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八章 三民主义的创立

孙中山传(修订插图本) 作者:李凡 著


第八章 三民主义的创立

孙中山认为,“革命虽然是遭过一次失败,但并不灰心,把革命的事情,还是向前做去。”

伦敦脱险后,孙中山留居在伦敦,为了制订推翻清王朝后建立共和国的方案,集中精力研究世界各派政治、经济等学说,“把各国政治的得失源流,拿来详细考察,预备日后革命成功,做我们建设的张本”。

近代世界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革命家,都与图书馆有过密切的关系。伦敦大不列颠博物院图书馆是孙中山常去的地方。在这里,他阅读了西方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历史、哲学、法律、农业、工业等著作,尤其“很注意研究各国的宪法”。孙中山一进馆就是一天。他是最早进馆,最晚离馆的读者。看书时间过久,疲倦了就伏案休息片刻,醒来又继续研读,中午用自带的干粮充饥。他在伦敦大不列颠图书馆,用功之勤,可从伦敦警察局的暗探给局方报告中了解,报告中说:“他自早至晚都在图书馆阅读,到了用膳的时间也不离去。他的粮食是几片面包,在馆内取杯冷水,就此充饥。”据康德黎记述,“他不停地工作,阅读有关政治、外交、法律、军事、海军的书籍;矿业、农业、畜牧、工程、政治、经济等类,占据了他的注意,而且细心和耐心地研究。”(1)

他在学习研究之余,常与英国各阶层人物接触交往。在伦敦,他还有一段打人趣闻。据说孙中山动手打人一生有两次:一次是少年时期在檀香山盘罗河学校,动手反击顽皮的同学;一次是在伦敦。有一天,他在操场上打球,伦敦《泰晤士报》记者霍氏,故意挥球直击孙中山的头额,打得他两眼冒金花,还跟他开玩笑地说:“这是英国人的打人法。”孙中山也不示弱,便上前把霍氏拦腰抱住,放在膝盖上,打了几下臀部,笑着说:“这是中国人的打人法。”1912年,孙中山任临时大总统期间,霍氏有事来中国,到南京晋见孙中山,两人谈起往事,彼此不禁掩口大笑起来。(2)

19世纪是欧美国家生产力迅猛提高和政治运动蓬勃发展的时期。在英国完成了工业革命之后,法、美等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也先后走上了工业革命的道路。工业革命创造了巨大的生产力,社会关系也发生了变化。“整个社会日益分裂为两大敌对的阵营,分裂为两大相互直接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增加了社会财富,资产阶级越来越富有,而无产阶级越来越贫困。早期出现了英国欧文,法国圣西门和傅立叶,他们在“不成熟的资本主义生产状况,不成熟的阶级状况下创立的不成熟的理论”——空想社会主义学说。到了30年代,无产阶级作为独立的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迫切需要科学的革命理论来指导革命斗争。到了50年代,出现了科学社会主义,即马克思主义革命理论。在1848年欧洲革命失败以后,工人阶级运动的领袖和资产阶级民主派革命家等各国革命运动的领导者,先后流亡到伦敦,如德国的马克思、恩格斯;意大利的玛志尼、加里波;匈牙利的柯树特;法国的雨果;俄国的赫尔岑、奥加辽夫等。伦敦成为流亡者活动的中心,是政治人才荟萃的地方。他们在这里总结本国革命失败的原因,发表政治主张。这时期,刊物纷繁,吐葩争艳。马克思的《资本论》第一卷1867年出版,第二卷1885年出版,第三卷1894年出版。当孙中山留居伦敦的时候,也有一些俄国革命党人流亡到这里。孙中山曾经和他们在伦敦图书馆内交谈过中俄两国革命成功的时间问题。这些总结革命运动的历史文献和各派的政治学说,都是他涉猎的内容,都给了他影响。还有法国卢梭的《民约论》、孟德斯鸠的《法意》、美国亨利·乔治的《进步与贫困》、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以及中国孔子的“大道之行,天下为公”,孟子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思想,太平天国的“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的口号,都是他创立政治学说的参考内容。

孙中山从革命民主主义的立场、观点,对这些学说加以取舍,并结合中国的历史特点,制定出了他的以民族、民权、民生为内容的三民主义。正如他自己所说:“余之谋中国革命,其所持主义,有因袭吾国固有之思想,有规抚欧洲之学说事迹者,有吾所独见而创获者”(3),“三民主义实在是集合古今中外的学说,顺应世界的潮流,在政治上所得的一个结晶品”(4)

三民主义是在帝国主义列强和封建势力压迫下和饥寒交迫处境下的中国人民争取民族独立、争取自由民主、争取生存的奋斗目标,革命先行者孙中山适应历史的要求制定了这一政治纲领,它统一了辛亥革命整个队伍的政治思想,它是中国人民摆脱帝国主义、封建势力、贫苦穷困的理论武器。民族、民权、民生三者互相依存彼此关联,而又各有不同的政治任务与功能。

民族主义,就是兴中会和后来的同盟会政治纲领中的“驱除鞑虏,恢复中华”。虽然仅有八个字,但却包含着深刻的战斗内容。清政府统治下的中国,外祸日深,内政日坏,人民处于水火之中,民族危机甚于累卵。

由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初,清政府已成中华民族危急、中国人民苦难的根源。不到60年的时间,先后与外国入侵者签订了《中英南京条约》、《中美望厦条约》、《中法黄埔条约》、《中俄瑷珲条约》、《中俄天津条约》、《中美天津条约》、《中英天津条约》、《中法天津条约》、《中英北京条约》、《中法北京条约》、《中俄北京条约》、《中俄伊犁条约》、《中法新约》、《中日马关条约》、《中俄密约》、《辛丑条约》(与英美法德日意奥荷比西俄11国签订)。这些辱国丧权的条约签订后,领土被侵占或割夺,大量的赔款落在穷困的百姓身上。清政府完全成为帝国主义的走狗与犬鹰。清政府对外奉行“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的卖国政策,对内把其他各民族视为奴隶进行血腥统治,清初用40年时间以屠杀方式来镇压各民族。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初,又勾结外国,借洋兵洋枪洋炮屠杀各族人民的反抗。

