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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政策(8)

后人口转变迎来新改革机遇 作者:田雪原


近代改良派、革命派人口思想出现,他们是中国闭关锁国大门被打开之后,在向西方学习寻找救国救民方略过程中,涉猎人口问题时对传统观念所做的若干修正,也难以脱离庶众和多子多福传统人口思想的束缚,这可以在他们的人口思想中找到遗留的痕迹。

这种情况反映到政策层面,则是直接或间接干预的人口生育政策。这里按照时间顺序,可从分别举出的典型政策中窥其全豹。

(1)直接干预的人口政策

可从几个主要的方面,做出阐释。一是直接鼓励人口增长的政策。如春秋战国时期,越王勾践被吴王夫差打败,回到越国便卧薪尝胆,制定了"十年生聚,十年教训"韬光养晦之策。"生聚"包括"生"--鼓励人口自然增长,"聚"--吸引外来迁入人口两层含义。就"生"而论,勾践做出三条规定:一是年轻男子不得娶年老女子,年老男子也不得娶年轻女子,婚龄相当以利生育。二是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三是生一男孩,奖两壶酒一犬;生一女子,奖两壶酒一豚;生二人给予补助,生三人给予照顾。越国这些奖励生子、限制婚龄、晚婚、不婚的政策,实施后大见成效,终于迎来人丁兴旺、国力强盛的一天,举兵打败吴王夫差。

汉代高祖时期,规定"民产子"免徭役二年参见《汉书·高帝纪》。;公元85年东汉章帝降诏,产子者免三年人头税,怀孕者奖谷三斛、其夫免一年人头税参见《后汉书·章帝纪》。。在罚的方面:公元前189年汉惠帝下令,十五岁至三十岁女子不嫁"五算"参见《汉书·惠帝纪》。,即征收五倍人头税。对女子不嫁开征人头税,产子即获免征,甚至怀孕也可免征一年且有奖励的人口政策,在当时说来力度已经够大了。

清初鉴于明末土地兼并严重,对政权建设和国家发展造成严重不利影响,遂对土地赋税制度进行改革。康熙时即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政策,把税收总额固定下来,以减轻人民负担。但是由于地方官僚豪绅常钻人口流动的空子,把赋税转嫁到平民百姓头上,人头税必须改革。经过多年试验,1723年雍正皇帝下令实行"摊丁入亩"的政策。即取消按人头征税的制度,而将一县的丁役银钱总数分摊到田亩中,以田赋名义征收。这是封建税收制度的重大改革。它废除了沿用一千五百多年的按人头征税办法,将添人加丁从加税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对清朝康(熙)、雍(正)、乾(隆)时期人口总量接连翻两番,以及其后的人口增长起到莫大的作用。

二是重男轻女的政策。孔子讲"唯小人与女子为难养也",孟子讲"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到了南北朝时期,齐明帝降诏:"民产子者,蠲其父母调役一年"。参见《南史》卷6《梁本纪》。"调"即"赋",这里已将奖励的范围扩大到父母双方,力度也加大到"调"和"役"两个方面。前面列举的汉朝奖励生育的政策,不是生育就奖,而是"产子"--生育男性孩子才给予奖励。唐太宗登基,曾下令:"妇人正月以来生子者粟一斛"。参见《新唐书》卷2《太宗纪》。元对一产三子家庭曾免税三年。明曾按例给粮至八岁。到了清朝,规定"一产三男俱存者,给布十匹,米五石";"若男女并产及三女,不准行"。参见萧爽《永宪录》卷1。封建帝王鼓励多生多育的出发点,是多生育男性孩子,女性一般不在其内,性别歧视的形成由来已久。

三是提倡早婚早育的政策。最早有文字记载的《周礼·地官司徒》,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的说法。设定了结婚的上限年龄。《墨子·节用上》有"丈夫年二十,毋敢不处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此为圣王之法越王勾践"十年生聚"中"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是用法令形式将结婚定在女子不得超过十七岁、男子不得超过二十岁。直至唐初,大多沿用这样的规定;到唐开元二十二年,将允许结婚的年龄下调至男十五岁、女十三岁参见王溥撰《唐全要·婚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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