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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多民族文学史观的理论基础、内涵及相关问题

全球语境与本土话语:中国多民族文学论坛十年精选集 作者:汤晓青 著


中华多民族文学史观的理论基础、内涵及相关问题

李晓峰

一 中华多民族文学史观的法理基础

文学史,是在一定的文学史观念指导下对文学发生、发展历史的客观叙述。虽然在文学史的书写中,书写者有充分的个人知识话语表达的自由权利,而且,作为个人知识话语建构的文学史也可以有不同的表达观念和对文学史的多种理解与阐述,但文学史毕竟属于历史学中的专门史范畴,“它是一种国家建构”[1]。国家建构的发生、发展与完善是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因此,文学史的叙述必须以体现国家发展的客观历史与客观现实的科学文学史观作为指导。也就是说,当我们把文学史的书写作为国家建构的时候,它应该以国家发展的客观历史和现实、体现国家历史与现实利益的国家根本法为基础,从而使其叙述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从梁启超的“合汉合满合蒙合回合苗合藏组成一大族”的多民族国家构想,到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在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宣言中提出的“五族共和”,到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第六章“民族政策”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直到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第三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可以说,对中国汉族之外的其他民族在国家各民族中平等身份的确认,伴随了中国现代国家建立的全过程。而且,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也经历了从“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各民族主体地位的确认,到对“各民族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历史贡献的确认的进步过程。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指出: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段是《宪法》的首句,关键词是“历史”“文化”“各民族”“共同创造”。这里强调的是历史文化层面上中国的形成过程(时间的“悠久”)、创造的主体(各民族)、创造的属性(共同)。“这可以理解为,我国现有的56个兄弟民族,以及在中国悠久历史与辽阔版图上曾经出现过的其他民族,都曾为今天的中华民族拥有的辉煌文明做出过贡献。”[2]

第二段的关键词是“各族人民”“统一”“多民族国家”,这是在国家构成成分的层面上界定了作为独立的主权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主体是“全国各族人民”,其“缔造”的结果不是单一民族国家,而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统一”则界定了国内各民族与国家(中国)的关系特征。这里,主体的“缔造”行动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可以解释为一种因果关系,即正因为全国各民族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所以,各个民族在国家内都具有主体地位。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才成为一个由“多民族”组成的统一的民族共同体-现代主权国家。

第三段将“历史”“文化”的“悠久”和“多民族国家”看成“各民族”“共同创造”的“成果”,并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进行了“确认”。这实际上赋予了“各民族”“共同创造”的“历史”“文化”“悠久”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神圣不可动摇的法律地位。至此,中华文化“多民族”“共同创造”的历史终于获得了国家根本法的确认和法律保障。

不仅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明确了国内各民族间的关系以及国家在对待民族关系问题上的原则立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民族平等不仅表现在各民族在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还表现在各民族文化地位的平等。具体说,就是以历史主义的态度,公正、客观地认识历史上各民族文化对中国文化发展的贡献,这其中自然包括各民族文学地位的平等和对中国文学的贡献。

宪法(constitution)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是据以制定其他法的法律基础。这是“我们在中华多民族文化的基点上,重新确立自我文学史观的前提”[3]。中国文学发展的历史是中华各民族创造的“光辉灿烂的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历史事实是《宪法》立法的客观事实依据,同时,《宪法》也为中华多民族文学史观的确立提供了法理基础。需要指出的是,《宪法》中明确指出的“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以及“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不仅是文学史研究的法律基础,也是作为国家建构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应该遵守的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事实上,20世纪中叶以来,历史学、民族学、文化学等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对中国各民族历史文化的研究以及各民族对中国历史发展的贡献研究所取得的突出进展,完全可以看成《宪法》之法律规定在社会科学领域的具体实践。只不过,同是作为具有国家意识形态属性的中国文学史,在这方面明显落后于社会科学其他领域。