孙中山的民族主义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来的。它是半殖民地的中国国内外民族矛盾激化的产物。它的矛头直接指向造成中国社会灾难的祸根——清政府。这个带有浓厚的大汉族主义色彩的口号在鼓动反清的同路人参加革命上,起了很大的作用。他说:“假如政权被不同种族的人所把持,那就虽是有国,却已经不是我汉人的国了。”在这样的口号和宣传下,使国内外反清会党组织的受着明末遗臣学士反清著述感召和影响的知识分子,都投入了他的队伍。从实质上说,他的民族主义,并非以反满为最终目的,而是要推翻腐败的清政府。孙中山曾明确地提出:“今有满清政府为之鹰犬,则彼外国者,欲取我土地有予取予携之便矣,故欲免瓜分,非先倒满洲政府,则无挽救之法也。”(5)他的这条政纲,尽管有着狭隘的种族主义倾向,但却是扩大反清队伍的需要,它已成为辛亥革命前团结全体反对清政府的志士的旗帜。

在1924年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适应历史新的需要,把民族主义又赋予时代的特点,明确为“反对帝国主义”(6)

三民主义内容,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和国内政治的变化,孙中山对它不断地丰富完整。此章重点只阐述这个历史时期的三民主义,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的三民主义内容,在第二十六章新三民主义中叙述。为便于读者记忆,减少或避免前后混淆,按其发展说明。

从1893年广州广雅书局到1911年辛亥革命,这个鲜明的“驱逐鞑虏,恢复中华”反满纲领虽带有狭隘的民族情绪,但它对掀起和联合全民族因清初期的屠杀和后期的卖国造成积怨,而纷纷投入反清革命运动,起着鼓动和激励作用。它对清朝统治者也绝不是复仇主义,孙中山曾解释说:“它当初灭汉族的时候,攻破城了,还要大杀十日,才肯封刀,那不是人类所为,我们绝不为此。”(7)民族主义反满,是对清统治者与满族人民区别对待。对此孙中山曾说:“民族革命是要尽灭满族,这话大错。”(8)民族主义反清宗旨,也不是封建性的单纯的对政权的争夺,不是“反清复明”的继续和改朝换代,而是把反清斗争纳入民主革命的范畴。

孙中山对民族主义曾解释说:“民族主义,并非是遇到不同种族的人,便要排斥他”(9),绝不是“复仇”、“仇满”。在同盟会成立时,有人主张用“对满同盟会”为会名,他说:“革命党的宗旨,不专在排满,而是‘废除专制,创造共和’”,“满洲政府腐败,我辈所以革命,即令满人同情于我,亦可许入党”。他在说明民族主义的来源和含义时,指出:“余之民族主义,特就先民所遗留者,发挥而光大之,且改良其缺点,对于满洲,不以复仇为事,而务与之平等共处于中国之内,此为以民族主义和国内诸民族也。”(10)他继承了“先民”太平天国农民革命的反清思想,并把它发扬光大,而成为不仅“对满”,而且是求得各民族在国内平等共处。成熟以后的民族主义,属于民主思想的范畴。不同于章太炎等人大汉族主义的“仇满”传统封建观念。尽管孙中山多次说明民族主义不是“复仇”主义,但是,在革命党人中,仍然存在着种族偏见。他们在《民报》上公开宣扬“今之革命,复仇其首”、“对满实行同化”政策等论调,反而给保皇党攻击的口实。

辛亥以后,国内腐朽的满族皇权被推翻了,但独立的中国并没出现,瓜分豆剖、蚕食鲸吞的危局仍然存在:“日人驻兵于南满,俄人驻兵于蒙古,英人驻兵于西藏,法人驻兵于滇黔,日思瓜分。”此时孙中山把民族主义的含义转为向帝国主义进行斗争。他说:“勿谓满清已倒,种族革命已告成功,民族主义即可束诸高阁矣”,虽然“现在清室不能压制我们,但各国还是要压制的”。直到1924年,在他的新三民主义中,正式把民族主义解释为“健全之反帝国主义”的政治方针,在新的革命历史时期,成为“继续努力,以求中国民族解放”的战斗旗帜。

关于民权主义,孙中山解释说:“民权主义就是政治革命的根本”(11),是三民主义的核心。他和保皇党的几起论战,都与“民权”的内容有关,它是孙中山要在推翻清朝后建立共和政体的政治纲领。

他推翻清朝,不只是要把一个卖国政府赶下台,而是要打垮它所代表的两千年的君主专制制度。孙中山对满清二百六十多年的血腥统治的揭露,基本上是对整个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批判。如1904年他在美国发表的《中国问题的真解决》一文,所列清政府“二百六十年的统治下,我们遭受到无数的虐待”十一条中所说:“行政措施,都是为了他们的私利,并不是为了被统治者的利益”;“阻碍我们在智力方面和物质方面的发展”;“不给我们平等的权利”;“侵犯我们不可让与的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压制言论自由”;“禁止结社自由”;“征收沉重的苛捐杂税”;“不依照适当的法律程序而剥夺我们的各种权利”(12)等等。孙中山对满清的批判,实质上是对君主专制制度的抨击。他说:“我们推翻满洲政府,从驱除满人那一面说是民族革命,从颠覆君主政体那一面说是政治革命。”在这一点上,他的政治思想境界大大超过包括黄兴、章太炎等在内的许多革命党人。

