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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先秦时期河南法律名人

河南·法律名人探究 作者:栗阳


第二章 先秦时期河南法律名人

先秦时期是指夏朝建立之后到秦朝建立之前的这一段历史时期,即公元前21世纪至公元前221年,包括夏、商、西周、东周(春秋和战国)几个朝代。夏、商、周三代,人们的活动范围主要集中在以洛阳为核心的河南地区,也包括山西、河北、山东的某些区域,这一地区就是最早的“中国”。夏朝是有史书用文字记载的第一个世袭制朝代,我们今天常以“华夏”来指称中国。夏朝地域范围的中心地带主要集中在今河南的偃师、登封、新密和禹州一带。商朝先后建都于亳(今商丘)、西亳(今洛阳偃师)、嚣(今郑州)、殷(今安阳)和朝歌(今鹤壁淇县),这些都城都在今天的河南省境内。西周时期很多诸侯国在今河南境内,如卫国在朝歌(今鹤壁淇县)、郑国在新郑、宋国在商丘。东周时期周王朝迁都洛阳,河南是当时全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春秋战国时期,众多诸侯国的都城也是在河南。史学大家司马迁在其所著《史记·封禅书》中曾经说过:“昔三代之居,皆在河洛之间。”依据史籍记载和考古发现,史学界通常认为,先秦文化是中国文化的源头,先秦时期确定的制度、思想是中华文明的基础。

夏朝开始进入阶级社会,国家作为专制统治的工具产生,与此同时,和国家专制统治配套的法律也产生了。“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是夏、商的主要法律思想,野蛮、残酷是其主要特点。西周的统治者引入了“以德配天”的法律思想,特别是在刑法方面讲求“明德慎罚”,同时在民法方面大量采用“礼”的规范。春秋时期开始有公布成文法的事件,如“铸刑鼎”“铸刑书”。到了战国时期,公布成文法已经不是例外而是形成了常态化的定制。夏、商、西周时期,人治色彩浓厚,主要是“圣王贤相”以德治国,法律是“礼治”统领下的法律。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礼治”遭受了破坏。各诸侯国纷纷招贤纳士、变法图强。在这一进程中,产生了主张“法治”的法家流派。

夏商时期的夏禹、商汤、盘庚、周武王、伊尹、傅说、周公,春秋时期的子产、邓析,战国时期的法家人物李悝、申不害、商鞅、韩非、李斯等均为河南人。可以说,河南正是先秦时期法家学派的孕育、诞生之地。先秦法家思想的形成、传播和践行,离不开这一大批河南法律名人的贡献。

第一节 夏商西周时期河南法律名人

上古传说时代之后,中国出现了第一个国家夏,夏朝开始进入阶级社会,出现了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以及法律制度。[1]禹是夏朝的开国君主,除了大禹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的典故外,大禹宣扬“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并且大禹和其继任者作《禹刑》。汤灭夏建立商朝,作《汤刑》,以严酷而著称。商朝中期有著名的国君盘庚,人们耳熟能详的典故盘庚迁都,讲述的即是盘庚将都城迁到殷(今河南安阳)的一段历史。此后还有武王伐纣(牧野之战发生于朝歌附近,在今河南鹤壁淇县西南)。夏商周时期还有伊尹、周公(制礼作乐)等贤相。夏商周三代形成了国家初建立时期的“圣王贤相”治国模式,圣王贤相所建立起来的典章、礼乐、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等影响深远,奠定了中国后世历朝历代的基础。

一 禹

禹,姓姒,名禹,字文命,又被称作大禹、夏禹,是与尧、舜齐名的圣人明君。禹是夏朝的开国君主,是黄帝的玄孙,颛顼帝的孙子,相传大禹出生于洞熊山(今河南新郑市境内,嵩山东)。[2]为了避让舜的儿子继承帝位,禹曾经隐居于阳城(今河南登封东南),后来在阳翟(今河南禹县)正式继位。其父名鲧,因被尧封于崇(今河南嵩山),因此世称“崇伯鲧”或“崇伯”。鲧受尧之命治理水患,他采用筑坝挡水的办法,但是却不成功。于是,尧的继任者舜撤了鲧的职,把他发配到羽山,鲧最后死在羽山。鲧被撤职后,舜又命令禹代替父亲治水。禹登到高处观测地形,他认为用堵水的办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他改用疏导法最终制服了洪水。传说禹结婚四天后就离家治水,13年来曾三过家门而不入。