二 中华多民族文学史观的学理依据

20世纪末,在中国历史文化领域,影响最大、也最有价值的理论是费孝通提出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学说。“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学说之所以会在20世纪末国内外中国民族学、历史学、文化学研究领域产生巨大反响,原因在于,首先,他第一次将中华民族看成一个“民族实体”和“不可分割的整体”。正如他指出的:“中华民族是包括中国境内56个民族的实体,并不是把56个民族加在一起的总称,因为这些加在一起的56个民族已经结合成相互依存的、统一而不能分割的整体,在这个民族实体里所有归属的成分都已具有高一层次的民族认同意识,即共休戚、共存亡、共荣辱、共命运的感情和道义。……多元一体的格局中,56个民族是民族的基层,中华民族是高层。”此学说的提出彻底廓清了20世纪以来在中华民族的形成以及各民族关系上的模糊认识,为历史上各个时期各民族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找到了历史的科学的答案。其次,“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学说在中华民族是一个“实体”和“不可分割的整体”这个“高层”上,将汉族还原于基层之中,指出汉族与其他民族一样,是中华民族这个整体中的一员。同时,他又历史和客观地提出汉族在“基层”中的“凝聚”作用与核心地位。他指出:中华民族“形成多元一体格局有一个从分散的多元,到结合成一体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有一个起凝聚作用的核心。汉族就是多元基层的一元,由于他发挥凝聚作用把多元结合成一体,这一体不再是汉族,而成了中华民族,一个高层次认同的民族”。在此,费孝通纠正了从古至今中华民族关系中存在的大汉族主义错误倾向。我们知道,正因为汉族经济、文化与其他民族文化的客观差距,才形成了汉族对其他弱势民族的偏见和大汉族主义唯我独尊的霸权心理,这也是长久以来历史学、文学领域中“中华民族”的概念常常被“汉族”所偷换的深层原因。最后,费孝通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最终形成看成一个历史过程,客观地肯定了汉族历史和文化在中华民族形成中的历史地位,避免了各民族在中华民族这个整体中自我认同和彼此认同导致的对中华民族的高层认同的消解,把所有民族的认同指引到中华民族的最高层次的认同。在上述立论的基础上,费孝通指出了对中华民族这个高层实体的认同与各民族自我认同和存在、发展的关系:“高层次认同并不一定取代或排斥低层次的认同,不同层次可以并存不悖,甚至不同层次的认同基础上可以各自发展原有的特点,形成多语言、多文化的整体。”[4]此外,他还指出“多元”中“相对立的内部矛盾,是差异的一致,通过消长变化以适应多变不息的内外条件”,从而使中华民族这个“既一体又多元的复合体”获得长久的“生存和发展”。

费孝通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学说对20世纪中国历史学研究的意义,在于既打破了以汉族为中心的传统历史书写观念和模式,同时又以“一体格局”的论断弥补和纠正了中华民族起源“多元说”已经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对其中的某“一元”过度强调可能带来的对中华民族历史发展认识上的偏差。

应该指出,费孝通的理论是他从自己作为人类学家、社会学家、民族学家多年来对中国境内众多民族的实地调查中得出的,具有明确的针对性。

费孝通在《民族研究——简述我的民族研究经历与思考》一文中有如下表述:

我的困惑出于中国的特点,就是事实上少数民族是离不开汉族的。如果撇开汉族,以任何少数民族为中心来编写它的历史很难周全。

我不是专攻历史学的人,但对过去以汉族为中心的观点写成的中国的历史一直有反感。

自从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实现民族平等,国家有许多工作要做。……要求他们对当时了解得很不够的各少数民族的社会历史进行科学的研究。民族研究这个名称就是这样开始的。这项工作事实上并不包括对汉族的研究。理论上原是说不过去的。……由此而产生的民族研究实际上成为不包括汉族在内的少数民族研究。[5]

民族研究和民族学的对象限于少数民族自有它的缺点。缺点就在于把应当在民族这个整体概念中的局部过分突出甚至从整体中割裂了出来。中国的民族研究限于少数民族,势必不容易看到这些少数民族在中华民族整体中的地位,以及它们和汉族的关系。……从严格理论上来说,中国少数民族的研究只能是民族学范围内的一个部分而不能在两者之间划等号。[6]

在此,我们清楚地发现,费孝通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是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法理基础上的,其针对的问题有四个方面:一是历史上中华各民族不平等的事实;二是传统中国历史书写中以汉族为中心的大汉族主义历史观;三是割裂各少数民族与汉族经济、文化关系的错误的民族关系观;四是民族学研究领域内的民族研究等于少数民族研究的错误学科观。

