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卷 中古时代·秦汉时期(上册)

第一节 选官制度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一节 选官制度

  “设官分职”。文武百官怎样产生,这就是官吏选拔问题,史书称为选举。春秋以前,官吏主要通过“世卿世禄”制度产生。战国时,“世卿世禄”制逐渐废除,官吏的选举发生了根本变化。秦在统一之前,“仕进之途,唯辟田与胜敌而已”①,而胜敌是其主要途径。秦统一后的官吏,也就多出于军功。到了汉代,朝廷为了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统治的需要,在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了一整套选举统治人才的选官制度。这套制度包括察举、皇帝征召、公府与州郡辟除、大臣举荐、考试、任子、纳资及其他多种方式,不限于一途,而且还可以交互使用。汉代统治者通过多种方式,的确选拔了不少人才,对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都起了一定的作用。汉代在我国封建社会中所以能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也和这个时期人才辈出有着密切关系。当然,由于时代和阶级局限,选官流弊也很多。

   选官方式一:察举

  察举也就是选举,是一种由下向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这种制度秦汉以前就有,不过限于下级官吏而已。到秦朝,已经比较广泛地实行了由下而上的推举制度,如韩信“贫无行,不得推择为吏”②,《史记·范雎列传》所载:“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这里的任,当作保举讲。许多记载都说明秦比较普遍地实行了推举人才的制度。汉高帝刘邦称帝不久,就感到选拔统治人才的必要,十一年(公元前196年)下诏求贤,对象是具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并要求登记品行、仪表和年龄。惠帝、高后时,都曾诏举“孝弟力田”,使其为民表率。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十五年(公元前165年)分别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汉初著名的政论家晁错即是通过十五年这次诏举入朝为官的。到汉武帝时代,汉代察举遂成为一种比较完备的选官制度。

  汉代察举的标准,大致不出四条,史称“四科取士”,《后汉书·百官志》注引应劭《汉官仪》说: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

  四科取士大约起于西汉,下迄东汉未改。不过有时单举其中的一二科,或全举四科,均有诏令临时规定。察举的标准虽仅有四科,但察举的具体科目却很多,主要有孝廉、茂才、贤良方正、文学(通常指经学)以及明经、明法、尤异、治剧、兵法、阴阳灾异等临时规定的特殊科目。这些都是功名,有了功名,便可实授官职。现将察举主要科目分述如下:(1)孝廉。孝廉即孝子廉吏。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①这是举孝廉的开始,本为举孝察廉二科,即举孝子和廉吏各一人。然而在后来的通常情况下,孝廉往往连称而混同为一科。武帝初次诏举孝廉并不顺利,原因是汉承秦法,举人失当者有罪,所以各郡国对察举孝廉并不积极,“或至阖郡而不荐一人”。所以武帝在元朔元年(公元前128年)又下了一道严令郡国必须举人的诏书:“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自此以后,举孝廉也就形成制度并得以贯彻执行。这项察举孝廉的制度,为岁举,即郡国每年都要向朝廷推荐人才,从而孝廉一科也就成为入仕的正途,举孝廉也成了一种政治待遇和权力。

  当时各郡国人口多少不一,大郡人口多至五六十万,小郡人口只不过二十万,两者所举孝廉名额相同,事实上很不平均。名额的多少,不仅关系到郡国的被举者,同时也关系到举人的二千石郡国守相,因为孝廉既成入仕正途,举孝廉也就成了一种政治待遇和权力。名额不均,必然引起异议,所以至东汉和帝永元之际,又改以人口为标准,率二十万人岁举孝廉一人。不满二十万,二岁一人;不满十万,三岁一人。以后,和帝对于边郡少数民族杂居地区,又实行优宽政策,规定:“缘边郡口十万以上岁举孝廉一人;不满十万,二岁举一人;五万以下,三岁举一人。”限定期限和名额可以使察举孝廉有了制度的保证,但另一方面有时也不免滥竽充数。

  文献关于汉代察举孝廉的史例很多,仅两《汉书》中可考见者就不下一百余人。从被举者的资历来看,大多为州郡属吏或通晓经书的儒生。从任用的情况来看,在中央的则以郎署为主,再迁为尚书、侍御史、侍中、中郎将等官;在地方则为令、长、丞,再迁为太守、刺史。可见孝廉一科,在汉代实乃清流之目,为官吏进身的正途。汉武帝以后,迄于东汉,一些所谓名公巨卿,有不少是孝廉出身,对汉代政治影响很大。