禹的一大功绩是创设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家。因为夏禹在治理黄河中有功,舜决定让禹做其继承人。舜还在位时,禹就已经代舜摄政了17年。舜死后,禹带领国人服丧三年,并隐居于阳城。各部落的首领纷纷去阳城朝拜禹,大家一致推举禹做国君。后来禹在阳翟(今河南禹县)继位,国号夏。夏禹终结了原始社会部落联盟的社会组织形态,创造了“国家”这一新型的社会政治组织形态,由此,阶级社会取代了原始社会。夏禹作为一个时代的开创者,为后世诸多朝代的君主所遵奉,他们把夏禹作为国家统治的先祖进行祭拜。公元前210年,秦始皇曾经“上会稽祭大禹”。960年,宋太祖曾颁诏保护禹陵,并将祭禹正式列为国家的常典。到了明清两朝,祭禹的仪式和制度则更加完备,典礼也更加隆重。有史料记载,明清两朝祭禹陵的大典各有20多次,清代的康熙皇帝、乾隆皇帝都曾亲自莅临会稽(今浙江绍兴)祭禹。[3]

禹的另一大功绩在于创制九州。创制九州所具有的意义在于,禹按照地理位置划分管辖区域管理国家,结束了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管理方式。禹之所以可以按照地理位置管理国家,是因为禹曾经在治水时跑遍天下,他对各地的地形了如指掌,对各地的风俗习惯、物产资源等也十分了解。于是,禹把天下划分为九个州,并在每一个州设置一个地方长官“九牧”进行管理。之后,夏禹命令各部落贡献铜,铸了九个大鼎分别代表九州,象征着其势力范围很广大,统治着天下九州。从此,就有了华夏九州、问鼎中原的说法。夏禹规定了进贡制度,可谓是税制的源头:天子帝畿以外每五百里被划分为一个区域,第一个五百里的地区叫甸服,再向外五百里叫侯服,再向外五百里叫绥服,再向外五百里叫要服,最外面的五百里叫荒服。规定甸、侯、绥三服,要进贡不同的物品或者负担不同的劳务。要服无须纳物、服役,但要接受管教,遵守法制政令。荒服可以根据其当地的习俗进行管理,不强制推行中央朝廷制度。贡赋捐税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缴纳,这是以前氏族社会所没有的。[4]这些制度的建立均说明,夏朝已经具备了国家的基本特征。

禹宣扬神权法思想。禹宣称自己“受命于天”,对违天命者要代天行罚。学者普遍认为,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国家最初形成之时的统治者奉行“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君权神授是其根本。大禹称其母脩己在梦中接“流星”,“吞神珠薏苡”,继而怀孕生了禹。[5]大禹把自己的出生加以神化,就是为了说明他是上天授意降临的神君,因此其统治和各种治理行为均承天意,具有合法性。另外神示立法、天讨天罚也是其重要法律思想。大禹出兵攻打有苗等部落时,以上天降世的天子口吻发号施令,说这些部落作乱,自己是替上天来惩罚他们的。《尚书·洪范》说“天乃赐禹洪范九畴,彝伦攸叙”,即上天授予夏禹九部治理国家的法,让禹代行“天命”。继而,其他各种伦常秩序、等级礼义以及刑罚等都是上天的安排。

法自君出,禹作《禹刑》。在《汉书·刑法志》中记载:“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夏朝时候国家机器尚且不完善,那时还没有专门的立法机构。当时,法主要出自君主。氏族习惯法中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内容被君主认可后,再将其上升为法律,用以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部分学者认为,禹制定并颁布了最早的法律。学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一个统称,是由禹和其继任者共同汇集原始部落习惯法,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法律规范。通说认为,《禹刑》虽然以禹命名,但并非禹本人所作,而是前后几代夏朝统治者先后制定的法律的汇总,主要作用是用来镇压奴隶的暴动和反抗。《禹刑》尚不是成文法,其内容只能从古代文献的记载中窥见一斑。根据古代文献的记载,《禹刑》共有三千条,规定了五种主要刑罚。《周礼·秋官·司刑》记载东汉的郑玄说:夏刑,大辟(死刑)二百,膑辟(挖膝盖)三百,宫辟(割生殖器)五百,劓(割鼻)、墨(面部刺字)各千。《隋书·经籍志》记载,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结合史书的记载,并互相对比印证,可以说《禹刑》主要是刑罚规范,规定了五种主要刑罚,共计三千条,《禹刑》可以被看作中国最早的刑法。

