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卷 中古时代·隋唐时期(上册)

第五节 货币的铸造与流通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五节货币的铸造与流通隋初的货币改革及隋未币制紊乱隋代的货币,仍沿袭汉代至三国两晋南北朝以来的传统,铸造五铢钱。但因为南北朝时代的各个皇朝在不同时期铸造的钱币,大小轻重不一,还有不少“以一当五”和“以一当十”的虚值钱。再加以民间私铸盛行,劣币充斥市场,使钱币的流通发生极大的混乱。由此,隋文帝在即位后,“以天下钱货轻重不等,乃更铸新钱,背面肉好,皆有周郭,文曰‘五铢’,而重如其文。每钱一千,重四斤二两”。隋文帝为统一货币,采取了三个方面的措施:一是严格按照标准铸造新钱。他在开皇三年(583)下令,在京城四面的关隘,设置标准样钱,凡是入关的商旅携带铜钱的,都必须与样钱核对,与样钱相似,方可放行,否则予以没收并熔铸为铜。二是禁止使用古旧钱币,尤其是北齐、北周所铸钱币,一律禁止流通,并销毁改铸。隋文帝在开皇初年连续颁布诏令,严惩习用前代旧钱的官吏和百姓。三是增铸新钱,严禁恶钱,除朝廷大量铸钱外,又诏令晋王、蜀王等在扬州、并州、益州、鄂州设炉铸钱,官府同时大量没收和销毁恶钱。这样,终于收到“钱货如一,所在流布,百姓便之”的良好效果,统一了钱币,结束了三国两晋南北朝以来钱币流通的混乱局面。

  但是,隋代民间私铸之风仍然很盛,隋文帝虽屡次严加打击,终未能完全禁止。到隋炀帝继位后,朝政紊乱,“天下盗起,私铸钱行。千钱初重二斤,其后愈轻,不及一斤,铁叶、皮纸皆以为钱。高祖入长安,民间行线环钱,其制轻小,凡八九万才满半斛”。隋皇朝在紊乱的通货中归于灭亡。

  开元通宝的铸造与流行五铢钱经过七百多年的流行,这种以金属重量作为币值单位的货币,已不能适应商品交换发展的需要,而且其币面标示重量也与其实际金属重量脱节,出土的隋五铢钱平均约重3克,仅相当于当时权量的一点七铢。同时,隋末劣币充斥的现象,也使得改铸新类型的货币成为历史的必然。唐武德四年(621),在唐皇朝初步稳定国内局势后,唐高祖李渊下令“废五铢钱,行‘开元通宝’钱,径八分,重二铢四絫,积十文重一两,一千文重六斤四两”。开元通宝钱的铸行,使五铢钱退出了货币流通的领域。

  开元通宝钱制的创立,在钱币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首先,它把货币的单位由金属重量的直接标示,改为纯粹的货币符号,开创了中国货币史上以“通宝”、“元宝”等作为铸币标示的货币系统。其次,秦汉以来的衡量系统,以二十四铢为一两,而开无通宝钱十枚重量,恰为一两,约合三十七点三克,平均每枚钱重三点七三克,与出土开元钱的实测重量基本吻合。其“轻重大小,最为折衷,远近甚便之”。开元通宝钱的大小轻重成为唐以后历代铸币的基本标准,由此,以十钱为一两的衡量单位逐步形成。

  唐代在开元通宝钱铸行后,钱制主要有两次变更。第一次是唐高宗乾封元年(666)改铸“乾封泉宝”钱,其钱体略大于开元通宝钱,重二铢六分,并规定钱的币值为以一当开元钱十。由于乾封钱的币值比价过高,导致民间拒用,“商贾不行,米帛踊贵”,结果仅行用七个月即废止,重新行用开元通宝钱。第二次是安史之乱后的唐肃宗乾元元年(758),因朝廷财政困难,铸钱使第五琦铸造“乾元重宝”钱,每千钱重十斤,与开元通宝钱的比价是以一当十。以后第五琦又铸造重轮“乾元重宝”钱,每千钱重十二斤,以一当开无通宝钱五十。三种钱同时行用。由于乾元重宝钱定值过高,民间称为“虚钱”,物价剧烈上涨,米价涨至七千钱,并且引起民间盗铸之风,仅长安地区因盗铸在几个月内即有八百余人被处死。到唐代宗即位后,迫于币制混乱,盗铸盛行,只好下令乾无重宝钱与开元通宝钱等值流通。乾元重宝钱于是被民间大量熔铸为器,退出流通。终唐之世,仍行用开元通宝钱。

  隋唐时期货币的特点及其影响隋唐钱币铸造和流通中的主要特点,一是私铸导致恶钱充斥。二是钱币铸造不足,导致通货紧缩,引起钱帛兼行和唐代后期物价下跌。三是促成汇兑事业的产生和除陌钱的出现。