  (2)茂材。茂材,西汉曰秀才,东汉时避光武帝刘秀讳改为茂材,或写作茂才,与孝廉同为两汉重要的察举科目。察举茂材亦始于汉武帝,据《汉书·武帝纪》载,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名臣文武欲尽,诏曰;‘……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才异等,可为将相及使绝国者。’”这是举茂才的开始。其后,宣帝、元帝时均有察举茂才异等的诏令。这个时期所举的茂材多为现任官吏,而且是属于特举,与孝廉岁举的情况不同。据《后汉书·百官志》注引《汉官目录》,东汉建武十二年(公元36年)诏书:三公举茂才各一人,……光禄发举茂才四行各一人,……监察御史、司隶、州牧岁举茂才各一人。

  此后,茂才也和孝廉一样变成了岁举。不过孝廉是属于郡举,而茂才则是州举,故茂才的数目较孝廉为少。据上引诏书,三公举三人,十三部刺史举十三人,总计不过十六人;再加上光禄、监察御史所举,亦不过二十人左右。

  两汉茂才的出路,多为地方县令,而孝廉则多为郎官。东汉官制,县令是千石官,郎官最高不过六百石,可见茂才比孝廉任用为重。名额少,任用重,这是茂才与孝廉的不同之处,也是茂才比孝廉的可贵之处。汉代被察举为孝廉、茂才者,一般是先举孝廉,后举茂才,这也可见茂才比孝廉为高。

  (3)贤良方正与文学。举贤良方正始于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其后两汉诸帝大都颁布过察举贤良方正的诏令,守相均得依诏令规定察举。诏举贤良方正常连言能直言极谏者,其目的是广开直言之路。当时流行一种观点,认为灾异是上天对人间帝王的谴告,一旦上天降下灾异,皇帝就得下罪己诏,征求意见,以匡正过失。文帝二年的诏举,就是因为日蚀的缘故。所以汉代诏举贤良方正常在灾异之后。不过在汉代也有几次不言贤良方正而单举直言者。东汉安帝永初元年(公元107年)、五年(公元111年)两次诏举贤良方正,均曾连言“有道术之士”,建光元年(公元121年)又诏令举“有道之士”。自此,“有道”也成了东汉察举的一科。

  文学即指经学,亦始举于文帝,因与贤良相近,故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的诏举贤良,在《汉书·晁错传》中就连称贤良文学。此后贤良文学的连称多见于史籍。察举文学正式见于皇帝诏令,则始于昭帝始元五年(公元前82年),《汉书·昭帝纪》:“其令三辅、太常举贤良各二人,郡国文学高第各一人。”这里贤良与文学区分很明显。东汉灵帝置鸿都门文学,流品颇杂,为士林所非。《后汉书·蔡邕传》载蔡邕评论说:孝武之世,郡举孝廉,又有贤良、文学之选,于是名臣辈出,文武并兴。汉之得人,数路而已。夫书画辞赋,才之小者,匡国理政,未有其能。

  可见鸿都门文学是专门培养书画辞赋的学校,与选拔治国人才的贤良、文学的察举是两回事,二者不可等同。

  贤良、文学、有道之士,是汉代选拔官吏的重要科目和途径,一些宿儒名臣如晁错、董仲舒、公孙弘、严助等就是出于此科。但要指出的一点是不论贤良方正,或是文学、有道,都和孝廉、茂才不同,前者均为特举或特科,而后者则为岁举或常科。

  (4)其他特科。贤良、文学等科目虽非岁举的特科,但在两汉是常见的。至于偶尔一举或数举的其他特科,尚有多种:明经。明经就是通晓经学。自汉武帝尊崇儒学,明经成为察举入仕的一途。在西汉,有些人或以明经为博士,或以明经为郎官,后均成为汉代名臣。韦贤、韦玄成父子以及张禹、翟方进等人更以明经先后历位丞相。当时邹鲁一带有句谚语:“遗子黄金满籝,不如教子一经。”①东汉章帝时限定郡国依人口贡举明经,元和二年(公元86年)“令郡国上明经者,不满十口十万以上五人,万三人”②。后又有年龄规定:“本初元年(公元146年)令郡国举明经,年五十以上,七十以下,诣太学。”③可见明经亦为察举一科。两汉取士,颇重经学,前举各科,多与经学有关,并不限于明经一科,此又特立一科,更说明经学在汉代政治上地位的重要。