孙中山对君主专制政治是深恶痛绝的。他指出:封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皇帝,“把国家的什么权都拿到自己手里”(13),凭个人意愿主宰一切,“无论朝廷之事,为国民之事,甚至地方之事,百姓均无发言或与闻之权”(14),皇帝把国家和人民做他一个人的私产,“威行专制”,为所欲为,“黜陟人才,悉凭君主一人的喜怒”(15)。为了维护私人特权,排斥异己,镇压反对派,“专制皇帝因为要保守他们的皇位,恐怕反对党来动摇,便用很专制的威权,极残忍的手段,来打消他们的反对党”。“历代的皇帝都只顾皇位,并不理民事,说到人民的幸福,更是理不到”(16)。“人民受苦他总不理会”(17),他们为了树立自己的绝对权威,要人民盲从他,就要推行蒙昧主义和禁锢政策,绝容不得一点异端,所以,君主专制政体也“阻碍人民在智力方面和物质方面的发展”。

孙中山认为君主专制是“无道”(18),是一种“恶劣政治”,“人民应该要反抗”,“那恶劣政治的根本不可不去”(19)

他认为民权主义就是要推翻这种君主专制的政体,建立一个民国政体。他说:“我们定要由平民革命,建民国政府,这不止是我们革命之目的,并且是我们革命的时候万不可少的。”(20)他在同盟会宣言中规定:“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凡为国民皆平等,有参政权……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21)

民权主义的实现,不仅使人民有参政、议政、主政权,也是国家富强、民族兴旺的基础。

孙中山认为封建君主帝王专制制度是“国害”,“国害一除,则国利自兴,而富强之基,于是乎立”。

人民的平等、自由,必须在“民权上立足”(22),“争得了民权,人民方有平等、自由的事实,便可以享平等、自由的幸福。所以平等、自由,实在是包括于民权之内”。(23)封建专制制度,自古把人分成不同层次、身份,形成统治结构,它们是帝、王、公、侯、伯、子、男、民,数个等级,直至清代仍沿用。人民要自由、平等、改变被统治地位,必须取得政权,“如果没有民权,什么平等、自由,都保守不住”。(24)“必须先有‘民治’,然后才能够说:真有‘民有’、真有‘民享’。”如果人民没有政权,民族独立与平等、发展经济、改善提高人民生活的民族主义和民生主义就不能实现。民治问题、政治革命问题,不仅是建立民国的政治基础,也是民族革命、经济革命的先决条件。对民权主义的重要性,他说:“余之从事革命,以中国非民主不可,其理有三:既知民为邦本,一国之内人人平等,君主何复有存在之余地!此为自学理言之者也;满洲之入据中国,使中国民族处于被征服之地位,国民之痛,二百六十余年如一日。故君主立宪在他国君民无甚深之恶感者,独或可暂安于一时,在中国则必不能行。此自历史事实而言之者也;中国历史上之革命,其混乱时间所以延长者,皆由人各欲帝制自为,遂相争相夺而不已。行民主之制,则争夺自绝。此自将来建设而言之者也。有此三者,故余之民权主义,第一决定者为民主。”

民权主义的政治体制是建立共和国,1894年兴中会成立时,把“创立合众政府”列入誓词中,是借取“美利坚合众国”政体之名,1905年同盟会成立时,又把“建立民国”列入宣言条文与誓词中,在《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中规定:“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立民国政府,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共举,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25)

孙中山的民权思想来自欧美,又以中国古代的考选制、监察制补充完善。国民党改组后,又对西方议会制(代议制)进行了批判,揭示其弊端,因而又创制了四个直接民权: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

孙中山前半生为改造中国组织革命力量奔走海外,多次环游欧美。他对法国、英国、美国、瑞士等许多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学说,进行过精心的考察和研究。

孙中山批判继承了法国18世纪政治思想家进步学说,吸取了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摈弃了他的维护君主制的主张,也吸取了卢梭民权思想。他说:“讲到民权史,大家都知道,法国有一位学者叫卢梭。卢梭是欧洲主张极端民权的人,因为他的民权思想,便发生法国革命。卢梭一生民权思想最要紧的著作是《民约论》,《民约论》中立论的根据是说人民的权利是生而自由、平等的,各人都有天赋的权利。”(26)又吸取了法国1789年革命时期的“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并且把它做为民权主义的配套思想体系。

孙中山说:“民权学说,是由欧美传进来的。”(27)“革命成功之日,效法美国,选举总统,废除专制,实行共和。”美国政体结构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制。后来,孙中山又发现他们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制并不完善,存在弊端。

美国“官吏非由考试,而由一党之推用”。官员“有由选举得来的,有由委任得来的”。就选举方式而言,他说:“那些略有口才的人,便去巴结国民,运动选举;那些学问思想高尚的人,反都因讷于口才,没有人去物色他。所以美国代表院中,往往有愚蠢无知的人夹杂在内”(28);就委任方式而言,他说:“凡是委任官都是跟着大总统进退。美国共和党、民主党向来迭相兴废,遇着换了大统领,内阁至邮政局长,不下六七万人同时俱换。”(29)“英国首先仿行考选制度。”孙中山认为西方国家没有健全的考试制度,有“盲从滥举”、“任用私人”(30)的弊端。

孙中山认为中国古代的科举考试制度“最为平允,为泰西各国所无”,“无论贫民贵族,一经考试合格,即可作官,备位卿相,亦不为僭”。所以“中华民国宪法,必要设独立机关,专掌考选权。大小官吏必须考试,定了他的资格,无论那官吏是由选举的,抑或由委任的,必须合格之人,方得有效。这法可除却盲从滥选,及任用私人的流弊”。

孙中山通过考察认为西方国家政府的弹劾纠察权掌握在议会中,也有弊病,他指出:“比方美国纠察权归议院掌握,往往擅用此权挟制行政机关,使它不得不俯首听命,因此常常成为议院专制。”(31)“现在立宪各国,没有不是立法机关兼有监督权限,那权限虽然有强有弱,总是不能独立,因此生出无数弊病。”“裁判人民的机关,已经独立,裁判官吏的机关,却仍在别的机关之下,这也是理论上说不过去的。”

