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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婚姻禁忌(3)

中国妇女史 作者:罗慧兰


(五)居丧不婚

“居丧不婚”最早见于礼经,《礼记·内则》曰:“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其中的“故”就是指父母之丧。唐律进一步规定,居父母丧或父母囚禁期等特殊时期禁婚,不禁寡妇再嫁,但也必须服丧期满后再婚嫁。

关于居丧年限,唐律规定,居父母丧及夫丧均为斩衰三年,妇女在三年居丧期内,不得改嫁。唐户婚律“居父母夫丧嫁娶”条曰: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期丧而嫁娶者杖一百,卑幼减二等,妾不坐。

至于丈夫刚死,隐匿不举,释服改嫁者,被列入“十恶”中“不义”之重罪,不得赦宥。唐律中“不义”的律条中包括“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对此,“疏议”中予以注解:“夫者,妻之天也。移父之服而服,为夫斩衰,恩义既崇,闻丧即须号恸。而有匿哀不举,居丧作乐,释服从吉,改嫁忘忧,皆是背礼违义,故俱为十恶。”但是,至于夫居妻丧而娶,应该接受何种处罚,在法律中却查不到,反映出古代法律中以夫为天、夫尊妇卑、等级森严的性别意识。

武则天,作为历史上唯一的女皇帝,被认为是中国古代最大的“祸水”,其所作所为素为史家所乐道,且褒贬不一。应该看到,这位女皇帝的出现并非突兀,也非偶然,前人已为她铺设了阶梯。代夫执政,已自西晋贾皇后始;与皇帝并称“二圣”,也已有隋代独孤后;而作为太后将皇帝玩弄于股掌之上,随意废立,前代更有不止一位女主。这些前代故事不仅为武则天本人提供了可以效仿的榜样,而且也使得朝廷与男性社会容易接受一位女皇帝。因此,可以说,武则天的称帝只是在前代女主铺垫的台阶上再向上攀登一步。当然,这一步是实质性的跨越,具有突破性的历史意义。以往的女主无论大权如何在握,但都不曾推开幕前的傀儡,改变自己从属于夫家、从属于男性的母亲、妻子身份,都是“佐”或“代”男性执掌政权。作为女性,她们名虽为“主”,实则仍居于“从”的地位。而武则天是唯一的例外。只有她不满足于在帘内假手男性执掌权力,而是公然从帘内走向帘外,改变妇女的从属身份,冠冕堂皇地以独立的女性身份登上皇帝宝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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