二 皋陶

皋陶(ɡāo yáo),传说生于尧帝时期,尧舜禹三代均受到他的辅佐,曾被任命为掌管刑法的人,并以正直而闻名天下,因其制典造狱的功绩,皋陶与尧舜禹被称为“上古四圣”。皋陶是中国上古传说中的一位贤臣,享有中国古代最早的司法官的盛誉。有关他的出生地有两种说法:一是山西洪洞县皋陶村,二是山东曲阜。皋陶虽然不是河南人,但是尧舜禹统治中心均在黄河流域中原地区,其中禹在阳翟(今河南禹县)继位,因此,辅佐君主的贤相皋陶其司法活动主要在中原大地进行。皋陶为人刚正不阿,裁判案件时能够秉公断案,他所主张的“法”和“道德教化”之间的关系与今天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之间的关系,有着很深的历史渊源。皋陶作刑,为以后奴隶制“五刑”奠定了基础。皋陶在立法、司法、治国理政等方面都有卓越的功绩,被史学界和司法界公认为中国的司法鼻祖。

相传皋陶在尧舜禹时代既是军事首领,也是一位掌握刑法的大法官,并且曾经制定过法律。[6]《左传·昭公十四年》记载:“昏、墨、贼,杀,皋陶之刑。”皋陶除了掌握刑法以外,还曾被禹选为继承人,协助禹处理国家事务。但是,因为皋陶死于禹之前,所以未能继位。传说皋陶使用一种叫獬豸的独角兽来决狱,以保证公正审判。獬豸的样子类似羊,但是只有一只角。传说獬豸是一种具有灵性的神兽,能分辨曲直,确定罪犯。皋陶在判决中遇到难以判断的疑问时,就将这种神兽放出来,对于有罪的人,獬豸就会用头上的独角去顶该人,无罪则不顶。史书上说皋陶官至大理,在他的治理下天下无虐刑、无冤狱,卑鄙小人在那一时间均无法作恶,他们都非常害怕皋陶,纷纷逃离,于是天下太平。这一带有神话色彩的传说自然含有想象和夸张的成分,但是独角兽獬豸作为中国传统法律的象征而受到了历朝历代的崇拜,无论是官帽还是衙门,都有用獬豸装饰的传统。根据史书记载,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楚国就非常流行獬豸帽,秦代的御史也戴这种有獬豸装饰的帽子。到了东汉时期,衙门之中装饰皋陶像和獬豸图是必不可少的。獬豸冠被叫作法冠,执法官则被称为獬豸,这种传统习惯后世一直保留、延续了下来。[7]到了清朝,执掌监察和司法的官员如监察御史和按察使等一律戴獬豸冠,所着官服前后都绣有獬豸图案。由于皋陶治狱有很大的功绩和深远的影响,历朝历代的监狱中都为他建庙造像,把他当作狱神供奉,无论狱吏还是犯人,都对他顶礼膜拜。独角兽獬豸也被当作历朝历代刑法和监察机构的标识。

皋陶制定刑法在史书中也有记载。史籍记载,“帝舜三年,命咎(皋)陶作刑”“皋陶造狱而法律存”。《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皋陶说:“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由此可见,皋陶制定的刑法开中国刑法之先河,是中国刑法的开端,也是中国最早、最系统化、制度化的刑法。夏朝的“禹刑”、商代的“汤刑”和西周的“九刑”或“吕刑”,都是从皋陶之刑发展而来的。皋陶的“五刑”比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早三四百年,再加上他在狱政方面的贡献,因此被尊为中国的“司法始祖”。皋陶提出了教化在先、刑罚在后的司法理念。皋陶说,“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即主张五刑处于辅助地位,对于有过激行为或者犯罪的人要先晓之以理,如果仍不听教化,再将其绳之以法。“五教”是指用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这五个方面的道理教化人。通过这五个方面,教育人们懂得并恪守五种最基本的人伦关系,从而保持人们彼此之间的亲睦、谦让,让人民明白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以此来达到长治久安,构建一个没有犯罪的和谐社会。史书记载,皋陶制定了“五礼”,创设了“五刑”。所谓“五礼”,即“吉、凶、宾、军、嘉”。吉礼即祭祀之礼,凶礼乃丧礼,宾礼系部落与部落联盟之间、部落与部落之间以及与联盟之外的友好部落之间的聘享之礼,军礼为组织氏族、约束大众成军之礼,嘉礼为“饮食、男女”之礼。所创“五刑”,即“甲兵、斧钺、刀锯、钻笮、鞭扑”。甲兵,即对外来侵犯和内部叛乱的讨伐;斧钺,系军内之刑,属军法;刀锯,系死刑和重肉刑;钻笮,是轻肉刑;鞭扑,是对轻罪所施薄刑。皋陶在习惯法的基础上将刑罚整合为“五刑”,无疑是法制史上的一大进步,创我国刑法之开端。

