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卷 中古时代·元时期(上册)

第三节元代农业的恢复、发展与衰敝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三节 元代农业的恢复、发展与衰敝

  农业的恢复、发展

  由于“重农”举措得力,元代初期在土地开发、水利兴修以及经济作物的推广栽培诸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呈现出一派恢复与发展的良好势头。反映元代前期这种面貌的记载非常丰富,有些地区繁盛兴旺的景象甚至非常突出,如陕西泾汾地区在蒙金之际的状况是“蓁莽榆棘,连云蔽日”,“千里萧条”,“人迹几绝”,经过招抚,民众“稍稍归集,■芜挽犁,渐就耕业”,然而“初皆食草实,衣故书纸”。垦殖之后,出现“马牛羊豕,日加蕃息,公私储蓄,例致丰饶”(《陇右金石录·元重修王母官碑》)的景象。另一条材料证实了这种景象并非虚言:“晋地厚而气深,田凡一岁三艺而三熟。少施以粪力,恒可以不竭。引汾水而溉,岁可以无旱。其地之上者,亩可以食一人。民又勤生力业,当耕之时,虚(墟)里无闲人,野树禾,墙下树桑,庭有隙地,即以树菜茹麻枲,无尺寸废者。故其民皆足于衣食,无甚贫乏。家皆安于田里,无外慕之好”①。宋元之际的两淮大片地区,人烟断绝,“荒城残堡,蔓草颓垣,狐狸啸聚其间”,六七十年后,人们见到的景象是“生聚之繁,田畴之辟,商旅之奔凑,穰穰于视昔远矣!”②元代初期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大批荒废土地通过种种途径得到开发。其中屯田是开发填实大批荒闲土地的主要措施,此项行动大概始于成吉思汗称汗后的十一至十三年(在阿鲁欢地区兴办称海屯田③),中原地区大概始于十六年(由木华黎部将兴办固安屯田)。开始是随营立屯,解决军需,忽必烈时逐步成为重农措施的一项组成部分,发展成遍及全国的规模空前的屯田。到大德年间,全国屯田有一百二十余处①,二十万顷左右,约占全国垦田数的三分之一②。

  屯田分两大系统,中央所属枢密院、大司农与宣徽院屯田,多在腹里地区。地方所属有各行省屯田,有经略使司、提举司统领或路、府、州、县所辖屯田,再有僻远地区的一些屯田点。“大抵芍陂、洪泽、甘、肃、瓜、沙,因昔人之制,其地利盖不减于旧;和林既西、四川等地则因地之宜肇为之,亦未尝遗其利焉。至于云南、八番、海南、海北虽非屯田之所,而以为蛮夷腹心之地,则又因制兵屯旅以控扼之。”(《元史·兵志三》)地域分布之广,前所未有。

  北面除和林、称海之外,更远有叶尼塞河上游地区的谦州屯田,西南面深入到云南、广西边远地带;东北的肇州屯田万户府达黑龙江江口,高丽境内也有十多处屯田;南面远及海南、海北。内地河南行省为数居首,次为腹里地区,所谓“天下无不可屯之兵,无不可耕之地矣!”(《元史·兵志三》)

  另一类开发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这一带地势低洼,土地肥沃,河湖港汊密集,南北朝时期已显示出明显的经济活力,逐步成为全国的主要粮仓和财赋之区,因而人民趋之若鹜,人口密度很高,土地与人口的矛盾也很突出。经过长期努力,劳动人民逐步摸索出一些开发土地的特殊形式。王祯《农书》对这些形式作了系统总结,其中有“筑土作围”而成的围田(圩田与此相类),有在海边涂泥之上种植稗草而受斥卤,“其稼收比常田利可十倍”的涂田,有“似围而小”的柜田,有用木材相缚,其上积土,浮于水面,可得“速收之效”的架田(葑田)。围田、圩田、沙涂田等经营形式,宋元时代因多施行于湖泊地区,所以也往往泛称湖田、湖地。以此类形式经营、开发土地,大致始于北宋,南宋形成高潮,元代继续盛行。如松江曹梦炎,占淀山湖大半湖田,达九十三围、数万亩之多,积粟百万石,北人称“富蛮子”①。文宗赐给权臣燕铁木儿嘉兴、平江、江阴地区的芦场荡山和在沙涂沙地地带的圩田,达五百余顷。在黄河流域的一些地带,因河水“涸露”而形成“水泊淤地”,称为“黄河退滩地”,多为权豪抢占,其数量也相当可观。

