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前言 2

金龙难娶玉堂春 作者:郭建


从杖一百加重到“全家杀了”,这样残酷的威胁,足以影响当时作者们的创作心态,更会直接影响到戏剧的演出,帝王戏也就难以登台。

明中期后这些残酷的法令不再施行,但明律的条文仍然有效。清兵入关后,沿袭明律的规定,同时制定新的条例,严厉禁止夜间在广场的戏剧演出,“城市乡村如有当街搭台悬灯唱演夜戏者,将为首之人照违制律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不行查拏之地方保甲照不应重律杖八十,不实力奉行之文武各官,交部议处。若乡保人等有借端勒索者,照索诈例治罪”。

清朝统治者还认为戏曲艺术会对八旗人员产生巨大的腐蚀力量,因此还专门立法禁止八旗人员观看戏剧,“凡旗员赴戏园看戏者,照违制律杖一百。失察之该管上司交部议处”。连戏都不能看,自然也不准八旗人员学习戏剧,“凡旗人因贫糊口,登台卖艺,有玷旗籍者,连子孙一并销除旗档,毋庸治罪”。

元明清时代的这些限制戏剧创作演出的法律确实在朝代的中后期往往被视同具文,不过毕竟对于戏剧的创作者形成一种政治压力。戏剧创作一般不敢脱离统治者提倡的主流意识形态,尤其是尽力避免对于本朝的政治人物、政治事件进行描述,尽可能地假托前代。

晚清以后,传统的法制日益废弛,限制戏剧创作演出的法律规定几乎完全作废。由此迎来了戏剧创作的高峰,实际上我们现在能够看到的戏剧剧种、剧目,很大部分是晚清民初时期的产物。很多剧目所涉及的主题,比如武将取代皇帝的薛家将反唐系列,包公以大铡刀诛杀权贵的包公戏,在原来的时代根本不可能演出。

从法律文化角度观察戏曲的另一个角度,是戏剧所反映的民间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意识。中国古代的成文法律,其主体是朝廷统治意志的体现,更多考虑的是朝廷的利益。但同时中国古代法律对于家庭伦理关系的保护则非常突出,法律无微不至地维护家长权力。戏剧故事反映的社会生活,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反映法律的规范,以及法律实际实施的情况。从我们今天的角度来看,传统戏曲中有些不合理的甚至是荒诞的故事情节,往往就是当时法律的反映。观看戏剧的过程,也可以说是熟悉中国传统法律知识的过程,是熟悉和理解中国传统文化一个重要途径。

更多的戏剧故事情节,反映了人们对于法律的看法。传统戏曲中有很多违背戏剧故事时代背景的情节,比如《陈州粜米》里出现的并行的“先斩后奏”权力,比如晚近时代的包公戏里的大铡刀。这里有的是当时民间无法实现的愿景,不过仔细鉴别的话,会发现很多传统戏曲剧目里的法律观念,是在长期的演变过程中添加进去的,尤其是在戏剧大发展的晚清民国时代。发现这种“与时俱进”的步伐,也可以是观赏戏剧的乐趣之一。

本书试图从法律文化角度来解析传统戏剧中一些著名的剧目。所谓的“著名”,是指当代还在演出的,有较大知名度。当然也不是把所有的名剧“一网打尽”,主要是挑选戏剧情节中具有可供法律文化角度分析内容的剧目。本书以剧目故事形成的先后为序,一个剧目一节。读者可以按序阅读,也完全可以任意翻阅。

祝愿诸位“开卷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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