  明法。明法就是通晓法律。《汉书·元帝纪》载宣帝对元帝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意思是说汉朝治国的传统制度是儒法并用。故在选官时除重视儒生以外,也把明晓律令文法者作为察举的科目之一。两汉以明法被举者多出于司法部门的官吏。由于在断狱中显露了明习法令的才能,故得受举而升迁。如陈忠由廷尉正迁尚书④,郭躬由廷尉正迁廷尉⑤。

  尤异。汉代官吏治绩突出者称“尤异”,其中治绩最好者称“第一”。察举尤异是从现任官吏中选拔人才使其担任更高级职务的一个科目,同时也是对忠于职守的官吏的一种鼓励。如西汉赵广汉任阳翟令,“以治行尤异,迁京辅都尉,守京兆尹”⑥。东汉童恢任不其令,“青州举尤异,迁丹阳太守”⑦。均由县令一跃而升至二千石大吏。

  治剧。两汉郡县因治理难易而有剧、平之分。能治剧,即能治理老大难的郡县。汉代统治者为鼓励能治剧者,亦列为察举一科。如:何并,“举能治剧,为长陵令”①。袁安,“三府举安能理剧,拜楚郡太守”②。能治剧者,一般多任为县令或郡守。

  勇猛知兵法。汉代察举勇猛知兵法,始于成帝。《汉书·成帝纪》载元延元年(公元前12年)诏曰:“乃者,日蚀星陨,北边二十二郡,举勇猛知兵法者各一人。”这可以看作后世武举的先声。其后哀帝建平四年(公元前3年)、元寿元年(公元前2年)、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以至东汉安帝、顺帝、桓帝、灵帝均有诏令察举。举勇猛知兵法多在两汉后期“灾变不息、盗贼众多”之时,可见主要是为了镇压农民起义,以维护封建统治的一项措施。

  阴阳灾异。自董仲舒天人感应说流行以后,汉代君臣大都相信阴阳灾异与国家政治有密切关系。所以有时也要察举明阴阳灾异之士。例如《汉书·元帝纪》载初元三年(公元前46年)诏曰:盖闻安民之道,本由阴阳。间者阴阳错谬,风雨不时。……丞相御史举天下明阴阳灾异者各三人。

  又如东汉安帝永初二年(公元108年)也下过类似诏书。诏举明习阴阳灾异之士,常在社会危机之时,这说明统治者在危机面前无能为力,所以求助迷信。

  以上察举科目之外,还有一些临时的选官方式。如诏举可充博士位者,诏举能浚川疏河者,诏举太常,诏举大司马等。两汉时规模最大的一次诏举,是在平帝元始五年(公元5年)王莽执政时,《汉书·平帝纪》载其事云:征天下通知逸经、古记、天文、历算、锺律、小学、史篇、方术、《本草》及以《五经》、《论语》、《孝经》、《尔雅》教授者,在所为驾一封轺传,遣诣京师,至者数千人。

  这是一次内容广泛、规模宏大的察举,与王莽收拢人心密切相关。但人数过多、靡费太甚,并非当时财力所能及,故东汉以后不再举行。

  上述察举诸科,实际上分为岁举和特举,岁举是常制,特举由诏令临时规定,二者都是由下向上推选人才的制度。

   选官方式二:征辟

  征辟是一种自上而下选拔官吏的制度,主要有皇帝征聘与公府、州郡辟除两种方式。

  (1)皇帝征聘。皇帝征聘是采取特征与聘召的方式,选拔某些有名望的品学兼优的人士,或备顾问,或委任政事。征聘之方,由来已久,如秦孝公公开下令求贤即属征聘性质。秦始皇时叔孙通以文学征①,王次仲以变仓颉旧文为隶书征②,亦皆属征召性质。到了汉代,如上述汉高帝十一年(公元前196年)求贤诏,也是继承了这一方式。以后自西汉武帝以至东汉,相沿成例。对于德高望重的老年学者,且特予优待。如武帝即位之初,即“使使者束帛加璧,安车以蒲裹轮,驾驷迎申公”③,可谓开了汉代安车蒲轮以迎贤士的先例。汉代这种例子很多,皆为朝廷特征。凡受朝廷特征之士自然要有许多特殊优待。而一般被征用之士赴朝廷就职,皆须自备车马费用。有时也特诏令县次传舍供给酒食,并及从者,沿途地方官须迎送招待。