  水利建设的成就亦较可观。《元史》归纳与农业有关的主要建设项目有:导浑河、疏滦水、浚冶河、障滹沱,疏陕西之三白,泄江湖之淫潦(主要指浙西水利工程,见下),立捍海之横塘(指浙江盐官州捍海石塘)(《元史·河渠志一》)。此外还有许多重大项目未被列入,如中统年间在太行山下开浚大河四道,成广济渠,附近五县农田三千余顷均获其利(《元史·河渠志二》)。至元元年,郭守敬会同张文谦在西夏故地修复中兴州(治今宁夏银川市)的唐末、汉延二渠及西夏故境内其他水渠,“计溉田九万余顷”②。二十六年起朵儿赤又用三年时间在中兴“塞黄河九口,开其三流”,使“赋额增倍”(《元史·朵儿赤传》)。至元十六年,王志谨于今陕西户县、周至两县交界处引涝水开长渠二百余里,使沿岸地区“了无干旱之患”(薛友谅:《开涝水记》)。游显曾在襄阳“复铁构壅湍水为渠”,“溉稻田千数百顷”①。乌古孙泽任海南海北廉访使时,浚故湖,筑大堤,“得良田数千顷,濒海广泻,并为膏土”(《元史·乌古孙泽传》)。赵世延在四川修都江堰,“民尤便之”(《元史·赵世延传》)。张立道任大理等处巡行使,曾为昆明池泄洪排水,并“得壤地万余顷,皆为良田”(《元史·张立道传》)。武宗时,哈剌哈孙行省和林,“浚古渠,溉田数千顷”(《元史·哈剌哈孙传》)。衢州(治今浙江衢县)总管朱景周修复黄堰,溉田数万顷(苏天爵:《滋溪文稿》卷十七《碑志》十一)。

  兴修水利的高潮主要在世祖、成宗两代,此后亦续有修浚,有的工程用工高达一百数十万,如黄河于世祖、成宗、仁宗、文宗时多次决口,工役屡兴,至正九年(1349)采用都漕运使贾鲁“疏塞并举,挽河东行以复故道”之策,十一年,发动十五万民工,二万士兵,为时七个月左右,达到预期目的(《元史·河渠志三》)。太湖流域的苏、湖、常、秀是财赋所出之地,但地势低洼,众水注入太湖,水涝则须导水入海,但湖河港汊之间,权势占为农田,围田又比比皆是,一有水涝,湖水渲泄受阻,统一二十多年来,水灾频发,历来是水利工程的重点地区。至元二年,平江设都水庸田使司,五年复立又罢。大德二年(1298)二月,立浙西都水庸田司,“专一修筑田围,疏浚河道”。八年五月,于平江立行都水监,“直隶中书省”②。泰定三年(1326),又置都水庸田司于平江,任仁发等人围绕开江、围岸、置闸等主要问题展开热烈讨论。泰定八年、至正元年以及至顺、后至元年间多次兴役,大规模开挖淤塞的通海河道。

  水稻单位面积产量(元制),江浙地区上田五到六石,中田三到四石,下田二到三石①,湖广地区上田三石,下田二石②,实际就是宋代(主要指南宋)所达到的水平。云南地区的水稻产量,一般是二石(李京:《云南志略·诸夷风俗》)。陕西汉中地区栽种的水稻“收皆亩钟”③。由于水稻是典型的高产作物,所以元代继续被引种到北方,引植较早的如河北的蓟州(治今蓟县)、渔阳(治今天津市蓟县)地区④、甘肃河西走廊地区⑤、漠北称海地区⑥、河南怀州(治今沁阳)及沁水流域。元末海运不通,元廷在河南洼地置屯田八处,并设都水庸田使司经营水稻种植。河北保定、河间、武清、景蓟等地原来分布大批水田,至正十三、十五年在此基础上发展屯田,范围包括大都近畿的大片地区(西至西山,东至迁民镇,南至保定、河间,北至密云、顺义),一度收到“岁乃大稔”的效果⑦。

  经济作物的栽培也受到元政府的高度重视。按“农桑之制”十四条中的“种植之制”的规定,每丁岁种桑枣二十株,土性不宜可改种榆、柳等,数量同;每丁至少种杂果十株(以成活为准)。所在官司必须如实上报,否则即属有罪。由于栽种普遍,所以《农书》提到楮树、榆树、漆树与桔、柑、荔枝等果木杂树的种植与经济价值。元代农书记载的染料作物中列有兰靛多种,红色十种,青绿色十种,褐色十三种。竹是造纸、制扇、建筑的重要材料,也广泛用于手工制作业,“指地卖者,省功而利少;煮剥卖皮者,虽劳而利大”,河南怀孟、卫辉、襄阳、邓州等处山中所长竹杆“不胜其数”,怀、洛、关西等处平原“见有竹园约五百余顷”,江西行省竹园可办课额达一千二百余锭。在这些官营竹园外,尚有大量私营竹园散布于上述地区,从而形成腹里、江南所求购的产品优势①。