皋陶法律思想具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德法结合,即道德与法律相结合、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道理;二是民本思想,即强调重民、爱民、惠民,关注民生,听取民意,“安民则惠,黎民怀之”,“天聪明,自我民聪明”等即说明此理;三是司法公正,公平公正是皋陶司法的终极目标,獬豸断狱的故事实质上是神化了皋陶铁面无私、秉公执法、断案如神的司法活动;四是天人合一,皋陶所言“天秩有礼”“天命有德”“天讨有罪”等是告诫人们要遵循天道,崇尚自然之理。

诗人屈原在《离骚》中曾经盛赞皋陶的功绩:“汤禹严而求合兮,挚咎繇而能调。”挚是指伊尹(汤的贤相),咎繇即是皋陶。诗的意思是,汤和夏禹都能与帮助自己治理天下的人相敬相合,伊尹和皋陶也能与他们的君主和衷共济。《孟子·滕文公上》中,也记载着对皋陶的热情歌颂:“尧以不得舜为己忧,舜以不得禹、皋陶为己忧。”诗仙李白也曾赋诗讴歌皋陶“何不令皋陶拥彗清八极,直上清天扫浮云”,表达了李白希望皋陶能够再世,扫尽天下一切罪恶和不公平的美好愿望。

三 启

启(生卒不详),又称夏启、夏后启,是禹的儿子,夏朝的第二任国君。禹死后,启废除禅让制,开始了世袭制,中国后世4000年都是采用了“家天下”的世袭制。至此,中国原始社会时期结束,进入奴隶社会时期。

在准备征讨有扈氏的时候,夏启发布了一个军令叫作《甘誓》,这个军令对士兵在战争中的表现如何进行奖惩做出了规定,英勇善战的获得奖赏,不听指挥、临阵脱逃的要受到惩罚。《尚书·甘誓》全文为:“大战于甘,乃召六卿。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这段话的意思是:夏启和有扈氏大战于甘(今陕西西安市鄠邑区西南),召集六个军中统帅。夏王启说:六个统帅,我告诉你们,有扈氏暴逆黄帝、尧、舜、禹的德行,逆天、地、人的正道,因此上天要灭绝他。现在,我尊奉上天的意志对他进行讨伐。战车左边的士兵不好好在左边杀敌,就是不听从命令;战车右边的士兵不好好在右边杀敌,就是不听从命令;战车中间驾驭战车的士兵,如果不好好驾马,就是不听从命令。对那些听从命令的士兵,我会在祖先的牌位前大大地奖赏他;对那些不听从命令的士兵,我会在社神面前杀死他。《甘誓》是有军令性质的法规,被认为是中国最早的军事法律。《甘誓》除了对赏罚有明确的规定以外,还对当时占主流地位的君权神授、天命天罚、神判占卜等神权法思想进行了最好的诠释。其中在《甘誓》的开头,启就阐明自己是秉承天意行事,然后,启在《甘誓》中公布了严格的军纪,目的是让部下能够忠于自己、奉命行事。最后,为了鼓励士气让将士奋勇杀敌,明确了赏罚标准。

