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存在者、整体存在者、同一事情 12

海德格尔人学思想研究 作者:刘敬鲁


这表明,存在是规定存在者之为存在者的那个根本的事情。

由于有个别存在者和整体存在者,它们各自又有自身的存在,所以就必定发生它们与各自存在以及与对方存在之间的关系。

首先是各种个别存在者与其各自的个别存在之间的关系。对于这一关系,目前为止,我们没有发现海德格尔对此进行过专门讨论,不过根据上面他对存在者之为存在者所提“存在规定着存在者”,可以断定,他认为,是个别存在决定着个别存在者。同时,我们知道,他对人这种存在者和它的存在之间的关系的观点是,人是在去存在中生成自己、获得自己的本质的,人的存在决定了他所成为的存在者。这一点也可以作为特殊角度的佐证。

其次,在整体存在者的存在和各种个别存在者的存在之间的关系方面,如上所说,他的观点是,整体存在者的存在规定着各种个别存在者的存在。在海德格尔把存在者理解为在场者而对各种在场者的在场的统一性讨论中,可以找到这样的意思。“在场者在统一性的在场中共属一体,因为每个在场者在其逗留中与其他在场者一起逗留着而在场。这个‘多’并非是各个不相干的对象的排列,仿佛在这个对象后面还有着某种东西把这些对象涵括为一个整体似的。而毋宁说,在这样的在场中,一种处于遮蔽中的聚集之相互—逗留,起着支配作用。”

(德)马丁·海德格尔:《林中路》(修订本),374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译文有微小改动。

第三,在整体存在者层次上,必定有整体存在,因此,必定有整体存在者和整体存在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深入分析海德格尔前后期并非完全一致也并非直截了当的文本应该可以判定,他的观点应是整体存在规定着整体存在者。应该说,在海德格尔的文本中,我们还没有发现海德格尔直接提到“整体存在”这一概念,但他在1957年所作的《同一律》报告中,在探讨人与存在的关系时提到了“存在的整体”(das Ganze des Seins)。从上下文来看,“存在的整体”也就是整体存在或整体中的存在:“显然,人是某种存在者。作为存在者,人像岩石、树木、山鹰一样,属于存在的整体。”

这篇报告提出,人与整体意义上的存在是相互转让、相互属于的关系,那么是否可以得出,人与整体存在是相互决定的关系。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首先,海德格尔在此报告中已经明确提出,人与存在的共属关系是大化所给予、所规定的。这意味着人与存在之间的关系已经是被决定的,因而双方之间没有源头意义上的相互决定关系。其次,这里所谈的人与存在的共属关系,实际上是在人类产生以后才出现的。在人类产生之前,就谈不上人类与存在的关系。再次,他在讨论如何把存在问题引向对人的探讨时,指出了探讨存在者之为存在者同探讨整体存在者之间的顺序关系,认为对于一般意义上的作为存在者的存在者是什么的问题,必定排在对整体存在者的探讨之前。

参见孙周兴选编:《海德格尔选集》上,112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

因此,既然他已经认为一般意义上的存在规定着存在者,那么可以推出,在整体存在者和整体存在之间的关系的观点上,他也必定认为整体存在规定着整体存在者。最后,他在讨论“世界”这一概念的演化时认为,希腊早期思想家麦里梭、阿那克萨哥拉、赫拉克利特等人把世界主要不是理解为存在者本身,而是理解为存在者之存在的一种如何,“这种如何规定着存在者整体”

同上书,175页。

这一间接的论述也可以表明,是整体存在规定着整体存在者,而不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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