  清末以前的棉花有木本、草本之分,它们分别从南北两道传入中国。宋代南道棉(以木本为主)从闽广进入两浙、江西②,北道棉(主要为草本)进入河西走廊,元代进一步进入内地,据元初编定的《农桑辑要》说,“西域所产”的木棉,“近岁以来,种于陕右”,“滋茂繁盛,与本土无异”,因而,“遂即已试之效,令所在种之”③。尔后《农书》又说,木棉本产自海南,“诸种艺制作之法骎骎北来,江淮川蜀既获其利”,可见,元代的棉花种植已推进到黄河、江淮流域以及四川地区。元代几部农书记录了从选种、浸种、育苗、深耕、畦畛、锄治、去心、采摘等棉花种植、生长的各主要环节,充分反映了棉花种植的普遍和技术的提高。

  桑树是传统作物,元代与粮食作物并重,农书用大量篇幅予以记载。至元七年颁布的“农桑之制”十四条中的“种植之制”规定,在土性适宜的地区,每丁岁种桑枣二十株,于是,桑树种植遍及南北。宋代蚕桑业十分发达的河朔地区仍保持兴旺的势头,如广平路(治今河北永平县)“课树桑亿万计”①,真定地区“千里桑麻绿荫城”②,关中地区“田野桑树遍布”③。汾水流域与河南一带的农户于农居和农田周围种桑的情景十分普遍④,山东滨州(治今山东滨县)由“田桑多荒”而“新桑遍野”⑤,长江中游的蕲春县,“学之闲田悉以种桑”⑥。云南爨、僰之人虽知蚕桑,但未得其法,张立道于至元初进入云南,推广种制之法,结果“收利十倍于田,云南之人由是益富庶”(《元史·张立道传》)。在知州的倡导下,江浙地区的海宁州(治今海宁西南)亦是一派“桑柘榆柳,交荫境内”(《元史·臧梦解传》)的景象。

  宋代的广南西路(治今广西桂林)、川陕路是苎麻的主要产区,元初已推广到河南。山西地区土地亦适宜种麻,麻布成为当地特色产品,农民以此“贸易白银,以供官赋”①。

  元代产茶区主要分布于长江以南。宋代茶叶种植区域以成都府路、利州路、江南东西路、淮南路为主,特别是淮南,北宋时增设了十三处山场,但两宋之际发生很大变化,山东、河南的大片茶树或是“恣民耕樵”,或是“率多枯槁”(《金史·食货志四》),因此,入元以后主要产茶区明显向南推移,其分布可归纳为两种类型,一是政府实行榷茶、征收茶课的江西等处榷茶都转运司下辖的若干产茶区:杭州、宁国、龙兴、建宁、庐州、岳州、鄂州、常州、湖州、潭州、静江、临江、平江、兴国、常德府、古田建安等处②。另包括四川,即四川地区也遍布茶场③。第二种类型是皇室直接控制的茶区,它们负责上贡精绝品种。宋代在福建建安设“岁取上供”的官烘三十二,采茶、制茶工两千多人④,元代“掌供玉食”的宣徽院下辖的“常湖等处茶园都提举司”拥有七个提领所(乌程、武康德清、长兴、安吉、归安、湖汶、宜兴),加上另一个“建宁北苑武夷茶场提领所”(《元史·百官志三》),共拥有采茶、制茶工二万五千以上。除上述榷茶和贡茶的茶叶产区之外,广州、云南等地也遍布茶场①。作为脱离农业而独立经营茶叶生产的专业户称为茶户、园户、磨户或山场小民②。茶叶除传统品种外,忽思慧《饮膳正要》首见记载的尚有河南的温桑茶③,“出直北地面,味温甘”的女须儿,“出本土,味甘涩,煎用酥油”的西番大叶茶。