  隋代私铸钱币现象就很严重。隋文帝时,民间“奸狡稍磨钱郭,取铜私铸,又杂以锡钱,递相放效,钱遂轻薄”。到隋代未年,由于社会的动乱,民间流通的轻薄恶钱更多,造成钱币大幅度贬值,直到隋亡。

  唐代铸行开元通宝钱后,民间私铸恶钱的现象并未消除。尤其在唐高宗显庆年间(656—660)以后,民间流通的恶钱数量很大,高宗曾下诏以好钱一文购买恶钱二文回收,仍不能阻止私铸。武则天统治时期,民间私铸更为普遍,只好下诏规定钱币只要不是铁锡、铜荡、穿穴,都允许在市面流通,结果引起民间“盗铸蜂起,滥恶益众,江淮之南,盗铸者或就陂湖、巨海、深山之中,波涛险峻,人迹罕到,州县莫能禁约,以至神龙、先天之际,两京用钱尤滥恶”。当时各种磨去轮廓的和铁锡铸成的钱,甚至前代的五铢钱,都在市场上流通。玄宗开元年间以后,由于唐朝廷采用以仓米、绢布、好钱回收恶钱的措施,以及在宣州、润州、扬州等地增设铸钱监,恶钱泛滥的情况稍有缓和。唐代宗时,盐铁转运使刘晏把江南、岭南诸州的赋税“积之江淮,易铜铅薪炭,广铸钱,岁得十余万缗,输京师及荆、扬二州,自是钱日增矣”。

  但是,私铸恶钱的现象,直到唐代后期仍无法消除。唐文宗大和五年(831),湖南诸州民间私铸“造到钱”,尤其是“衡、道数州,连接岭南,山洞深邃,百姓依模监司钱样,竞铸‘造到’脆恶奸钱,转将贱价博易,与好钱相和行用。其江西、鄂岳、桂管、岭南等道,应有出铜锡之处,亦虑私铸滥钱”。私铸恶钱的问题始终困扰着整个隋唐时期。不过,因为唐代货币流通中的主要问题是货币供应不足,所以私铸钱币数量虽大,但并未造成通货膨胀的局面;虽然是劣币,但其流通还往往得到民间在一定程度上的默认。

  唐代货币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钱币铸造数量不能满足社会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对货币的需求,造成“钱荒”,导致钱帛兼行和唐代后期的物价下跌。

  唐代的钱币铸造额,前后变动很大。唐初缺乏铸钱额的记载。在唐玄宗天宝年间,全国设有九十九个铸钱炉,每年铸钱三十二万七千缗,这个数量也是唐代有记载的铸钱数最高峰。唐代宗时,刘晏在江淮设置七个钱监,每年共铸钱四万五千贯,到德宗时,因户部侍郎韩洄的请求,停罢江淮钱监,而在商州设置洛源监,每年铸钱七万二千贯,宪宗时,每年铸钱额为十三万五千贯。如果以唐玄宗时每年铸钱的最高数额与北宋神宗时的每年铸钱额五百零六万贯比较,唐代仅相当于宋代的十五分之一。可见唐代的铸钱额与社会商品流通总量不断增加的需求相比,是严重不足的。这一现象在唐代后期尤其严重,造成长时期的通货紧缩与物价下跌。唐德宗时,“民间钱益少,缯帛价轻,州县禁钱不出境,商贾皆绝”。唐宪宗时,国子博士李翱说,四十年前初定两税时,当时绢一匹值钱四千,米一斗值钱二百;而四十年后,则绢一匹价不过八百,米一斗价不过五十。可见在从德宗建中元年(780)到宪宗元和十五年(820)的四十年中,物价下跌到原来的四分之一至五分之一。

  从唐代中期开始,由于铜价的上升,销熔铜钱以铸造铜器和佛像的现象日益严重,成为货币流通额不足的另一重要原因。德宗贞元时,盐铁使张滂上奏说:“伏以国家钱少,损失多门,兴贩之徒,潜将销铸。每销钱一千为铜六斤,造写杂物器物,则斤值六千余。其利既厚,销铸遂多,江淮之间,钱实减耗”。因此唐廷下令严厉禁止。但禁令并未收效,敬宗宝历元年(825)再次下诏规定:“销铸见钱为佛像者,同盗铸钱论”。严厉的禁令不能阻止民间为谋取厚利而销熔铜钱,使本来铸造不足的钱币加速消耗。唐文宗时宰相李珏指出,“江淮以南,铜器成肆,市井逐利者,销钱一缗可为数器,售利三、四倍,远民不知法令,率以为常,纵国家加炉铸钱,何以供销铸之弊?”铜钱的不断销铸再加以贵族官僚与商人大量储藏钱币,不愿意投入流通,使唐代的钱荒日益严重。