费孝通在他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所针对并解决了的问题,在中国文学史研究领域依然存在。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宪法的明确规定并没有在作为国家建构的“中国文学史”中得到体现。从新中国成立至今,虽然有《中华文学通史》这样包容了各民族文学创作成果的文学史巨著,但还没有一部明确体现中华多民族文学史观的“中国多民族文学史”或“中华多民族文学史”。也就是说,各民族创造的文学成果在众多的中国文学史中并没有体现出宪法规定的正当性。其二,历史上各民族的不平等在文学史写作中依然以对少数民族文学的忽略或回避的隐蔽方式存在。不仅如此,“少数民族文学学科”的边缘化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其他民族文学的边缘地位。其三,“中国文学史=汉族文学史”“中国文学史=汉语文学史”“中国文学史=汉族文学史+少数民族汉语文学史”中所体现出来的费孝通所说的“以汉族为中心”的研究倾向依然是一种普遍现象。可以说,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何其芳指出:“直到现在为止,所有的中国文学史都实际不过是中国汉语文学史,不过是汉族文学再加上一部分少数民族作家用汉语写出的文学的历史。”[7]这个现状至今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其四,费孝通指出的“中国的民族研究限于少数民族”的严重问题同样存在于民族文学研究领域。民族文学研究仅限于汉族之外的少数民族文学研究已成为公认的事实。

因此,“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理论作为中华多民族文学史观的学理基础,就在于这个学说从民族学、历史学、文化学的角度客观地描述了中华民族形成的历史过程,厘清了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的地位和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历史地还原了各民族对中华民族发展的贡献,它为我们认识多民族共同创造的中国文学真实的历史面貌提供了民族学、历史学、文化学的理论支撑和依据。

三 中华多民族文学史观的学科基础

20世纪50年代至今,少数民族文学丰富的研究成果和学科领域的拓展、学科观念的转变,以及主流中国文学史研究观念的转变,为中华多民族文学史的确立提供了扎实的学科基础。

在少数民族文学研究内部,在半个多世纪的发展过程中,中国少数民族文学研究经历了各民族民间文学的搜集、整理和各民族族别文学史编写,少数民族文学现象和成果的专题性研究及各民族文学综合性史论,各民族文学关系研究,多民族文学研究的既有交叉而又过程鲜明的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即清晰地展示了少数民族文学学科自身的发生、发展、成熟和深化的过程,同时又显示出鲜明的由对各少数民族文学研究向包括汉族在内的中国多民族文学研究的学科走向。

其一,各民族民间文学的搜集、整理和各民族族别文学史编写。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对以藏族《格萨尔》、蒙古族《江格尔》、柯尔克孜族《玛纳斯》三大史诗为重点的全国各少数民族史诗、民间神话、传说、故事、诗歌等进行了大规模的搜集、整理工作。伴随着对各民族文学的搜集和整理,各民族族别文学史的编写也纳入国家体制规划之中。从1959年云南人民出版社出版《白族文学史(初稿)》和《纳西族文学史》至今,蒙古族、藏族、满族、回族、朝鲜族等40多个民族都有了自己民族的文学史。这些族别文学史的作者,大都为本民族学者,他们了解自己民族的文化和历史,占有了第一手的文学资料,这些文学史以史料的丰富翔实而著称,使人们较为完整地认识了各民族文学真实的历史面貌。

其二,各少数民族文学现象和成果的专题性研究及各民族文学综合性史论。各少数民族文学现象和成果的专题性研究主要体现在对各少数民族标志性文学成果的研究和代表性作家的研究等方面,诸如郞樱的《玛纳斯论》、仁钦道尔吉的《蒙古族英雄史诗源流》等一大批史诗、神话以及各少数民族文学专题性研究成果,其学术意义不仅在于发现曾被汉语文学史或者汉族文学史所忽略或湮没的各少数民族的文学成就,更重要的是它对中国文学史进行了实证性的补充。如以藏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三大史诗为标志的史诗研究,不仅推翻了“中国人却没有民族史诗”的定论,结束了中国古代文学研究领域从《诗经》中搜耙史诗的尴尬和难堪局面;同时,研究者对中国史诗的独特的形态、风格和传播方式的研究,也在潜移默化地转变着人们的文学观念和文学史观念。此外,对老舍、沈从文等进入主流文学史的作家的深入研究,重新发现他们创作中鲜明的民族特质,从而为中国文学的多风格、多特质提供了注释。在各民族文学史的综合性研究中,《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史》《中国少数民族文学比较研究》《中国少数民族文学概论》等成果,对少数民族文学学科而言,是一种学科内部的多民族文学史的综合描述,而对中国文学史而言,这些综合性文学史的“高等学校教材”的“身份”,则标志着各少数民族文学史在事实上已经作为一种系统的国家文学知识进入了中国文学知识谱系之中。