孙中山认为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也可采用,“像唐朝谏议大夫和清朝御史之类”,由依附于君主变为独立的机关。他说:“吾人采取外国良法,对于本国优点殊不可轻弃。”“以外国输入之三权(行政、立法、司法),与本国固有之二权(考试、监察)一同采用,乃可与世竞争。”

五权宪法的行政权是政府首领大总统管理国事之权,立法权是议会议员(国民大会代表)制定法律之权,司法权是裁判官员执行法律之权,考试权是考试机构考选大小官员之权,监察权是监察机构对官员的弹劾之权。“五权宪法”是“救三权鼎立之弊”,五权各自独立,弥补三权分立之不足,防止其流弊发生。

孙中山创制的五权宪法的理论基础,是分权学说和制衡原则。“机关分立,相待而行,不致流于专制”,“分立之中,仍相联属,不致孤立,无伤于统一”。

分权,是为了避免过分集权而形成专制,致使首领者身份由为百姓造福的公仆变为独断专行的统治者;统一,是形成互相制约政治整体。

1906年11月15日,孙中山在东京接见从西伯利亚越狱赴美路过东京的俄国社会革命党首领鲁学尼时,向他具体地解释了他所制定的五权宪法的内容,并说:“分立五权是各国至今所未有的政治学说,是创建的破天荒的政体。”(32)孙中山要把中国建成一个政治上“驾乎欧美之上”的“世界上最新最进步的国家”。

孙中山对西方代议制(所谓国会制)从采用转为批判,认为欧美代议制不是真正的民权,称它为间接民权,而创制了直接民权: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

孙中山认为欧美国家人民“他们所得民权还很少”,“所争到的民权,和革命时候所希望的民权,两相比较起来,还是差得很多”。

孙中山把欧美国家实行的议会制(代议制),叫“间接民权”,认为人民选出了官吏以后,政府的事,便由代议士讨论决定。认为这种间接民权,使人民主政的力量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法、美等之采用代议政治,不得谓真民权。”“因为法国、美国现在的政治机器,还是有很多的缺点,还是不能满足人民的欲望,人民还是不能享圆满的幸福。”“代议制不是真正民权。”“我们提倡民权便不可完全仿效欧美。”他为了“把政权放在人民掌握之中”,创制了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个直接民权:“一、选举权:凡为中华民国人民,皆有此选举权,亦曰被选权。由人民选出官吏,担任国家或地方之立法行政机关各事务,此官吏即为公仆。二、罢官权:人民对于官吏有选举之权,亦须有罢免之权,如公司中之董事,由股东选任,亦可由股东废除也。三、创制权:由人民以公意创制一种法律,此则异于专制时代,非天子不议礼、不制法也。四、复决权:此即废法权,法律有不便者,人民以公意废止,或修改之。”他说:欧美“代议制不是真正民权”,而这四个直接民权“才是真正民权”。(33)

孙中山把四个直接民权,比之为四个放水器、四个接电钮,“我们有了放水器,便可以直接管理自来水;有了接电钮,便可以直接管理电灯;有了四个民权,便可以直接管理国家的政治”。

这四个权叫政权,归人民;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个权叫“治权”,归政府。“政府替人民做事,要有五个权”,“人民管理政府的动静,要有四个权”。

孙中山说:“政就是众人的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的事,便是政治。”(34)民主政治有两种力量:就是政权与治权。政权就是人民管理政府的民权,治权就是政府自身的行政权力。由政权支配治权;由治权管理国家事务。

孙中山认为:“用人民的四个政权来管理政府的五个治权,那才算是一个完全的民权政治机关。有了这样的政治机关,人民和政府的力量才可以彼此平衡。”(35)“中国能够实行这种政权的治权,便可以破天荒地在地球上造成一个新世界。”(36)

政权与治权,孙中山把它们解释为权与能。他比喻说:“国家就是一辆大汽车,政府中的官吏就是一些大车夫。”人民就是“汽车的主人,是无能而有权”,“车夫是有能而无权”,“国家的政治,根本上是要人民有权,至于管理政府的人,便要付之于有能的专门家”,“只要他们有本领,忠心为国家做事,我们就应该把国家的大权付托于他们,不限制他们的行动,事事由他们自由去做,然后国家才可以进步”。

