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卷 中古时代·隋唐时期(上册)

第二节 隋代地方行政机构的简并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二节 隋代地方行政机构的简并

  南北朝时期,地方行政机构十分素乱,主要表现在州郡数量的繁杂与比例失调,以致形成“当今郡县,倍多于古,或地无百里,数县并置:或户不满千,二郡分领。所谓民少官多,十羊九牧”的严重局面。隋文帝采纳度支尚书杨尚希的建议,在开皇三年(583)下令“罢天下诸郡”,以州直接统县。到开皇九年灭陈后,又把这个做法推行到南方,在全国范围内罢郡。东汉以来实行了三百多年的州——郡——县三级地方行政机构至此改变为州——县二级制。在罢郡后,又大量裁并州县。虽然隋炀帝在大业三年(607)下令改州为郡,但仅仅是名称的改换,并未恢复三级政区制,当时全国共有郡一百九十个,县一千二百五十二个。地方政区的简并,仍然得到保持。

  隋代后期的郡,设太守一人,作为一郡行政长官,长安、洛阳因为是京都所在,特置京兆尹和河南尹,而不置太守。其下设置郡丞,作为太守的副手。太守的属官有东、西曹椽和主簿,还设有司功、司仓、司户、司兵、司法、司士等书佐。其职权分别与朝廷六部大体上相对应。司功主管祭祀、礼乐及学校、科举,司仓主管仓库和财政,司户主管户口、民政,司兵主管军政、驿传,司法主管诉讼、刑法,司士主管工程、河道、桥梁事务。郡的属官数量按郡的大小而增减。

  县。设县令一人,作为一县行政长官。县令之下设置县丞和主簿各一人,作为县令的辅佐。县的属吏为户曹和法曹各二人,分别对口承担郡的六司分管的职责。

  经过隋文帝和隋炀帝两次对地方行政机构的改革,州(郡)、县两级的官吏编制也大幅度减少。在开皇初年,上上州官吏的编制为三百二十三人,到下下州递减为一百六十七人;上上县官吏编制为九十九人,到下下县递减为四十九人。官吏仍然较为庞杂。隋炀帝即位后,在大业三年(607)对地方各级官吏进行裁减,罢去郡的属官长史、司马,其余属官,“各因郡之大小而为增减”。县级官吏,除县令、县丞、主簿外,其余属官裁减为户曹、法曹两司,每司仅有官吏二人。这样,地方郡县的行政开支有所减少,行政效率也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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