其三,各民族文学关系研究。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少数民族文学研究由单一民族文学和专题性研究、各民族文学综合研究进入各民族文学关系研究的新阶段。其中,郞樱、扎拉嘎等专家学者承担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各民族文学关系研究》[8]、关纪新的《20世纪中华各民族文学关系研究》[9]在明确的“中国各民族文学‘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学术理念指导下,全面梳理、总结和研究了先秦至20世纪末中国各个历史时期民族文学间的关系,初步展示了中华文学多元一体格局形成的历史。此外,邓敏文的《中国南方各民族文学关系史》考察了南方数十个民族文学间的复杂关系,成为跨民族、跨区域、跨文化考察多民族文学关系的代表性成果。对中国各民族文学关系的梳理和实证研究,使中华多民族文学的历史样貌较为清晰地展示在人们面前。

其四,多民族文学研究。20世纪90年代中期,邓敏文的《中国多民族文学史论》[10]第一次从多民族文学的理论角度探讨了少数民族文学和中国文学。进入21世纪,2004年,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民族文学研究》等单位发起了“中国多民族文学论坛”,在已经举办的四届论坛中,论题逐渐集中到中国文学史的多民族构成和多民族文学史观上来,涌现出《创建并确立中华多民族文学史观》等从不同的理论角度对中国多民族文学进行广泛探讨的诸多论文,在学术领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与此同时,继对各民族文学进行充分关注的《中华文学通史》问世后,《新疆当代多民族文学史》《多元文化语境中的西北多民族文学》等成果,也都体现出鲜明的多民族文学的理论意识,昭示着少数民族文学学科的拓展和观念的嬗变。应该指出,多民族文学理论命题的提出是在民族文学研究界,但其影响已超出了少数民族文学领域,特别是,多民族文学的理念命题是在对百年中国文学史研究反思这一大的学术背景下产生的。它不仅是对百年中国文学史研究学术反思的响应,同时,也走在了学术反思的前沿。

在主流文学史研究领域,特别是在中国文学史研究走过百年研究历程的世纪之交,对百年中国文学史研究的学术反思一度成为学界的热点。在2004年“中国文学史百年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上,有学者提出:真正意义上的文学史不是纯文学的“文学史”,不是汉民族的“文学史”,不是雅文学的“文学史”。其中,杨义提出了“大文学史观”和“重绘中国文学地图”。他从文学民族学问题、文学地理学问题、文学文化的融合问题和文学图志学问题四个方面,把汉民族文学的中心凝聚力和少数民族文学的边缘合力结合起来,重绘中国文学地图,在空间意义上打通中国文学[11]。此外,“整体文学史观”、文学史的“长河意识”和“博物馆意识”、“回到文学史的现场”等观点的提出,也都将学术焦点指向了文学史观这一文学史写作的核心问题。笔者以为,主流文学史研究领域的学术反思,是学科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主流文学史研究领域对中国历史学、民族学、文化学,对中华文明起源的多源性、创造主体的多民族性、文化的多样性已经成为一种关于国家知识的通识后进行的回应,也是各少数民族文学已经作为一种中国文学的历史知识进入中国文学史的知识谱系的学科发展所推动的。从这一意义上说,少数民族文学学科内部的学术积累以及整个中国文学史研究领域的观念转变,不仅为中华多民族文学史观提供了坚实的学科基础,同时也对中华多民族文学史观的理论构建提出了要求和呼唤。