  绢与货币承袭三国两晋南北朝以来,以绢帛等实物作为货币的传统,以及为解决通货不足的问题,隋唐规定绢帛和布匹可以作为货币流通,与铜钱同时兼用。唐代的布帛有确定的规格:绢以四丈为匹,布以五丈为端,均宽一尺八寸。价值也较高,具有作为货币的条件。唐代初年颁布的《唐律疏议》中,对于债务清偿,官吏受贿,财产定值等法律条文,均规定以绢帛计算价值。唐代官吏的俸禄,也可以用绢帛部分支付。军费的开支,皇帝的赏赐,民间的交易,往往都使用绢帛。唐代还屡次颁布诏令,规定钱帛必须同时行用。开元九年(721),玄宗下诏规定,“绫罗绢布杂货等,交易皆合通用,如闻市肆必须现钱,深非道理。自今以后,与钱货兼用,违者准法罪之”。以后在开元二十二年(734),玄宗再次下诏规定,凡在一千文以上的交易,必须钱物兼用。安史之乱后,钱币缺乏的现象十分严重,因此唐德宗在贞元二十年(804),“命市井交易,以绫、罗、绢、布、杂货与钱兼用”。以后在唐宪宗元和六年(811)也下令“公私交易,十贯钱以上,即须兼用疋段”。

  这一系列规定绢帛布匹与钱币同时流通兼用的法律与诏令,一方面显示唐代由于布帛是全社会普遍需求的商品,又有确定的规格和较高的价值,所以才能为社会接受,成为与铜钱并行的交易支付手段。另一方面显示绢帛布匹作为货币流通,是唐代为货币供应不足而采取的解决办法。唐玄宗天宝时,朝廷每年收入绢七百四十万匹,布一千零三十五万端。以当时绢价约每匹五百五十文左右计,仅唐朝廷拥有的绢即约相当于四十亿文铜钱的价值,由此大大缓和了铸币缺乏引起的通货不足。除此之外,唐代后期还屡次颁布诏令,禁止官吏百姓过量储藏钱币。但是,唐代的这些政策并未能够完全执行。唐宪宗时,元稹说:“窃见元和以来,初有公私器用禁铜之令,次有交易钱帛兼行之法,近有积钱不得过数之限……然而铜器备列于公私,钱帛不兼于卖鬻,积钱不出于墙垣,欺滥遍行于市井”。由此可见,终唐之世,钱币铸造与流通数量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矛盾,始终未能解决。

  货币的汇兑由于钱币的缺乏,钱货兼用政策的实行,以及金融信用关系的发展,促成了唐代中期以后钱币汇兑的产生。《新唐书·食货志》说,唐德宗时,“民间钱益少,缯帛价轻,州县禁钱不出境,商贾皆绝。……(贞元)二十年,命市井交易,以绫、罗、绢、布、杂货与钱兼用。宪宗以钱少,复禁用铜器。时商贾至京师,委钱诸道进奏院及诸军、诸使富家,以轻装趋四方,合券乃取之,号’飞钱’”。“飞钱”即钱币的汇兑,这是唐代钱币流通过程中出现的新现象。它不仅能使商人免除携带大量钱币和绢布出外经商的不便,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钱币的缺乏。唐朝廷最初对飞钱采取禁止的办法,但商人仍暗中汇兑,同时这样做也并不能解决钱币缺乏的问题,于是朝廷改用官营飞钱的政策。元和七年(812),判度支卢坦、兵部尚书判户部事王绍、盐铁使王播共同请求准许商人在户部、度支、盐铁三司飞钱,但每贯收取一百文手续费,结果没有商人前去。朝廷只好再次让步,准许商人“敌贯而易之”,即平价汇兑钱币。这样,钱币的汇兑事业改由朝廷经营,成为唐代后期货币流通中的重要制度。

  货币的升值同时,唐代后期的长时期钱币供应不足,也引起货币的升值。宪宗元和时,长安交易用钱,每贯要扣除二十文,称为“除陌钱”,实际上相当于钱币升值百分之二。元和未年除陌钱增加到每贯七十文。虽然朝廷一度禁止,但因为货币缺乏问题无法解决,并不能阻止除陌。因而从唐穆宗长庆元年(821)起,取消对除陌钱的禁令,统一规定以九百二十文作为一贯,相当于货币升值百分之八。到唐代未年,由于铜钱铸造数量更少,“钱重币轻,生人坐困”,昭宗时,洛阳民间坊市中交易,以八百文为一贯,而朝廷则规定以八百五十文为一贯,相当于货币升值百分之十五。这种因货币供应不足导致升值而使用“除陌钱”的现象,一直持续到唐末五代和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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