史料记载,禹最初十分看好辅佐有功的贤相皋陶,于是打算把位置传给他,怎料皋陶年事已高(传说皋陶活了106岁),在操持国事的过程中过度劳累生了病,死在了禹的前面,没能继位。当时实行的是禅让制,于是禹在临终前把位置授予了伯益,因为伯益曾经协助大禹治水有功。但是,不久以后伯益就被禹的儿子启杀死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财产成为可能,私有制便慢慢萌芽了。禹在位时物质已经比较丰富,禹有很大的权力,也有很多财产,因此禹开始存有私心,他表面上把权位授予伯益,其实内心真实的想法是把这些财产和权力都传给自己的儿子启。于是,禹在私底下加紧培植儿子启的势力,架空伯益让他没有实权。禹死后,他的儿子启就杀死了伯益,继承了王位。启夺位后,在今河南禹县举行了盟会,他想让各个部落的首领都承认自己的地位,并且让这些部落联合起来支持自己,文献中记载的“钧台之享”就是讲述的这件事。钧台是为了祭祀祖先神灵而修建的一种建筑,式样为台坛的形状。夏启夺位后为了让自己的地位受到各个部落的认可,就以举办祭祀祖先神灵活动的名义,邀请各部落的首领前来参加。通过“钧台之享”,启彻底废除了禅让制,确立了王位世袭制,巩固了自己的王权,中国开始了长达几千年的“家天下”的治理模式。启对狱政制度也有贡献,他在钧台设置了由中央直属管辖的监狱,钧台也叫夏台,后来钧台、夏台成为夏朝监狱的代称。

世袭制的建立并非轻易就能成功,这中间历经了多次战争。启打破了一直以来的禅让制习惯,杀死伯益篡夺了王位,他的这种行为招致了一些实力强大的部落的不满。这些实力强大的部落联盟的首领看到,启可以不遵守禅让制,通过暴力篡权,因此他们也对联盟最高权位虎视眈眈。在众多实力强大的部落首领中,有扈氏就公然表示不服启的领导。为了积蓄和发展自己的力量,启把其父禹在阳翟(今河南禹县)建好的现成的都城放弃,向西迁到了大夏(今汾浍流域),建新国都安邑(今山西夏县西)。在做好多方充分准备之后,启大战有扈氏于“甘”(今陕西西安市鄠邑区),从而巩固了自己的统治地位。《甘誓》是启在“甘”之战之前,申明军纪的誓师词、动员令,也可以说是军法。

四 汤

汤(约公元前1670年~公元前1587年),姓子,名履,又名天乙、大乙。汤灭夏建商,因其是有赫赫战功的开国之君,又被称为“武王”。汤开创了中国历史上第二个奴隶制王朝商朝,因此他又被称作“商汤”。商部落原本是活动于黄河下游的一个部落,他们的祖先契曾帮助禹治水有功,所以舜赐给契子姓以表彰他的功绩。汤是契的第十四代孙,此时正值昏庸、残暴的夏桀在位,商当时是夏的一个属国。汤灭夏之前,带领部落迁居到亳(今河南商丘北),在这个地方大力发展农业,商部落不断发展壮大起来。汤任用贤相伊尹,励精图治,经过十几次征战,先后灭掉了邻近的葛(今河南宁陵东北)、韦(今河南滑县东南)、顾(今山东甄城东北)、昆吾(今河南濮阳南)等方国,成了当时的强国(史书记载商历“十一征而无敌于天下”)。汤最后在鸣条(今河南封丘东)与夏桀大战,大战之前汤发表了申明军纪军法的《汤誓》。经过此战,夏桀大败,遂向南逃去,最终死于南巢(今安徽寿县东南)。夏朝灭亡之后,为了更好地控制四方诸侯,同时也为了防止夏朝的遗民反抗,汤把都城迁到了原夏朝早期的王都——西亳(今河南偃师二里头一带),建立了商朝。商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文字可考的王朝。

汤在法律方面的功绩主要是,为平定乱政而作《汤刑》。《汤刑》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是商朝历代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而非汤个人制定的法律。《汤刑》在《禹刑》的基础上制定并且进一步发展,在立法上确定了刑法的主要制度,起到了“刑名从商”的作用。“刑名从商”的说法源于战国时期的荀子,他在《荀子·正名》中充分肯定了《汤刑》的历史地位,主张“刑名从商”。荀子认为,中国奉行的主要刑罚制度和司法原则从商朝起开始确立。目前,荀子的这一说法已经为文献记载以及出土的甲骨刻辞所证实。