四 中华多民族文学史观的内涵与外延

中华多民族文学史观,是基于中国多民族的发展历史和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现实属性,认识中国文学多民族共同创造的性质及历史发展过程和规律的基本原则和观点。中华多民族文学史观是研究中国文学史的逻辑起点。中华多民族文学史观下的文学史研究范畴,包含中国古今各个民族创造的全部文学成果。

中华多民族文学史观中的“中华”是指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由各民族凝聚而成,并且各民族高度认同的民族共同体,具有历史、民族、文化多重内涵,是对中国历史、民族、文化发展,由“多元并存”到“多元一体”历史凝聚过程的概括。它将上古中国、中古中国、近代中国与当代中国不同历史时期的“中国”置于一个长时段的视野中,从中华民族历史发展整体过程的连续性与个别民族历史发展的个体独立性、各民族文化的多样性、民族文化间的交融性、汉族文化的凝聚性四个相互关联的有机方面,来把握中国文化、文学的动态发展过程。“多民族”是在对中华民族认同的前提下,从整体性的高度,客观历史地看待中国文学整体中的多民族构成属性。它避免仅从56个民族来描述中国文学史造成的对既往民族文学存在历史的忽略,强调了灌注着不同民族血液和不同文化特质的民族文学在一体化的中华文学中各自的主体地位,避免汉族文学对中国文学的概念偷换,纠正以往文学史研究对不同民族文学特征的忽视,弥补民族文学等于少数民族文学的学科局限,从根本上改变中国文学与少数民族文学在文学史结构中的二元分置。中华多民族文学史观中的文学,在内容和范畴上包括各民族的书面文学与口头文学等所有以语言作为媒介的文本。中华多民族文学史观的中国文学史是国家文学史与“中华民族”这一56个民族(包括既往民族)构成的民族实体的中华族别文学史的有机统一。

首先,中华多民族文学史观确立了各民族文学在中国多民族文学史中的主体性地位。中国文学是由各民族文学组成的有机整体,中国文学史是一部多民族文学共同发展的历史,中国文学的形成、发展直到今天特征鲜明的多民族文学格局的确立,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在这一历史发展过程中,先进和发达的汉族文学处于整体中的核心和主导地位,但这并不能取代和抹杀其他民族文学在中国多民族文学史中的主体性地位。因为,任何一个民族都有其他民族所不具有的独特的文学形式和成果,中国文学多风格、多特质、多内涵的特征是由各民族文学的多元一体的存在形态决定的。对中国各民族文学在中国文学史中的主体性地位的确定,会使我们更加历史地、客观地把握中国多民族文学的构成属性。同时,中国“多元一体”的多民族文学发展的现实,是从多民族文学的历史中逐渐发展而来的,这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各民族对汉族这一“凝聚核心”的认同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同样,汉族对其他民族的认同和凝聚也经历了从“戎禽兽也”(《左传》)、“内华夏,外夷狄”(孔子)、“非我族类,其心必异”到各民族平等的漫长的发展过程。各民族文学在中国文学史或中华文学史中的主体性地位的确认,是确认各民族文学平等关系的前提。

其次,客观准确地认识和把握在中国文学史这一多元一体结构中各民族文学之间的关系。中国各民族文学之间的关系,是不同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在历史上,各民族都有自己的发展历史,具有自己的民族文化立场和文学传统。处于核心地位的汉族文学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向心力和影响力,由于先进文化的给养,各民族文学的水平得以提升,主体性得到了加强。但是,汉族文学在影响其他民族文学的同时,也自觉或不自觉地吸纳了其他民族文学的养分,从而丰富了自己。汉族文学与其他民族文学的关系表现出不同主体间的双向互动的特征。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汉族作为中原地带发祥极早且文化始终领先于周边的民族,其文学对许多民族的文学都有过不容置疑的影响,各个少数民族的文学承受了处于中心文化位置上的汉族强势文学的辐射。然而,文化发展相对滞后的少数民族,他们的文学在与汉族文学的接触中,也不是仅仅体现为被动地接受汉族文学的单向给予,少数民族文学同样也向汉族文学输送了有益的成分,它们之间的交流,始终表现出双向互动的特征和情状。”[12]此外,中国文学中不同民族文学主体间的互动关系,不仅表现在汉族与其他民族文学间的交流与影响上,还表现在汉族以外的、地域相邻、文化特征相近的不同民族文学间的互动与融合。这使中国多民族文学一体中的“多元”呈现出更加多样和丰富的特征。应该说,这种多层次的影响与互动,不仅伴随着中华民族核心凝聚力的形成和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形成的全过程,而且对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最后,中华多民族文学史观是一个整体的、开放的、发展的文学史观。在整体性上,中华多民族文学史观既不是一个“折衷主义的理念”,也不是“单一民族文学中心话语的主导”,更不是“多方面调和”[13],而是在中华民族文学多元一体的整体性高度上,对中国文学进行历史客观的叙述,再现中国文学“多民族共同创造”的文学历史。其开放性和发展观表现在它所考察的不仅仅是现有的56个民族的文学发展的历史和现实,同时关注和重新认识中国历史上既往民族的文学的历史和贡献,关注中国多民族文学在未来的发展中新的民族文学因素的可能融入,关注已有的各民族文学因子在整体的多民族文学中的变异。