  皇帝征聘,为汉代最尊荣的仕途,征君去就自由,朝廷虽可督促,如坚不应命,亦不能强制;且于既征之后,地位也不同于一般臣僚,大都待以宾礼。如《后汉书·严光传》载严光的情况说:(严光)少有高名,与光武同游学。及光武即位,乃变名姓,隐身不见。帝思其贤,乃令以物色访之。后齐国上言:有一男子披羊裘钓泽中。帝疑其光,乃备安车玄纁,遣使聘之,三反而后至。舍于北军,给床褥,太官朝夕进膳。……除为谏议大夫,不屈,乃耕于富春山。……复特征不至,年八十,终于家。

  严光可谓开了东汉士人隐逸拒征之风,其后征君多仿效严光,如法真、董扶、杨厚、黄琼等,或三征,或四征,不是称疾不就,就是连年不应。辞征愈力,名声愈大,则朝廷愈征。征聘原意,不外是为国家搜罗遗才,有助于政教;但其末流,上则以此沽求贤之名,下则以此钓清高之誉,朝野上下,率以鸣高,不仅流于形式,甚至成为许多人博取高官厚禄的资本。

  (2)公府与州郡辟除。辟除是高级官员任用属吏的一种制度。汉代辟除官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三公府辟除,试用之后,由公府高第或由公卿荐举与察举,可出补朝廷官或外长州郡,故公府掾属官位虽低,却易于显达。一种是州郡辟除,由州郡佐吏,因资历、功劳,或试用之后,以有才能被荐举或被察举,亦可升任朝廷官吏或任地方长吏。

  公府辟除。两汉公府自丞相(司徒)、御史大夫(司空)、太尉(司马)、大将军以至诸卿如光禄勋、太常等,皆可自辟掾属。有时皇帝也敕令公府辟召。安帝舅大鸿胪耿宝曾向太尉杨震推荐中常侍李闰之兄,杨震拒绝不辟。耿宝亲造太尉府,说李常侍为朝廷所重,令太尉辟除其兄是皇帝的意思。杨震却说没有皇帝敕书,竟拒绝未辟。公府辟除,就权力而论,以西汉丞相最大,如汉武帝时,丞相除有权置吏外,还可大开客馆以招贤士。但就辟除之风来说,东汉较西汉为盛,史书辟除事例,多出于东汉时期。公府既辟之后,除主官可直接向朝廷推荐之外,又得依诏令所定科目察举。所以公府辟除,实为汉代(特别是东汉)选官入仕的重要途径。

  州郡辟除。西汉武帝时设立十三部州,州刺史纯为监察官,以六条巡察郡国,用人权限很小,法令仅规定:“得择所部二千石卒史与从事”①而已。西汉末,刺史逐渐干预地方行政,组织扩大,掾属亦随之增多。至东汉,刺史既成为地方高级行政长官,州之掾史均由其自行辟除,用人权限自然大增。郡守辟除掾属,西汉时就已成为通制,甚至诸曹设置,太守亦可酌加变更。至于自除诸曹掾史,更是多见。如琅玡太守朱博,到任后就罢斥了一大批称病怠职掾史。州郡辟除,实为汉代选官的又一条重要途径。在州郡辟除的掾史中,不少人成了朝廷或郡国大吏。如西汉王尊为太守辟除书佐,后官至京兆尹,治绩颇著,为吏民所赞。又如东汉陈蕃,为州辟除别驾,后历官至太尉。

  公府与州郡既有自行选官之权,而被辟除的属吏又不为朝廷命官,故去留亦可以自便。如不应辟,也不能加以强迫;否则,要受到舆论的非议。尤其是州郡辟召是当时比较自由的仕宦途径,而且既辟除之后,主官即当加以重用;否则,气节志行之士就要辞去。另一方面,公卿牧守既可自行辟除,他们为了发展个人势力,皆争相以此笼络士人;而士人为了做官,也不得不依托权门。这样便发展成为一种私恩的结合。西汉时被辟除者犹为国家官吏,到东汉则实际上成了主官的私属。于是朝廷集权力量遭到分割,地方割据势力得到发展,东汉末年四分五裂的局面,与用人之权转移到私人手中有很大关系。