商朝时期,中国古代刑制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商朝法律在罪名方面比夏朝的规定要繁多。除了夏朝已有的罪名,商朝还有处罚思想言论(破律乱政、言行惑众)和官职犯罪(三风十愆[8])的罪名。这表明商朝不仅惩处暴力反抗行为,而且惩处非暴力反抗行为。官员所犯罪罪名的创制成为后世职官法律责任的渊源。并且,商法比夏法在镇压的对象上有所扩大,不但镇压奴隶和平民,而且扩大到那些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的奴隶主贵族。商朝刑罚沿袭夏朝的五刑,这些肉刑体现出了商朝刑罚的残酷性。除了肉刑外,商朝还有徒刑和劳役刑,包括徒役、囚禁、流放、筑护界道等。根据甲骨文记载,商朝在各地设置监狱,最著名的是殷商时期的羑里(今河南汤阴)。《汤刑》早已失传,无法直接看到其具体内容,但是在很多古籍中有所记载,并且某些内容得到了甲骨卜辞的证实。

汤继续秉承神权法思想,通过借助神意来强化王权,用严酷的刑罚增强威慑力。汤在灭夏桀的决战之前发表了《汤誓》,文中列举了夏桀的罪恶,指出自己是替天行道,是奉上天的旨意来消灭他。最终,汤灭了夏桀,开创了商朝。出土的甲骨卜辞当中记载了商朝通过占卜来进行裁判,这说明了商朝的审判制度最主要的特色是神明裁判。所谓神明裁判,实际上是占卜的人秉承王的意思来解释天意,是君主假借鬼神的意志来进行审判。

汤在重视法度的同时还重视以德服人。汤当政期间宽厚仁慈,传说中网开三面的典故说的就是汤有德行的故事。《史记·殷本纪》记载,汤又善于施行仁义,他曾规劝猎人把网放弃三面,以免把鸟捉绝。很快“网开三面”这件事在诸侯当中传开了,大家说:“汤德至矣,及禽兽。”汤作为一个有德之君势力越来越大,因为敬仰和信赖他,先后有几十个部落归附汤。商汤当政时,注意“以宽治民”,以实行德教为主,法制简易,而且是不公开的成文刑书,如五刑的罪例只有三百条。汤为政时期社会环境相对宽松,政权稳固,阶级矛盾不激烈,国力蒸蒸日上。《诗·商颂·殷武》称:“昔有成汤,自彼氐羌,莫敢不来享,莫敢不来王,曰商是常。”这段话说明汤的德行好和势力强大,就连遥远地方的少数民族如氐人和羌人都愿意归顺商汤,把汤当作自己的君主,不敢不来进贡和朝见。

五 盘庚

盘庚(生卒年不详),甲骨文盘庚作般庚,子姓,名旬,汤第九代孙,是商朝第二十代君王,是商朝一位很有作为的国君,曾经从奄(今山东曲阜)迁都于殷(今河南安阳西北),曾主持修订商代法律,经过一系列的整顿和改革,实现了商朝的中兴,是一位政绩卓越的国君。正因为盘庚迁都于殷,商朝被后世习惯上称为殷商。盘庚病死后葬于殷。

盘庚迁都的目的是排除兄弟以及王室反对势力的威胁,巩固自己的统治。因为商朝的传位制度并非后世的嫡长子继承制,当时是有兄弟的先传位给兄弟,然后才是传儿子。为了排除兄弟及其党羽的威胁,通常采用迁都的办法带走拥护自己的亲信,把反对派留在原都城。商朝迁都异常频繁,商王仲丁曾经把国都从亳迁到隞(今河南荥阳),后来又从隞迁到相(今河南内黄),又从相迁到邢(今山东定陶),又从邢迁到奄(今山东曲阜)。到盘庚时候,奄已经非常热闹繁华,但是这里也有不利的地方,如地势低洼,雨季常遭水淹,与外界联系不便。并且,商朝经过开国君王和其后的几代君王励精图治,国力大增,后来的君王就开始扬扬自得于太平盛世。到了第六代王太庚时,他不理朝政,整日歌舞升平,劳民伤财地大肆修建宫殿,沉湎于享乐,国势日益衰败。盘庚是个有作为的君王,他决心整顿朝政、复兴国家。因此,第一步他决定迁都。《尚书·盘庚》是关于盘庚迁都前后的讲话[9],对迁都事宜进行了记载。迁都有两方面作用,一是能够避开水患,二是能够不受王室成员中有权势但是和自己存在利益之争的贵族和幕僚的制约,为盘庚大刀阔斧地推行自己的治国方略扫清道路。盘庚选定了新国都北蒙(今河南安阳西)并迁都于此,很快将这里建成政治经济中心——“大邑商”。商都之所以叫作殷都,是因为离大邑商不远的一块供商王打猎的地方名叫“殷”。如今这块地方叫作殷墟,殷墟甲骨文名闻天下。所谓殷墟,就是指殷地这块废墟,今人在河南安阳小屯村进行考古时发现了商朝当时的国都殷,但是后来被废弃了,所以叫“殷墟”。在此地发掘出了大量的甲骨,数量多达十几万片,这些刻在龟甲和兽骨上的文字就是甲骨文。甲骨文是目前为止发现的中国最早的文字。历史考古学家通过研究甲骨文,进一步了解了商朝的社会活动,包括占卜、祭祀、打猎、征战等。殷之所以是号令天下的理想国都所在和它的地理位置有很大的关系,该地地形险要,位居商朝国土的中间,背靠太行山天然屏障,左边是孟门关(今河南辉县),右边是天然河水屏障漳水和滏水。

