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卷二

太平里的广记 作者:陆春祥 著


卷二

视官如废纸

邢惇是雍丘人,以学术闻名。他居住在家,不想出来做官。

宋真宗末年,以布衣召对,问以治国之道,邢却不回答。皇帝问他为什么不回答,他答:陛下东封西祀,都已完毕,我还有什么话好讲呢?皇帝就封他个四门助教的职位,让他回家。

邢回乡后,仍然和平常一样生活,乡人也没有发现他是有官职的。邢去世,人们发现,皇帝的任命文件和几张废纸,一同捆在屋子的梁柱上面。

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邢惇因为学术成就高,经人推荐,觐见授官。

这个官,是个文职,应该在七品左右,对于读书人,也算功成名就了。

我不知道,授官后的邢惇,是不是俸禄照旧,如果一切待遇都有,估计乡亲们也会发现,只怕是一纸空头文件。

按一般常人思维,有了官职,总是件好事,至少,在他生活的那个地方,同级官员或者低级别官员会尊重他,节假日互相走访,有些事出个面,替人办些事,等等,如果邢惇想做这些事,很简单。

对邢惇来说,学问是自己的,并不因为有了一个官职,学问就长了,相反,如果处理不得当,官位和学问就是敌人,不可调和。

索性将文书和废纸捆在梁柱上,再也不去想它,没有多少人能做到这么淡定。

(宋 司马光《涑水记闻》卷五)

小题大作

王化基为人宽厚。他曾经做某地的知州。有次,他和下属一起坐着讨论事情,有卒从堂下经过,化基就责怪了那卒一句。

会议结束,下属立即将卒召来,要用鞭罚打。

化基知道后,笑着说:我不知责怪了一句会有这么重的惩罚,早知这样,我就不骂他了。

这个事情可从两方面解读。

那工作人员,一定是违反了日常纪律,领导们开会的时候,不能随便闯进,或许王知州说到兴头上,有人打搅了他的兴致,才顺嘴责怪了一句,实在是有口无心,相当于现在人们轻轻地责怪:哎,你怎么这么不小心呢?

重要的是,下属官员的态度。

事情发生后,下属认为,主要领导为这个事情不高兴了,一定得有个说法,最简单的做法,将那个工作人员打一顿,并扣掉奖金。下属可能认为,这样做,主要领导一定高兴,他的一个暗示,都能得到很有效的执行。

领导是不能随便有态度的,即便不是责骂,即便是语气重了一些,都是态度,特别是批评人。

王化基深深吸取了这个教训,以后在工作生活中,一定会更加宽厚,哪怕一个细节,也不放过。

(宋 司马光《涑水记闻》卷八)

烧公家账本

滕宗谅做泾州市长,因为用起公家的钱来大手大脚,就被纪检官员盯上并举报了。朝廷要派人来核实审计,滕市长知道消息后,将公家的账本全部烧掉,审计人员无法工作,不能结案,朝廷只好将其贬往岳州做市长。

滕市长到了岳州,修岳阳楼,不用公家的钱,也不向老百姓摊派,他贴出一张榜单:民间有收不回来的死账,献出账本,政府帮助收回。老百姓纷纷将借据献出,所得数十万。这些钱收来后,他亲自掌管,也不记账。岳阳楼修好了,极雄丽,钱也花了不少,他自己的腰包里也落下不少。

岳阳的老百姓,不以为非,皆称其能。

滕宗谅就是滕子京,那个被范仲淹赞美的滕市长,他和范关系极好,同科进士。

现在,我们来还原一下事实:

滕做泾州市长,长达四年时间,主要是防御西夏东侵,其间立下大功劳。战争结束,他大设牛酒宴,犒劳羌族首领和士兵,又按当时少数民族的风俗,替战争中死亡的将士做佛事,他的良苦用心,是笼络少数民族的人心,求得边彊稳定。

这件事情,被人举报,说是滥用公钱十六万贯,其实,这些钱都是军队的月供费用,办酒只不过花了三千贯。为了不牵连到更多的人,他将被宴请、安抚者的姓名、职务等材料一并烧光。

至于讨账修楼,没有说他是用什么方法讨回的账,但一定有他独特的方法。无论用哪种方法,前提都是政府的牌子,政府的资源,政府的优势,反正人家也不指望这个钱,能讨回,并且用在公益上,说过多的闲话,似乎不应该。

在宋神宗眼里,范仲淹和司马光这一类老臣,都是保守派,但范主持过庆历新政,司马光虽然没有和范同朝为官,但他对范的好朋友滕子京,没有什么好态度也属正常。

从司马光的记载看,滕是一个很圆滑的官员,乱用公家钱,设账外账,既做公家事,也发私家财。

立场决定写作的态度,自古皆然。

(宋 司马光《涑水记闻》卷九)

翻旧案升官

刑房堂后官周清,本来是江宁法司,后做兵司大将。

王安石在中书省任职的时候,定了条规矩:如果刑房能驳正大理寺及刑部断狱违法得当者,一事升一官。也就是说,你能有本事将案子翻过来,就可以升官。所以,那些刑房吏,每天找出旧的案子,仔细检查,寻找其中过失。周清,靠翻旧案有功,四年就升到了供备库史、行堂后官事。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原告被告,各自的立场,使得本来就难还原的事实离真相越来越远,双方都会拿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和对方较劲,即便没有司法人员以正义化身的公平介入,也会使案子的判断出现偏差。

无论哪一方,都希望自己能赢官司,因此,因金钱和财物积聚起来的情感因素,就完全可能使案子逆转。

况且,还有多道关口的审案人员,因学识及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引用等原因,一定会有错案。

这样做的好处是,尽管不能杜绝错案,但那些相关的司法人员,会拼命钻研法律条文,至少会在未来调查审理的过程中,更加认真对待,人命关天,马虎不得。翻了旧案,一个官员升上去,就会有一个官员降下来。

一个案子翻过来,如果因为水平原因,那也太没面子了,至少是不合格的司法官员。

(宋 司马光《涑水记闻》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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