   元代中期以后农业衰敝气象的显现

  蒙古贵族取金、宋而代之后,虽给传统的农业社会注入了一些新的活力,但就总体而言,旧的生产关系和社会积弊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并且还带来了一些新的落后因素。蒙元时代的农民遭受的压榨和剥削是多方面的(详参《赋役》部分)。就社会关系而言,统治阶级由贵族、官僚、上层僧侣、大地主和豪商组成,被统治阶级有包括自耕农在内的“诸色户计”,有处于最下层的奴婢和佃农。元代奴婢数量空前增加,但直接从事农业生产者所占比例不大,所以元人认为,“国家以农为重……然人家耕种,出于佃人之力,不可不以佃人为重”④。作为农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佃户与主人之间的关系主要以契约形式构成,但佃户对主人的隶属关系尚不见明显松动的迹象。元籍记载说,浙江安吉一地主以好食鸡著称,一日经过佃户家,佃客投所好而烹鸡,他凭几午憩,鸡熟而主未醒,佃客乃“侍候于旁”①;黄岩地方风俗“贵贱等分甚严,佃户见主不敢施揖”(黄涛:《闲中今古录》卷二)。主人还可任意役使佃户及其子女,干涉其婚姻。在河南陕州地区,有的将少量荒远土地“夹带佃户典卖”,称“随田佃客”,甚至将佃客“计其口数,立契或典或卖,不立身份,与买卖牲口无异”②,体现的是更为落后的生产关系。地租有分成租(从文献记载看,对分制比较普遍),较多实行定额租制。佃户按所属主人的不同,可分为三类,一是官田佃户,租额一般是一斗五升至三斗三升。二是职田佃户,租米由六斗至一石甚或三石。三是私田佃户,租米有三斗至一石,谷有一石三斗至二石六斗,其中如浙江地区的寺田,少至四、五斗,多至租米一石至三石二斗。按国家规定,上田地租不过亩输三升,上述租额,至有超过十倍者,究其原因,除地主“恣意多取”外,另有值得注意之点,即“吐退转佃”现象非常普遍③。官田往往由权豪势要承佃包租(称总佃),往下再有“分佃”者④,另有帮助地主经理田租的管干(职田称提控总领),地租由此层层加码。职田佃户,九品不下三五十户,三品至五品七百户。私田佃户为数更多,“富室有蔽占王民奴使之者,动辄百千家,有多至万家者”(《元史·武宗纪二》)。大护国仁王寺有佃户三万七千多户⑤,而“杭州省里管着寺家的佃户,约五十万户有余”⑥。高额地租加上各种敲榨苛索,使大批佃户维持再生产的能力极其薄弱,危难之际,多举高利贷饮鸩止渴,如大德八年江浙省臣即反映:“江南佃民,多无己产,皆于富家佃种田土,分收子粒,以充岁计。若值青黄未接之时或遇水旱灾伤之际,多于田主家借债贷粮接缺食用”,田主则“必须勒令多取利息,方才应付;或于立约之时,便行添答数目,以利作本。才至秋成,所收子粒,除田主分收外,佃户合得粮米,尽数偿还本利,更有不敷,抵当人口,准折物件,以致佃户逃移,田地荒废”①。

  元代土地兼并、集中的程度十分严重。据《元史》统计,贵族、官僚、寺院的赐田数分别为二千七百余顷、一万四千七百余顷和十六万七千余顷,共十八万五千余顷②。如至大二年(1309)赐鲁国大长公主祥哥剌吉平江稻田一千五百顷,泰定三年(1325)赐伯颜河南田五千顷,大承天护圣寺所得赐地至少在十六万余顷③。一般大地主占地的数额相当惊人,如延祐年间松江下砂场瞿霆发“有当役民田二千七百顷,并佃官田,共及万顷”(杨瑀:《山居新语》)。朱清、张瑄两家田宅“遍于吴中”④。因而元代前期的赵天麟指出,在江南地区,“贫家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荆楚之域,至有雇妻鬻子者。衣食不足,由豪家兼并故也”(赵天麟:《太平金镜策》)。后期名臣余阙也说:“吴人之兼并武断大家,收谷岁至数百万斛,而小民皆无盖藏。”⑤再如福建崇安地区共有田五十都(都是乡村中按一定土地数量划分的地域单位,也是县以下的一个基层单位),税粮六千石,而约占总户数十分之一的五十多户“大家”负担的税粮占去百分之八十三(五千石),其余十分之九的佃户,仅纳粮一千石,占百分之十七,“大家之田,连跨数郡,而佃民之粮,或仅升合!”(《元史·邹伯颜传》)

  入主中原的统治者最初在政治上显示出一些振兴气象,因而他们制订和规划的“重农”举措收到一定成效,但不久局势逐步逆转,大德元年前后,一系列“妨农之役”已成为社会公害,中央不得不申令罢免(《元史·食货志一》)。随着吏治的日益败坏,原来行之有效的种种举措便明显走向自己的反面而一发不可收拾,如中期和后期的大臣都相继指出,地方政府和劝农官名为“劝农”、“养民”,其实却是“扰之”、“劳之”、“废之”①。前述苗好谦献“种莳之法”,曾因收效显著而广为推行,但到了延祐年间,“有司不能悉遵上意,大率视为具文而已”(《元史·食货志一》)。又如屯田,据当时人揭示,因“所用者多非其人”,武宗以前已全面呈现“废弛”局面②。设置常平仓是保障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的辅助性措施,但忽必烈时代已名存而实废。生产工具的经营权由官府把持,质次价高,忽必烈时代已形成坑农图利的一大祸害,农民叹道:“一铧废夺十农功,办与官家多少利。劳形馁腹死甘心,最苦官拘卖农器③!”