盘庚迁都的典故中也表明了当时尊崇“天命”的神权思想。迁都遭到不少上层贵族的反对,于是盘庚通过占卜指出自己是顺应“天命”。在《盘庚》三篇中多次提到“天命”“帝命”,如“先王有服,恪谨天命”,“天其永我命于兹新邑”。通观《盘庚》三篇可见,迁都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要遵从神灵的旨意。《竹书纪年》记载:“盘庚徙殷至纣之灭,二百七十三年,更不徙都。”盘庚在位28年,从盘庚迁到殷以后,殷商王朝不断发展、壮大,此后商朝又经历了八代十一个王,再也没有迁都。盘庚迁都的决定被后来商朝的繁荣证明是正确的,也正是因为这一事件在商代发展史上的重要作用,商朝也因此被称为殷朝或殷商。由于在安阳的殷墟发现了甲骨文,殷商时期成为我国最早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盘庚迁都以及其对殷地的治理功不可没。

六 纣王

纣王(约公元前1105年~公元前1046年),帝辛,子姓,名受,沫邑(今河南淇县)人,商朝最后一位君主,帝乙最小的儿子。纣王因残暴而著称,谥号纣,世称殷纣王、商纣王。曾作“炮烙之刑”,肉醢九侯,脯鄂侯,曾将叔父比干剖心。公元前1046年,被武王所灭。

传说纣生得聪明过人、力大无比、能言善辩,但是他穷奢极欲,性情残暴。关于纣王帝辛最有名的故事有“酒池肉林”,后人用这个成语形容生活极度奢靡腐败。他命人前后花费7年的时间,在朝歌(今河南淇县)修建了一个饮酒作乐的园子。斥巨资修建了高达千尺的鹿台供其观赏玩乐,甚至砌了个大池子注满美酒,在旁边的树上挂上肉,低头喝酒,抬头吃肉,这就是所谓的“酒池肉林”。离朝歌不远的巨桥,纣王设有从全国各地搜刮民脂民膏而屯满的粮仓和珠宝库。苑囿指种满各式各样奇花异卉,饲养各种珍禽异兽的园子。苑囿这个词也来自几千年前商纣王的奢靡生活,他在邯郸沙丘修建了苑囿供其观赏和打猎。

商纣王异常残暴,施行野蛮的刑罚。他创制了炮烙之刑来镇压反对派,凡是和他意见不一致的或者试图反对他的人,就被他命人捆在烧红的铜柱上活活烧死。对此,有贤臣上请纣王收敛,但是纣王不但不听劝谏,而且还对胆敢前来指出他错误的人予以严惩。甚至他的哥哥箕子进宫劝谏也不管用,反被纣王命人剃光了头发,并关押起来贬为奴隶。比干剜心的典故也出自这位商纣王和他叔叔比干之间的过往。很多大臣前去劝谏无果,纣王的叔叔比干认为自己为了维护国家和宗室的利益有义务和资格前去劝谏。毕竟自己是他的叔叔,纣王怎么也要给他这个长辈一个面子。纣王一天不听劝谏,比干就一天不离开王宫。如此过了三天,最终反而激怒了纣王。纣王说,你对我简直肆无忌惮,而且做出一副心脏有七个孔的圣人的样子对我进行一番谆谆教导。我倒要看看你是不是真的是个心有七孔的圣人。于是,纣王命人剜出了叔叔比干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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