中华多民族文学史观的确立标志着中国文学史研究观念、方法、范式的重大转型。

从少数民族文学到多民族文学,标志着中国文学学科观念和学科结构的转型。少数民族文学这一对汉族以外的其他民族文学的统称,源于“人口较少民族”。这一学科的产生和体制化过程已经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但我们应该看到的是,少数民族文学概念的提出和少数民族文学学科的体制化,是各民族文学历史面貌还未被世人所知的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无论是少数民族文学概念的本身,还是少数民族文学学科建设,其最终目的是通过对各少数民族文学的研究,最大限度地再现少数民族文学发展的历史面貌。正如20世纪90年代中期邓敏文所说的:“当前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史家的主要任务仍然是向人们介绍中国各少数民族文学的基本事实,并对这些基本事实作出客观的描述,使人们对中国各民族的文学有较多的了解。”[14]应该说,少数民族文学研究经过半个世纪的“卧薪尝胆”,现在,各民族的古代文学、民间文学和作家文学均得到了较为完整的清理和总结,而各民族现当代的作家文学在事实上早已有机地融入多元一体格局的多民族的中国现当代文学之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坚守过去民族文学等于少数民族文学的学科立场,少数民族文学有机结构进中国文学史的问题依然不能解决,中国多民族文学的性质仍然不能体现。因此,打破少数民族文学学科与中国文学学科之间的壁垒,将汉族文学与其他民族文学看成中国多民族文学的整体结构中的有机结构要素,使各民族文学从过去的学科规范和学科藩篱中“解放”出来,实现从少数民族到多民族文学的学科观念的转变,是中国文学史发展能否取得突破的关键。

因此,中华多民族文学史观创建与确立标志着“中国文学史=汉族文学史”“中国文学史=汉语文学史”“中国文学史是‘1+55’即汉族文学史+少数民族文学”的模式将被打破。几十年来,民族文学研究(少数民族文学研究)只重视汉族以外的其他民族文学,不关注汉族文学,或者从少数民族文学的角度来研究其与汉族文学的关系;主流中国文学史研究只重视汉语文学史研究,其他民族文学被有意无意地淡化和遮蔽,这些问题的存在,在相当程度上削弱了文学史研究的科学性,消解了文学史国家建构的属性。中华多民族文学史观指导下的中国文学史研究,汉族文学与其他民族文学都将被置于多民族文学这一文学史结构的框架下,从而在根本上解决汉族文学与少数民族文学二元分置的结构性问题,汉族文学在中国文学史整体结构中的主体地位不但未因此动摇,作为民族文学之一种,汉族文学在多元一体的中国文学史中的“凝聚核心”的地位会更加凸显。而且,各民族文学间的关系以及各个民族的不同语种、不同样式的文学成果将得到客观、科学的阐释,中国文学史将是真正意义上的反映了中国各民族共同创造的客观、科学的文学史。