孙中山不仅是一位伟大的革命家、政治家、思想家,又是一位出色的演说家。他讲述民权主义有段佳话。1924年4月20日在广州国立高等师范学校礼堂讲述《民权主义》第五讲时,用汽车主人与汽车驾驶员说明权与能的关系。(37)他为了使在场的党政军官员听众清楚易懂,引证了自己生活中的一段故事:“我从前住在上海的时候,有一天和一个朋友约定了时间,到虹口去商量一件事。到了那一天,把所约定的时间忽然忘记了,一直到所约定的时间15分钟之前才记忆起来。当时我所住的地方是法国租界,由法国租界到虹口是很远的,用15分钟的时间,很不容易赶到。我便着急起来,找着汽车夫,慌忙地问他说:‘在15分钟之内,可不可以赶到虹口呢?’那车夫答应说:‘一定可以赶到。’我便坐上车,由车夫自由去驾驶,向目的地出发。上海的道路我是很熟悉的,由法国租界到虹口,好比由广州沙基到东山一样,一定要经过长堤和川龙口,才是捷径。但是我的汽车夫从开车以后所走的路便不经过长堤和川龙口,他先由丰宁路再绕道德宣路,走小北门,然后才到大东门,才抵东山。当时,汽车走得飞快,声音很大,我不能够和车夫说话,心里很奇怪,便非常地恨那个车夫,以为车夫和我捣乱,是故意的走弯曲路阻迟时候。此时的情形,好比是政府有特别缘故,要做非常的事,国民不知道,便出许多误会来非难政府一样。至于那个车夫选择那一条中路走,不过15分钟便到了虹口。我的忿气才平,便问那个车夫说:‘为什么要这样弯弯曲曲走这一条路呢?’那车夫答应说:‘如果走直路,便要经过大马路,大马路的电车、汽车、人力车、行人货物的来往是很拥挤的,是很不容易走通的。’我才明白从前误会的道理,才晓得我们要走的大马路和外摆渡桥是从空间上着想。那个车夫是有经验的,知道汽车能够走得很快,每小时可以走三四十英里,虽然走弯一点,多走几里路,但是把汽车的速度加快一点,还是在限定钟点以内可以赶到。他的这样打算,是从时间上着想,那个车夫不是哲学家,本不知道用什么时间、空间去打算,不过他是专门家,知道汽车有缩地的能力,如果把汽车的速度加快,就是多走弯路,还能够于15分钟之内赶到虹口。假如当时我不给车夫以全权由他自由去走,要依我的走法,一定是赶不到。因为我信他是专门家,不掣他的肘,他要走哪一条路便走哪一条路,所以能够在预约时间之内,可以赶到。不过我不是这种专门家,所以当时那个车夫走弯路,我便发生误会,便不知道他何以要走弯路的道理。民国的人民都是国家的主人,对于政府的态度,应该要学我那次到虹口对车夫的态度一样。”

这个比喻形象、准确地说明了国家、百姓、官员三者的关系。车比作国家,车主比作百姓,车夫比作领导者。不管任何社会、任何制度的国家都是正确的,永远是领导者怎样看待自己,怎样看待百姓的准则。

孙中山严正指出:“人人皆知,国为民有”,“中国权利非少数人可得而享,更非少数强权者,可得而断送”。

孙中山从权与能的理论中,又把人的天赋划为三种,“第一种人叫做先知先觉”,“由于这种先知先觉的人,预先想出了许多办法,做了许多事业,世界才有进步,人类才有文明”。这种人“是人类的发明家”;“第二种人叫做后知后觉”,“这种人自己不能创造发明,只能够跟随摹仿,第一种人已经做出来的事,他便可以学到”;“第三种人叫做不知不觉”,这种人“有人指教他,他也不能知,只能去行”。(38)

人类的“智”的差别,与天赋有关,在同样的实践活动中,有的认识和判断事物的能力强,有的能力差,甚至有的作出与客观完全相反的认识与判断。但是天赋因素不是绝对的。

人的“智”还与社会条件、实践活动、客观环境、个人的学习有关。对某事物实践程度深,自身勤奋研究,认识加深,措施就能成功,俗话“熟能生巧”,就是实践出真知,就会判断正确。还有,是通过学习间接知识(他人的结论)也能增长才智。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政治落后、教育落后、经济落后、统治者推行蒙昧主义政策,也造成人的“智”的差别。人的“智”,随着主客观的变化而有变化,不决定在天赋。孙中山“根据于各人天赋的聪明才力”,划分先知先觉、后知后觉、不知不觉三种,是受儒家思想影响,孔子说:“生而知之者,上也;学而知之者,次也;困而学之,又其次也;困而不学,民斯为下矣。”

孙中山对这三种人尤其对第三种人又作了积极的详论:“世界上如果没有先知先觉,便没有发起人;如果没有后知后觉,便没有赞成人;如果没有不知不觉,便没有实行的人”(39),“天下事业的进步,都是靠实行,所以世界上进步的责任,都在第三种人的身上”(40)。在肯定第一种先知先觉的人“发起”、“发明”作用的同时,仍然肯定人民群众是推动历史进步的主力。

1906年制订的《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中,在《军政府宣言》部分把同盟会的宗旨“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分别阐明了其内涵。正式提出推翻清政府后改为中华民国。

孙中山把共和国民主政体建设和民权主义实现,分“军法”、“约法”、“宪法”三个时期完成。(41)“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革命宗旨也分别在这三个时期实现。中华民国成立后,军阀割据统治代替了清政府的统治,民主政体未能实现。18年后1924年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由孙中山制订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中,仍分三个时期完成民主政体建设,改称“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42),以三民主义为革命宗旨。

军法时期:地方行政,军政府总摄之,扫除旧势力积弊“政治之害,如政府之压制、官吏之贪婪、差役之勒索、刑罚之残酷、抽捐之横暴、辫发之屈辱,与满洲势力同时斩绝;风俗之害,如奴婢之畜养、缠足之残忍、鸦片之流毒、风水之阻害,亦一切禁止”,“并施教育,修道路,设警察、卫生之制,兴起农工商实业之利源”。(43)每县以三年为限完成。

约法时期:“军政府以地方自治权归之其地之人民,地方议会议员及地方行政官皆由人民选举。凡军政府对于人民之权利义务及人民对于军政府之权利义务,悉规定于约法,军政府与地方议会及人民各循守之。”(44)全国后六年为限完成。

宪法时期:“全国行约法六年后,制定宪法,军政府解兵权、行政权,国民公举大总统及公举议员以组织国会。一国之政事,依于宪法以行之。”国人平等,“无有贵贱、贫富之别”。(45)

以后,尤其在1924年1月至8月断断续续讲述三民主义的内容时,对三个时期必要性以及五院制作了说明。对于训政(即约法)时期,他补充说:“中国人民久处于专制之下,奴心已深,牢不可破,不有一变之训政时期,以洗除其旧染之污,奚能享民国主人之权利?”就是要培养人民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的知识与能力。对中央政府五院制,他说:“全国平定之后六年,各县已达完成自治者,皆得选举代表一人,组成国民大会,以制定五权宪法,以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为中央政府。宪法制定后,由各县人民投票选举总统,以组织行政院,选举代议士,组织立法院。其余三院之院长,由总统得立法院之同意而委任之,但不对总统、立法院负责,而五院,皆对国民大会负责。各院人员失职,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弹劾之,而监察院人员失职,则国民大会弹劾罢黜之。国民大会职权,专司宪法之修改,及制裁公仆失职。国民大会及五院职员与夫全国大小官吏,其资格皆由考试院定之。此五权宪法也。”