   选官方式三:考试

  两汉的察举与考试是相辅而行、相互为用的。察举加考试,这是汉代选官制度中的两个重要步骤。察举之后,是否选得其人,还需要经过考试,而后始能量才录用。因此,无论是郡国岁举的孝廉,还是诏令特举的贤良、文学,到朝廷之后,均须考试。另外,公府与州郡辟除之士、三署郎官以及博士弟子,也要依诏令规定进行考试。考试的内容,诸生试经学,文吏试章奏。考试的方法,有对策和射策二种。所谓对策就是命题考试,所谓射策就是抽签考试。对策多用于考试举士,射策多用于考试博士弟子。

  (1)皇帝策试。凡属诏令特举之士,皇帝往往亲加策试,如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诏举的贤良能直言极谏者,文帝就亲自进行策试。至武帝时,则“受策察问,咸以书对”,当时称为对策,皇帝亲览其策,而第其高下。元光五年(公元前130年)公孙弘被举为贤良,当时参与对策者百余人,太常奏弘第居下,而武帝却欣赏其对,擢为第一,由是公孙弘平步青云,官至丞相,爵封列侯。被举者的对策,如引起皇帝的特别注意,有的甚至还要反复进行二三次,如董仲舒以贤良对策,武帝览而异之,遂至两策三策,对毕,任为江都相。两汉的察举诏令中,常有“朕将亲览”之句,这表示皇帝对于举贤和选官的重视。对策的地点,或在太常寺,或在公车,或在白虎殿,均为临时指定。

  (2)公府考试。郡国岁举的孝廉、茂才,到京以后,也要依其科目与被举人的学艺,由公府分别加以考试。孝廉的考试内容,据《后汉书·左雄传》说,“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公府辟召之士,西汉至东汉初,通常由公府主官负责荐举,或依诏令所定科目,选出高第以贡朝廷。但东汉中叶以后,由于公府辟召不慎,过限未除,清浊混淆,良莠不齐。左雄为尚书令,为革除其弊,乃奏请举吏皆先试之公府,又复试之于端门。左雄所创立的这一复试制度,虽遭顽固派反对,但基本固定下来。这对于防止营私舞弊、择优选拔人才方面,仍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

  (3)博士弟子课试。自武帝立五经博士,置博士弟子员,设科射策,劝以官禄,博士弟子通过考试而补吏,遂成为定制。《汉书·儒林传》记博士弟子通过考试而补吏的情况说:一岁皆辄课,能通一艺以上,补文学掌故缺;其高第可以为郎中,太常籍奏。即有秀才异等,辄以名闻。……岁课甲科四十人为郎中,乙科二十人,为太子舍人,丙科四十人补文学掌故云。

  武帝时设甲乙二科,宣帝时又增加丙科。甲乙丙三科依次分难易,射策者量力取策。一般说来,甲科是热门科,中后可除为郎,诸如何武、萧望之、翟方进等汉代名臣,均以射策甲科为郎。岁课以外,统治机构如果等待用人,也可临时择优充任。东汉沿甲乙科射策之制,但随着弟子员数的剧增和除吏名额的限制,自和帝起便发生了策试中的争讼。永元十四年(公元102年)规定五经各取上第六人,顺帝阳嘉元年(公元132年)又增甲乙科员各十人。但仍不能解决问题,灵帝时竟有人篡改兰台漆书经字以合私文,于是熹平中诏蔡邕刻石经为准。东汉后期,由于吏治败坏,请托公行,博士弟子的课试也流于形式,名存而实亡。

  遵照博士弟子课试制度,两汉对郡国贡举的明经也采取甲乙射策之科进行课试。除以上固定的考试制度,尚有一些根据临时需要而进行的考试,即通过对现任官吏的考试而迁任高职。

   选官方式四:任子

  任即保任之意。任子是高级官吏可以保任其子弟为官。秦朝是否有任子制史无名文,不过云梦秦简中有关于“葆子”的记载,葆子犯罪后不同于其他罪犯,享有一定的特权,有人疑此种“葆子”即为“任子”。西汉初年,随着功臣、高级官吏子弟的逐渐长大,大概从文帝起,任子就成了一种通制。据《汉书·哀帝纪》注引应劭曰:任子令者,《汉仪注》吏二千石以上,视事满三年,得任同产若子一人为郎。