五 中华多民族文学史观下中国文学史研究的基本问题

与以往任何一种文学史观不同,中华多民族文学史观下的中国文学史将充分研究和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地域、民族、国家等影响中国文学史发展的要素。中国现今的56个民族以“大杂居小聚居”的方式分布在东西横跨5500公里、南北纵跨5000公里的广阔地域上。对中国民族、地域及文化的特点,杨义曾用“多民族、多地域、多形态、互动共谋”来表述。[15]中国地域的辽阔、民族的多样使中国的民族文化与地域文化存在复杂的关系,有时,地域文化与民族文化重合叠加在一起,如藏族与高原文化;有时,同一民族生存的不同地域,又使这个民族文化表现出文化的地域差别,如齐鲁文化、秦陇文化。此外,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形成过程中,各民族的迁徙、分化、融合的动态发展,使各民族、地域文学具有“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交融特征。另外,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形成也伴随着“中国”的形成和定型的全过程。从周朝使用的“中国”,到现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的“中国”,其内涵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这种变化同样是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因此,中国文学史在使用中国这一概念时,无疑要考虑这种历史变化过程对中国文学史的影响。特别是从中华多民族文学史观的角度对中国上古时代和中古时代文学史进行研究时,“中国”这一概念的内涵和使用的范围显然与已有的文学史中对这一概念的使用存在很大不同。在此,“中国”就不仅是一个国家概念,而且还是一个多元一体的民族、文化的空间概念,只有这样才能突出在以汉族文化和文学作为“凝聚核心”的多民族并存共生的空间中多民族文学生态多样性的历史样貌。

其二,各民族文学关系问题。中国文学既然是多民族文学构成的“多元一体”的整体结构,不同民族文学在这一整体结构中就具有相互支撑与相互依存的结构关系,否则,就不会结构成“一体”。各民族文学关系是中华多民族文学史观下文学史研究关注的重要课题。如前所述,中国文学不是单纯的汉族文学“一元派生”的历时推进和中心向外的共时辐射。汉族文学曾给予各少数民族文学以深刻的影响,少数民族文学也以自己的特质回馈汉族文学。各民族文学间从未间断过的动态的多元互补、多向互动、分化整合,是中国文学史的深层结构,也是中国文学发展的历史特征。此外,研究中华各民族文学的关系,不应仅仅局限于各民族与汉族文学的关系,还要注意研究汉族以外其他民族间的文学关系,如南方各民族文学的关系,西部各民族文学的关系和北方各民族文学的关系。在上述两个方面,《中国各民族文学关系研究》《20世纪中华各民族文学关系研究》《中国南方民族文学关系史》等成果具有示范性的意义。另外,我国许多民族的文学除了受自己相邻民族文学和汉族文学的影响外,与汉族文学一样,也接受了国外其他民族文学的影响,特别是维吾尔族、藏族、蒙古族、朝鲜族等一些民族与国外相关民族的文学一直保持着密切的关系。这种跨国界、跨民族、跨文化的影响与传播,也是过去文学史研究所忽略的重要问题。

其三,民族口头文学的文学史地位问题。中华各民族中有十分丰富和独特的神话、传说、故事、民歌、长篇叙事诗以及戏曲、说唱文学、谚语、谜语等文学资源,这是一个浩瀚巨大的中国文学多样性基因库。但是,受传统的“正统”文学观、“纯文学”观以及近代西方文学观的束缚和影响,这些以口传形式在民间长久流传的具有异常强大的生命力的文学成果,长期以来一直未能进入中国文学史的研究视野,如各民族史诗。黑格尔认为:“只有在印度和波斯,我们才看到真正的史诗,不过都还很粗枝大叶的。中国人却没有民族史诗。”[16]对中国汉族之外的其他民族文学的陌生,使黑格尔无意之中偷换了汉族与中国的概念。因为从中华多民族文学史观的角度看,中国不仅有藏族的《格萨尔》、蒙古族的《江格尔》、柯尔克孜族的《玛纳斯》三大并不“粗枝大叶”的史诗,而且南方各民族也有大量的史诗。但同样因为这些史诗的“民间身份”不符合传统的经学思想的“名正”,其口传的传播方式也不符合正统印刷文本的传播方式,其经年累月流淌不息的活态存在也使早已习惯了文献典籍考据和“断代”的文学史家无法对之进行文本“考据”和“断代”,加之这些史诗的产生和发展也不符合西方关于“史诗是从氏族社会到奴隶社会的历史时期发展起来的”[17]“颠扑不破”的“真理”,所以,中国文学史研究一直重复着黑格尔的知识性错误。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不仅史诗,许多民族的口头文学,至今依然保持着诗、歌一体或诗、歌、舞一体的文学的初始特征,如维吾尔族的《十二木卡姆》等。如果现在不从新的文学史观对这些保存着文学原始形态的民族文学作品进行研究性保护,迟早有一天,这些珍贵的民族文学作品会重复《诗经》有诗无乐和元曲有词无曲的命运。