五权宪法总括起来,它的形成和机制是孙中山根据五权分立学说制订的五权制度宪法原则。五权制度即五权分立的政府组织制度,系孙中山根据欧美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度,结合中国古代的考试、监察二权而成。由各县人民选出的国民代表(每县一人)组成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由国民大会选举产生的总统,组织行政院;选举产生的立法代表组成立法院。司法、考试、监察三院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委任,但不对总统、立法院负责。五院分别行使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个治权,都对国民大会负责,并利用手中掌握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个政权管理五院,以实现人民四项直接民权,建成全民政治的国家。

1906年孙中山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中提出:“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是要创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46)1921年孙中山在广东省教育会演讲五权宪法,分立法、司法、行政、弹劾、考试五权,各个独立。“五权宪法,就是上下反一反,将君权去了,将君权中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做三个独立底权。行政设一执行政务的大总统,立法就是国会,司法就是裁判官,与弹劾、考试同是一样独立的。”“这个就是治国机关。除宪法上规定的五权分立外,最要的就是县治,行使直接民权。直接民权才是真正的民权。”“五权宪法如一部大机器,直接民权又是机器的制扣。”(47)1924年孙中山在《三民主义》演讲中,对五权宪法作了进一步的论述,认为“要集合中外的精华,防止一切的流弊,便要采用外国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加入中国的考试权和监察权,连成一个很好的完璧,造成一个五权分立的政府。像这样的政府,才是世界上最完全、最良善的政府。国家有了这样的纯良政府,才可以做到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

民权主义在政治上集中体现是五权宪法。进入宪政时期,民主政体完善,民主主义得以实现。孙中山认为这样就可以“把中国改造成一个全民政治的民国,要驾乎欧美之上”。(48)

孙中山创制的五权宪法和四个直接民权是他的民权主义的核心内容,是共和国民主政治的体现,是对民权思想的丰富,是对人类政治文明的丰富、民主政治建设的一大贡献。

在中国甚至在亚洲,孙中山是创立并不断完善补充共和国民主政体,并为其实现而奋斗不懈的第一人。

孙中山为了人民有管理国家支配政治的权力,精心创制了这样一套完整的民主共和国政治方案,在古今中外政治史上是个创举。他把西方民主政体加以改造完备,想移植到这片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土壤里,也遭到了失败。帝国主义、封建势力、官僚军阀、买办资产阶级绝不能也不会让它在中国建立起来。

孙中山毕生反对封建专制制度。辛亥革命前,他对君主专制主义进行了有力的鞭挞;辛亥革命后,他对军阀把持政权、专横独裁进行了无情揭露和斥责。他一生对这种专制主义“恶劣政治”的批判是极其全面而深刻的,可以说是前无古人的。他认为封建专制是一种“暴虐”的政治制度。从二次革命开始,他领导着人民不懈地和这种专制制度进行斗争。(49)

但是,在根深蒂固的封建势力与帝国主义相勾结统治下的中国,他的民权主义是难以实现的,尽管辛亥革命前,他信心百倍地为实现它而奋战;辛亥革命后,围绕“民权”二字苦斗不懈,一直到死。

关于民生主义:

孙中山于1902年曾谈到解决农村土地的问题,提出“不躬耕者,不得有露田”,“露田占有不超过二十亩”,“夫不稼者,不得有尺寸耕土”。这是孙中山对土地制定的初步设想。第一次反映在革命党政纲上是1905年5月在旅欧中国留学生中发展党员的誓词中,列有“平均地权”。(50)当年8月,中国同盟会成立,又把“平均地权”列为会章和誓词的政纲。1906年在《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中,对“平均地权”有了具体的说明:“文明之福祉,国民平等以享之。当改良社会经济组织,核定天下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肇造社会的国家,俾家给人足,四海之内无一夫不获其所。敢有垄断以制国民之生命者,与众弃之。”

可见孙中山早期的民生主义是通过平均地权达到“社会的国家”和“家给人足”的目的。

孙中山创立的民生主义的思想来源,是多方面的:一、孙中山出身于贫苦农民家庭,从早年起,他就“下定决心,认为中国农民的生活,不该长此这样困苦下去”(51)。他曾说:“受幼时境遇之刺激,深感到实际上及学理上有谋此问题之必要。”(52)二、孙中山早期受洪秀全思想的影响,十分赞赏太平天国“有田同耕”的土地平分制度。他说:“民生主义,即贫富均等,不能以富者压制贫者是也。但民生主义在前数十年已有人行之者,其人为何?即洪秀全。”(53)三、在英国,他亲眼看到,“贫民无田可耕,都靠做工糊口。工业却全归资本家把握,工厂偶然停歇,贫民立时饥饿。只就伦敦一城计算,每年冬天工人失业的常有六七十万人,全国更可知。英国大地主威斯敏士达公爵有封地在伦敦西边,后来因扩大伦敦城,把那地统圈进去。他一家的地租,占伦敦四分之一,富与国家相等”。他说:“贫富不均,竟到这地步,‘平等’二字已成口头空话了。”(54)他认为这是一种“不革不了之势”。这时,他开始对以前曾“怦怦向往”的西方社会进行由表及里的分析了。他批判西方国家是“不平等的世界”(55),他认为,“这真是前车可鉴”,因此,要“预筹个防止的法子”。四、西方国家的社会经济思想也给了他以影响。他阅读了各派的社会主义学说。他认为,“英国斯密亚当氏出,始著经济学,极有条理”。他还认真地探求了亨利·乔治的土地国有论。中外的贫富不均的社会病态和古今的土地学说,就是他制定民生主义“平均地权”的思想由来。