  任子数量规定一人,但事实上保任二人、三人乃至多人者,在两汉是常见的事。任子一般是保任为郎,但也不尽为郎,如汲黯为太子洗马,冯野王为太子中庶子,董贤为太子舍人,萧育为太子庶子,史丹九男皆任为侍中诸曹①,伏堪任为博士弟子②等,均为父任,但官职各异,不过级秩都与郎官大体相似。又任子制虽名为任子,但实际又不限于子,所谓“得任同产若子”之同产,即指同产兄弟,故史书中不仅有以父任者,且又有以兄任者,如爱盎、杨恽、霍光等人均以兄任为郎。东汉时又推及祖孙,如黄琼为司徒,其孙黄琬即以公孙祥为童子郎③。除此之外,还有“以族父任”,“以宗家任”,乃至以姊任者。

  两汉时期,任子制日益发展,东汉时尤盛,无论保任者还是保任的对象都在不断扩大,皇帝唯其所好,诏令特除,任子制也就没有什么严格界线。这种“不以德选”、完全由父兄荫庇而得官的制度,虽说其任之人未必都是平庸之辈,但德才兼备者绝少,弊病很大,对朝廷统治本身来说是不利的,所以某些有眼光的思想政治家,如武帝时董仲舒、宣帝时王吉,当时就提出了批评。但官吏阶层的利益是难于触动的。哀帝时曾一度废除任子令,不久即又恢复。这一制度到东汉时更为盛行,一是败坏了当时的吏治,二是对东汉以后世官世族制的形成也起了促进作用。

   选官方式五:纳赀和卖官

  纳资和卖官也是汉代选官入仕的一条途径。秦及汉初有卖爵的记载,据《史记·秦始皇本纪》,始皇四年(公元前243年),“百姓内粟千石,拜爵一级。”又据《汉书·食货志》所载,文帝时“令民入粟于边,六百石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为五大夫,万二千石为大庶长,各以多少级数为差”。卖爵还不是卖官,但已经是纳资卖官的先声。武帝时期,由于连年战争,财政困难,朝廷一方面大卖武功爵,一方面又采取入物补官的临时应急措施,即所谓纳资授官。当时有以入谷补官者,有以入钱赏官者,有以入羊为郎者,有以入财补郎者等等。纳资授官,从本质上来说与卖官没有区别。但西汉时期选官尚未过滥,武帝时虽有许多纳资授官者,但并不为世人所重。

  东汉前期,由于朝廷重视吏治,提倡气节,公开卖官的事例尚不多见。后期吏治败坏,朝廷开始公开卖官,据《后汉书·桓帝纪》记载,桓帝延熹四年(公元161年)开始公开计金卖官,“占卖关内侯、虎贲、羽林、缇骑、营士、五大夫,钱各有差。”至灵帝时,更扩大卖官规模,并设立卖官专署,据《后汉书·灵帝纪》记载:(光和元年)初开西邸卖官,自关内侯、虎贲、羽林入钱各有差。又私令左右卖公卿,公千万,卿五百万。

  又同篇注引《山阳公载记》云:时卖官二千石二千万,四百石四百万,其以德次应选者半之,或三分之一,于西园立库贮之。

  就是说,“以德次应选者”也要出钱买官。当时灵帝打算拜羊续为太尉,羊续举起缊袍说,“臣之所资,唯斯而已。”灵帝听了很不高兴,竟未拜除太尉。当任职者,均须去西园办理交钱手续,或有人因钱不足,竟至自杀。灵帝时正常的选官制度已经破坏殆尽,卖官、买官已成风气,吏治败坏如此,东汉焉得不亡。

   选官的其他方式

  汉代还有几种选官方法,虽非常制,但对当时以及后代均有一定影响。

  (1)上书拜官。这是皇帝征召、毛遂自荐、审查录用三者结合的一种选官方式。武帝时上书自荐者曾达千人之多,武帝亲自审阅奏牍,不厌其烦,从中选拔了不少人才。诸如东方朔、主父偃、终军等汉代名臣都是通过上书言事而做官的。

