与市场经济之间的不平衡发展,让公权成为少数人的私权,伤害了社会公平与公众利益。要彻底改变这些,关键要从自律、法律和监督机制三个方面入手,真正从观念、制度上尊重人民,维护人民利益,保证社会公平,让公开、透明的阳光驱逐贪欲私利的黑暗。

1,道德自律。道德自律需建立于责任意识之上。权力有多大,责任就有多大。责任感支配下的行为,才有积极性与主动性,会通过自律来限制不当的自由。社会学上有一个著名的“横山法则”,即最有效并持续不断的控制不是强制,而是触发个人内在的自发控制。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和价值观日益多元的新形势,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强化责任意识,深化道德的内在自觉,真正领悟“公权民赋”的含义,树立以民为本、官民平等的思想观念,这是提高官德修养的内在因素。古人云,一日三省吾身,“省”其实就是一种自律,以律己之心不断强化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意识和能力:及时清除非分之想、不善之念,及时反思不轨之举、伤人之言,让精神污垢无藏身之地,维护心灵的健康洁净。任何外部强制力,都无法替代这种道德自觉所萌发出的积极情感,它能化为一种自觉行动,坚定信仰,淡泊名利,明辨是非,远离那些侵占公共资源、损害公众利益的无德不法行为。

2、完善法律、法规。官而不德,社会不稳;德法兼治,社会和谐。德与法,向来是两种不同属性的社会规范,共同维系着社会的稳定。单纯依靠道德来纠偏制衡,只是一种美好的期许。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官德建设在强调自觉、自律的同时,更需要法律等强制手段的配合,通过公正严明的惩治手段,降低腐败发生的几率。如果说道德自律旨在不想腐败,法律制度的意义则在于不敢腐败。

据媒体公开报道资料统计,2003年至2007年的5年间,共有35名副部级以上官员落马,年均7人。2009年全年落马的省部级(含副部级)高官有17人。2009年已基本查明涉案的3l位国企企业家犯罪涉案金额累计达34亿元,人均高达l亿元;其中涉及贪污、受贿的国企企业家30人共计贪污、受贿9.3亿元,人均3109万元;涉及挪用公款的国企企业家9人,累计挪用公款12.9亿元,人均1.4亿元。 为什么中央三令五申大力反腐,结果却是边反边腐、前腐后继呢?关键是制度不健全,惩治力度不大,腐败风险低。美国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中国研究项目高级研究员裴敏欣指出,中国官员因为贪腐而“东窗事发”沦为阶下囚的不到3%,因而贪腐便成为官员们“高回报、低风险”的敛财手段。而缺乏监督的政府官员易于在回扣和贿赂的诱惑下成为欲望的俘虏。 新加坡的经验很值得借鉴。在上个世纪50年代,新加坡贪腐严重,为了治理腐败,政府成立了反贪污调查局,并通过了多部反贪法律——《防止贪污法》、《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公务员惩戒规则》等,把新加坡打造成了亚洲最廉洁的国家之一。显然,健全、严谨、公正的法律制度可构筑起一道不可逾越的天网,切实有力而严苛的惩治手段,可令贪欲者望而生畏、令违法者无处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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