他认为,民生主义就是使中国“免得再蹈欧美之覆辙”,“取那善果,避那恶果”的措施。他说:“欲为一劳永逸之计,乃采取民生主义与民族、民权问题,同时解决。”还说:“举政治革命、社会革命,毕其功于一役。”并且指出:“这绝不是欧美所能及的。”(56)

孙中山在共和国建立后辞去临时大总统,着手经济建设。在各地演讲时,也说是着手“社会革命”、解决“民生问题”,他说:“中华民国成立,民族,民权两主义俱达到,唯有民生主义尚未着手,今后吾人所当致力的即在此事。”(57)由此可知民生主义不仅是平均地权,还有发展经济实业建设,以后又提出“节制资本”。看起来凡是国计民生诸项,都包括在民生主义之中。

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是孙中山民生主义的重要内容。

平均地权,它来自美国土地改革论者和经济学家亨利·乔治(1839—1897年)所著《进步与贫困》(1879年出版)的土地政策的理论。亨利·乔治提出经济发展导致土地日益不足,使地价上升,游手好闲的地主却攫取更高收益。其地租应由国家征收,而取消其他税收,主张实行征收单一土地税制,提倡土地国有。孙中山1896年后研究其书,接受其理论,曾说:“对于欧美之经济学说,最服膺美人亨利·佐治(今译亨利·乔治)之单税论。”认为其单税法、土地国有,最适宜中国。1912年10月在上海对中国社会党演说中赞扬其主张说:亨利·乔治“曾著一书,名为《进步与贫困》。其意以为世界愈文明,人类愈贫困,盖于经济学均分之不当,主张土地公有。其说风行一时,为各国学者所赞同。其发阐地税法之理由,尤为精确,遂生单税社会主义之一说”。(58)孙中山在民生主义论述中多次征引其观点。

孙中山实现平均地权的方法是:核定地价、照价纳税、涨价归公、土地国有。孙中山对核定地价、照价纳税、涨价归公曾有简要的说明:“定地价的法,比方地主有地价值一千元,定价可为一千元,或多至二千;就算那地将来因交通发达价涨至一万,地主应得二千,已属有益无损;赢利八千,当归国家。这于国计民生,皆有大益。少数富人把持垄断的弊窦自然永绝。这是最简便易行之法。”对土地国有,孙中山说:“国家在地契之中,应批明国家当需要地时,随时可照地契之价收买,方能无弊。如人民(指土地主人)料国家将买此地,故高其价,然使国家竟不买之,年年须纳最高之税,则已负累不堪,必不敢。即欲故低其价以求少税,则又恐国家从而买收,亦必不敢。所以有此两法互相表里,则不必定价而价自定矣。在国家一方而言之,无论收税买地,皆有大益之事。”1912年4月1日在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上的演说中指出:“若能将平均地权做到,那么社会革命,已成七八分了。”(59)

孙中山实现平均地权的方法是自上而下的经济手段,而不是采取没收平分的方式,自然是减少社会矛盾和斗争的痛苦,但转化土地所有制进程缓慢,不能适应时代要求很快铲除封建土地制度。另外,孙中山对土地问题认识有待深入探求研究,他多次以中外城市或商业经济发达的地区为例说明土地问题,而对中国土地问题最严重、数千年失去土地的广大农村农民很少述及,这就使平均地权偏离了中国土地的现实问题。孙中山虽然从1912年与袁世凯会谈时提出“耕者有其田”的主张,但并未见其说明具体实现方法。1924年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重新解释的三民主义,民生主义部分中对农民土地问题有了明确的说明:“由国家规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及地价税法。私人所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国家就价征税,并于必要时依报价收买之,此则平均地权之要旨也。”“中国以农立国,而全国各阶级所受痛苦,以农民为尤甚。国民党之主张,则以为农民之缺乏田地沦为佃户者,国家当给以土地,资其耕作。”(60)从这些说明中,可以看出,后来提出的耕者有其田的主张比早期平均地权政纲具体了,在保留其定地价、照价纳税、涨价归公、土地国有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政策。1924年8月21日,孙中山在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第一届学员毕业典礼上演讲时也提到耕者有其田的问题,他说:“现在俄国改良农业政治之后,便推翻一般大地主,把全国的田土都分到一般农民,让耕者有其田。耕者有了田,只对于国家纳税,另外便没有地主来收租钱,这是一种最公平的办法。我们现在革命,要仿效俄国这种公平办法,也要耕者有其田,才算是彻底的革命;如果耕者没有田地,每年还是要纳田租,那还是不彻底的革命。”(61)但是在解决耕者有其田的方法上,没有仿照俄国,仍按原平均地权的土地政策。

节制资本,即限制私人资本,“一面图国家富强,一面当防资本家垄断之流弊”。孙中山指出:“要解决民生问题,一定要发达资本,振兴实业”,但是“任由中国私人或者外国商人来经营,将来的结果,也不过是私人的资本发达,也要生出大富阶级的不平均”。孙中山在欧美考察时看到西方国家垄断资本控制国计民生的严重,“如欲救其弊,只有将一切大公司组织归诸通国人民公有之一法”。孙中山认为中国在大资本家还没有形成之前,由国家发展、管理资本,所得利益归人民公有,“是很容易做得到的”。孙中山认为“节制私人资本”与“发达国家资本”,实现大企业国有,是达到国家富强人民共享的社会革命的目的。1924年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重新解释的三民主义民生主义部分中指出:“凡本国人及外国人之企业,或有独占的性质,或规模过大为私人之力所不能办者,如银行、铁道、航路之属,由国家经营管理之,使私有资本制度不能操纵国民之生计,此则节制资本之要旨也。”(62)