  (2)以材力为官。《汉书·地理志》说:“汉兴,六郡良家子选给羽林、期门,以材力为官,名将多出焉。”其中如李广、赵充国、傅介子、甘延寿等人都是汉代名将,对抗击匈奴、安定西域作出了很大贡献。

  (3)以方伎为官。凡有一技之长,皆可为官。如文帝时卫绾以戏车、邓通以濯船,均拜为郎。景帝时周仁以医术,拜为太子舍人。武帝时,更是博开艺能之路,通一技之士,均量才任用。

   选官法规

  1.负责选举的主管机关。由于两汉官制多有变化,所以负责选举的主管机关前后也有变化。在地方是刺史、守相负责。在朝廷,西汉时期,三公中的丞相、九卿中的太常、光禄,均为负责选举的机构;丞相司直、司隶校尉与州刺史均为监察选举虚实的主官。西汉后期,尚书逐渐参掌选举;东汉以降,尚书权力更大。郎官与博士弟子的选考虽仍旧太常与光禄,但最后铨选权均总归尚书。郡国选举,初犹委任三府,其后亦转归尚书。后世吏部尚书所以在六部之中权力最大,地位最高,就是因为掌握了铨选官吏的人事大权;而其渊源,实始于东汉。

  2.选举人的身份和责任。选举人的身份,包括职位和资历,是选举人得以有选举权的条件。职位和资历不够条件,就不得参加选举。一般说来,汉代享有选举权者均为二千石以上的长吏。汉法,郡国守相视事满一岁者始有察举的资格。东汉顺帝时始令郡国守相不满岁亦可察举。选举人的责任,自秦以来就有法律上的严格规定,即《史记·范雎列传》所谓“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汉承秦制,选任得人与否,选举者和被选举者要负连带责任,功罪赏罚相同。东汉初年,为了纠正选举不实,曾一再颁布诏书,申明举非其人,并正举主之罪。两汉因举非其人而坐罪者为数不少,或贬秩、或左迁,或削职,或被刑。反之,如果选举得人,举者要受到嘉奖。

  3.被选举人的条件。汉代对于被选举人的条件也有法律规定。如上述所引“四科取士”即是其德才方面的标准和条件。

  另外在不同时期、不同情况下,还有许多不同的具体规定,包括家庭出身、秩位、年龄、资历、体格等等。如高后、孝惠之时规定,商人子孙不得为吏①,桓帝之时,“臧吏子孙,不得察举”②。这是家庭出身的限制。宣帝时诏令,吏六百石以上勿得举为廉吏③,这是秩位上的限制。安帝时诏令,三署郎视事三岁以上皆得察举①;顺帝时诏令,秩满百石十岁以上乃得参选②,这是资历的限制。东汉又规定有金痍痼疾者不得举为博士③,这是身体条件的限制。这些具体条件的规定既非常制,也非一成不变的教条,有时因某种政策的改变或特殊的关系,也可酌情作必要调整。如武帝时由于财政的需要,起用盐铁商为官,就打破了汉初商人不得为官的规定。

  

  ①《通典·选举典》。

  ②《史记·淮阴侯列传》。

  ①《汉书·武帝纪》。

  ①《汉书·韦贤传》。

  ②《后汉书·章帝纪》。

  ③《后汉书·后帝纪》。

  ④《后汉书·陈宠传》。

  ⑤《初学记·十二职官部》引华峤《后汉书》。

  ⑥《汉书·赵广汉传》。

  ⑦《后汉书·童恢传》。

  ①《汉书·何并传》。

  ②《后汉书·袁安传》。

  ①《史记·叔孙通列传》。

  ②《水经·漯水注》。

  ③《汉书·儒林传》。

  ①《汉书·王尊传》注引《汉仪注》。

  ①均见《汉书》本传。

  ②《后汉书·伏湛传》。

  ③《后汉书、黄琬传》。

  ①《史记·平准书》。

  ②《后汉书·桓帝纪》。

  ③《汉书·宣帝纪》。

  ①《后汉书·安帝纪》。

  ②《后汉书·顺帝纪》。

  ③《后汉书·朱浮传》注引《汉官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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