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庐山谣寄卢侍御虚舟

唐诗三百首(精) 作者:(清)蘅塘退士(编选)编; 张忠纲 注


庐山谣寄卢侍御虚舟

我本楚狂人,凤歌笑孔丘[1]。手持绿玉杖[2],朝别黄鹤楼[3]。五岳寻仙不辞远,一生好入名山游。庐山秀出南斗傍[4],屏风九叠云锦张[5],影落明湖青黛光[6]。金阙前开二峰长[7],银河倒挂三石梁[8]。香炉瀑布遥相望[9],迥崖沓嶂凌苍苍[10]。翠影红霞映朝日,鸟飞不到吴天长[11]。登高壮观天地间,大江茫茫去不还。黄云万里动风色,白波九道流雪山[12]。好为庐山谣,兴因庐山发。闲窥石镜清我心,谢公行处苍苔没[13]。早服还丹无世情[14],琴心三叠道初成[15]。遥见仙人彩云里,手把芙蓉朝玉京[16]。先期汗漫九垓上,愿接卢敖游太清[17]

【题解】

此诗为上元元年(760)秋,李白在浔阳(今江西九江)游庐山时作。卢虚舟,字幼真,范阳(今北京大兴)人,曾官殿中侍御史。李白还作有《和卢侍御通塘曲》。

【评析】

李白因受永王璘事件的牵累,长流夜郎,虽遇赦而还,但对他的打击是很重的。李白号称“诗仙”,崇信道教,经过这次挫折,他寻仙访道的思想更有发展。重游庐山,感慨万千,遂情不自禁地写下了这首千古传诵的名篇。全诗分三段,开头六句为第一段,交代行踪,表达自己鄙弃尘世、寻仙好道的隐逸思想。从“庐山秀出南斗傍”到“谢公行处苍苔没”十七句为第二段,以如椽彩笔描绘庐山的瑰玮秀丽与登高所见长江、鄱阳湖之景。如果说描摹庐山景观尚带有谢灵运山水诗务求形似的痕迹的话,那么,“登高”四句写长江九派争流的壮观景象,境界开阔,确是太白本色。最后六句为第三段,明确表示自己愿偕同道者脱离尘世、寻仙向道、遨游太空的志向。范传正《唐左拾遗翰林学士李公新墓碑序》说:李白“脱屣轩冕,释羁韁锁,因肆情性,大放宇宙间。……好神仙非慕其轻举,将不可求之事求之,欲耗壮心、遗余年也”。正好说出李白此时的心态。这首诗把山水描写与游仙访道结合起来,正表现了李白对不受束缚、自由自在美好生活的憧憬。

【注释】

[1][9]“我本”二句:《论语•微子》:“楚狂接舆歌而过孔子曰:‘凤兮,凤兮!何德之衰?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已而,已而!今之从政者殆而!”二句以楚狂自比。孔子名丘。

[2]绿玉杖:嵌有绿玉的手杖,传说为仙人所持。

[3][6]黄鹤楼:在今湖北武汉长江大桥武昌桥头,因楼在黄鹤矶上而得名。后人附会,说有仙人乘黄鹤过此,因名。

[4]秀出:突出。南斗:即斗宿。古以南斗为浔阳分野,庐山在浔阳南,故云“南斗傍”。

[5]屏风九叠:庐山五老峰东北有屏风叠,又名九叠屏,屏下即九叠谷。李白《赠王判官时余隐居庐山屏风叠》云:“昔别黄鹤楼……且隐屏风叠。”云锦:云霞似锦绣。

[6]明湖:指鄱阳湖。青黛:青黑色。

[7]金阙:即金阙岩,又名石门。《庐山记》云:“西南有石门,似双阙,壁立千余仞,而瀑布流焉。”(《太平御览》卷四十一引)二峰:即指双阙。

[8]银河:喻瀑布。三石梁:《水经注•庐江水》:“庐山上有三石梁,长数十丈,广不盈尺,杳然无底。”一说即三叠泉,在九叠屏西南。

[9]香炉:即香炉峰,在庐山南。李白《望庐山瀑布二首》其一云:“西登香炉峰,南见瀑布水。”其二云:“日照香炉生紫烟,遥看瀑布挂前川。飞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银河落九天。”

[10]迥:高远。沓(tà):重叠。苍苍:指天。

[11]吴天:庐山古属吴地。

[12]九道:长江至浔阳分为九道。郭璞《江赋》:“流九派乎浔阳。”九道:犹九派。雪山:形容波涛涌起。

[13]石镜:《水经注•庐江水》:“(庐)山东有石镜,照水之所出。有一圆石,悬崖明净,照见人形。晨光初散,则延曜入石,豪(毫)细必察,故名石镜焉。”谢公:指谢灵运。其《入彭蠡湖口》诗云:“攀崖照石镜。”

[14]还丹:道教所谓仙丹。《抱朴子•金丹》:“第四之丹名曰还丹,服一刀圭,百日仙也。”世情:世俗之情。

[15]琴心三叠:道教谓修炼到心和神悦的境界。《黄庭内景经》:“琴心三叠舞胎仙。”梁丘子注:“琴:和也。三叠:三丹田,谓与诸宫重叠也。”

[16]朝:朝见。玉京:道教称其最高天神元始天尊居于天中心之上,名曰玉京山。

[17]卢敖:燕人,秦始皇时博士,使其求仙,亡而不返。《淮南子•道应训》载:卢敖周游天下,至蒙谷遇一怪仙,愿与其交友,怪仙曰:“吾与汗漫期于九垓之外,吾不可以久驻。”汗漫:不可知之物,后转作仙人的别名。九垓:九天之外。期:约会。接:相偕。太清:道家认为在人天两界之外,别有三清境,即玉清、上清、太清,又名三天,为神仙居住的地方。此以怪仙自比,以卢敖比卢虚舟,谓己已与汗漫相约于九天之外,愿偕卢虚舟同游太清仙境。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Copyright © 读书网 www.dushu.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1969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