其四,不同民族母语文学创作和双语创作现象。中国多民族文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多语种文学并存。在中国,除汉族外,53个少数民族有自己的语言,31个少数民族有自己的文字。[18]不同民族母语文学创作既是一种历史现象又是一种现实存在。在历史上,中国众多民族用自己的母语创作出大量的文学作品,如公元11世纪麻赫穆德·喀什噶里用阿拉伯文编著的《突厥语大词典》、玉素甫·哈斯·哈吉甫用回鹘文创作的《福乐智慧》、契丹族寺公大师用契丹语创作的长诗《醉义歌》[19]、尹湛纳希用蒙古族母语创作的《一层楼》《泣红亭》《红云泪》等。特别是很多民族母语创作传统一直延续到今天,如维吾尔族、蒙古族、藏族、彝族、朝鲜族等。不同民族母语也是中国文学史的一大景观,这不仅从多语种上证明了中国文学的多民族属性,而且也成为中国文学呈贡给人类文学的宝贵文学财富。然而,多语种文学现象至今未能受到中国文学史研究者的关注,这不能不说是中国文学史的又一重要缺陷。另外,从古至今,双语创作现象也是一种极为普遍的文学现象和文学传统,现在,我们仍然能在许多民族地区看见大量的双语碑刻,如契丹、汉文碑刻,藏、汉碑刻,蒙、汉、藏、满四种文字的碑刻等历史遗存,这在相当程度上证明了双语或多语创作的历史现象的存在。现在,藏族、彝族、蒙古族、维吾尔族、壮族、朝鲜族等许多民族都有双语创作作家,双语创作现象是中国文学史的又一独特景观。因此,从多民族文学史观的高度来研究和发现中国文学史中各民族母语和双语创作,已经成为保护中华民族文化多样性的重要课题,其意义大大超出了文学史的研究范畴。

此外,中华多民族文学史观下的文学史研究,还包括对文学史性质的重新认识、文学价值的评价标准、不同语种文学翻译和不同民族文学的跨民族、跨文化传播等诸多问题。限于篇幅,此不赘述。


[1] 洪子诚:《文学与历史叙述》,河南大学出版社,2005,第322页。

[2] 关纪新:《创建并确立中华多民族文学史观》,《民族文学研究》2007年第1期。

[3] 关纪新:《创建并确立中华多民族文学史观》,《民族文学研究》2007年第1期。

[4] 费孝通:《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第13页。

[5] 费孝通:《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第3~16页。

[6] 费孝通:《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第41页。

[7] 何其芳:《少数民族文学史编写中的问题》,《文学评论》1961年第5期。

[8] 课题研究成果《中国各民族文学关系研究》于2005年9月由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

[9] 《20世纪中华各民族文学关系研究》为《中国各民族文学关系研究》的子课题,课题研究成果于2006年4月由民族出版社出版。

[10] 邓敏文:《中国多民族文学史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5。

[11] 《中国文学史百年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文学评论》2005年第2期。

[12] 关纪新:《创建并确立中华多民族文学史观》,《民族文学研究》2007年第1期。

[13] 欧阳可惺:《当代中国多民族文学史观建构的思考》,《民族文学研究》2008年第2期。

[14] 邓敏文:《中国多民族文学史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5,第49页。

[15] 参见杨义《重绘中国文学地图》《“重绘中国文学地图”学术访谈录》《“重绘中国文学地图”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收入《通向大文学观》,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

[16] 〔德〕黑格尔:《美学》第三卷下册,商务印书馆,1997,第170页。

[17] 参见杨义《通向大文学观》,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第14页。

[18] 参见国家民委1991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报告》。

[19] 现在见到的寺公大师的《醉义歌》是耶律楚材由契丹文翻译成汉语的译文,契丹文《醉义歌》已逸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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