孙中山认为:“民生主义就是共产主义,就是社会主义。”他是这样赞扬社会主义制度的:“鄙人对于社会主义,实欢迎其为利国福民之神圣,本社会之真理,集种种生产之物产,归为公有,而收其利。实行社会主义之日,即我民幼有所教,老有所养,分业操作,各得其所。我中华民国之国家,一变为社会主义国家矣。予言至此,极抱乐观。”还说:“社会主义为人类谋幸福,普遍普及,地尽五洲,时历万世,蒸蒸芸芸,莫不被其泽惠。”(63)

他对将来用民生主义进行社会革命后的中国发展前景“极抱乐观”。他在1912年4月辞去临时总统后说:“中华民国成立,民族、民权两主义俱达到,惟有民生主义尚未着手。今后吾人所当致力的,即在此事。”他先后在南京、上海、武昌、北京、广州、桂林等地,广泛地宣传他的民生主义。他在1912年至1913年所作的58次演讲中,专讲或涉及民生主义的占33次之多。他1912年4月3日在上海南京路同盟会机关的演讲中说:“共和政体已成,民族、民权之二大纲已达目的,今后吾人之所急宜进行者,即民生主义。”他要用民生主义“排斥少数资本家,使人民共享生产上之自由”,“以造成中国之社会主义”。(64)他认为这样就能“使少数富人把持垄断的弊窦自当永绝”,使中国变成一个“家给人足,四海之内,无一夫不获其所”的社会主义乐园了。

在伦敦一年多的政治研究和社会考察,使孙中山在政治思想上得到巨大的收获。他说:“两年之中,所见所闻,殊多心得,始知徒致国家富强民权发达如欧洲列强者犹未能登斯民于极乐之乡也,是以欧洲志士犹有社会革命之运动也,予欲为一劳永逸之计,乃采取民生主义以与民族民权问题,同时解决,此三民主义之主张,所由完成也。”(65)

孙中山说他“生平所志,以革命为唯一之天职,故不欲久处欧洲,旷废革命之时日”。(66)而且“欧洲尚无留学生,又鲜华侨”,他决定回到与中国相近的日本去活动。1897年7月2日,他离开伦敦赴加拿大。11日,到蒙特利尔,又经过温哥华、南尼亚木、维多利亚等地,在华侨中进行了一个月的宣传活动。8月2日,乘“皇后号”轮船,离加拿大赴日本。

 

————————————————————

(1) 康德黎·琼斯:《孙逸仙与中国的觉醒》,1900年版,第202页;《孙中山年谱长编》上册,中华书局1991年,第137页。

(2) 《孙中山生平史料》,第44页。

(3) 胡汉民编:《总理全集》,上海民智书局1930年版,第915页。

(4) 《中山丛书》(三),第234页。

(5) 《驳保皇报书》,《孙中山全集》第一卷,第234页。

(6) 《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孙中山全集》第九卷,第119页。

(7) 《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一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25页。

(8) 同上。

(9) 同上书,第324页。

(10) 胡汉民:《总理全集》第一集,第234页。

(11) 《三民主义与中国前途》,《孙中山选集》上卷,第75页。

(12) 《中国问题的真解决》,《孙中山选集》上卷,第60页。

(13) 《民权主义》,《孙中山选集》下卷,第667页。

(14) 《伦敦被难记》,《孙中山全集》第一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50页。

(15) 《三民主义与中国前途》,《孙中山选集》上卷,第80页。

(16) 《三民主义·民权主义》,《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75页。

(17) 《三民主义·民权主义》,《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60页。

(18) 同上。

(19) 《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一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25页。

(20) 《三民主义与中国前途》,《孙中山选集》上卷,第75页。

(21) 《同盟会宣言》,《孙中山选集》上卷,第69页。

(22) 《三民主义·民权主义》,《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94页。

(23) 同上书,第295页。

(24) 同上书,第294页。

(25) 《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孙中山全集》第一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97页。

(26) 《三民主义·民权主义》第九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64页。

(27) 同上书,第277页。

(28) 《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一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30页。

(29) 同上。

(30) 同上。

(31) 同上书,第331页。

(32) 同上书,第320页。

(33) 《三民主义·民权主义》,《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50页。

(34) 同上书,第254页。

(35) 同上书,第352页。

(36) 同上书,第355页。

(37) 同上书,第332页。

(38) 同上书,第323页。

(39) 同上书,第324页。

(40) 同上。

(41) 《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孙中山全集》第一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97页。

(42) 《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27页。

(43) 《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孙中山全集》第一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97页。

(44) 同上书,第298页。

(45) 同上。

(46) 《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一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30页。

(47) 《在广东省教育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五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31页。

(48) 《三民主义·民权主义》,《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14页。

(49) 《三民主义·民权主义》,《孙中山选集》下卷,第669页。

(50) 《三民主义与中国前途》,《孙中山选集》上卷,第75页;《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孙中山全集》第一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97页。

(51) 宋庆龄:《为抗议违反孙中山的革命原则和政策的声明》,《为新中国奋斗》,第5页。

(52) (日)宫崎滔天:《孙逸仙传》,《建国月刊》第3卷第4期。

(53) 《中山丛书》(三),第37页。

(54) 《三民主义与中国前途》,《孙中山选集》上卷,第78页。

(55) 同上书,第77页。

(56) 同上。

(57) 《在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二卷,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319页。

(58) 《在上海中国社会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二卷,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514页。

(59) 《在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320页。

(60) 《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20页。

(61) 《在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第一届毕业典礼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十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56页。

(62) 《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14页。

(63) 《中山丛书》(三),第5页。

(64) 《提倡民生主义之真义》,《孙中山选集》上卷,第93页。

(65) 《建国方略》,《孙中山选集》上卷,第172页;《建国方略》,《孙中山全集》第六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32页。

(66) 同上。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Copyright © 读书网 www.dushu.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1969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