  吏治败坏也给农业命脉所系的水利灌溉带来无穷灾难,这方面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地方权豪的直接破坏,他们在排灌系统地带或是围水起田,或是起立碾硙图利,使得原来兴建和疏浚好的灌溉系统的排洪渠道遭严重毁坏,如在黄河流域,遇到干旱,河身涸露,水泊淤地便多为势家所据,“忽遇泛滥,水无所归,遂致为害”(《元史·河渠志二》)。广济渠修成后曾灌溉良田数万顷,但后来豪民沿渠立堰起立碾磨,河北保定清苑水塘也发生类似情况,结果是“沙塞堤圮”、“灌溉利绝”①。这类情况在江南水网地区更为严重,如镇江路练湖(在今江苏丹阳市西北),豪势之家在湖中筑堤,围田耕种,“侵占既广,不足受水,遂致泛滥”。吴松江是浙西太湖地区十分重要的通海排洪渠道;淀山湖上承太湖,下经黄浦江东向入海,也是太湖地区蓄水、排洪的自然湖泊,但权豪势要不断占荡、筑堤为田,每遇水旱,必然泛滥成灾(《元史·河渠志二》。自然灾害在所难免,但与政治腐败结合起来,后果就相当严重,所以,早在大德之初“妨农之役”屡兴不绝之时,随之而来的情况就是“旱暵雨之灾迭见,饥毁荐臻,民之流移、失业者亦已多矣!”(《元史·食货志一》)元代中后期,全国性的自然灾害层出不穷,如至大元年(1308)夏秋之间,地震、风雨、饥荒、疫疠连作,巩昌、归德、泰安、济宁、真定、江浙各地“庐舍荡析,人畜俱被其灾”,“死者相枕藉,父卖其子,夫鬻其妻,哭声震野”(《元史·武宗纪一》)。次年,益都、东平、东昌、济宁、河间、顺德、广平、大名、汴梁、卫辉、泰安、高唐、曹、濮、德、扬、高邮、滁等地“蝗蝝遍野,百姓艰食”(《元史·武宗纪二》)。天历年间,又因水、旱、疫等灾害,陕西饥民达一百二十三万余口,河南府路饥民二万七千余口,江浙北部饥民六十余万口,南部饥民十一万八千余户,华北及黄河中下游饥民六十七万六千余户,凤翔府饥民十九万七千余口(《元史·文宗纪一》)。元统二年和后至元三年,京畿水灾,饥民四十余万。江浙先后两次大灾,饥民分别为五十九万和四十万(《元史·顺帝纪一、二》)。至正四年和五年,大河南北先旱后疫,“赤地千里黄尘飞,麦禾槁死粟不熟”,“民之死者过半”①,全国主要经济区的农业生产由此出现较明显的衰敝气象。

  

  ①余阙:《青阳先生文集》卷三《梯云庄记》。

  ②孔齐:《至正直记》卷四《钟山王气》;陆文圭:《墙东类稿》卷十二《故武德将军吴侯墓志铭》;杨翮:《佩玉斋类稿》卷二,《含山县题名记》。

  ③《元史》卷一二○《镇海传》;许有壬:《圭塘小稿》卷十《镇海神道碑》。

  ①《元史》卷一○○《兵志》三《屯田》记为九十余处,此据《元史》卷二○《成宗 纪》三。

  ②屯田数梁方仲先生统计为十七万四千八百余顷(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 地、田赋统计》乙编《唐宋元明清田地、田赋概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 版),他依据的是《元史·兵志》所列数目,缺漏之处自然很多,故万国鼎先生认为当在二十万顷以上,这个估计当更接近于真实;全国垦田数也参照万先 生的估计(万国鼎:《金元之田制》,《金陵学报》2卷第1期)。

  ①长谷真逸:《农田余话》上。

  ②齐履谦:《知太史院事郭公行伏》,载《元文类》卷五○。

  ①程钜夫:《江淮行省平章游公神道碑》,《牧庵集》卷二二。

  ②见明姚文灏编《浙西水利书·元书》之《复立都水庸田司》条及《立行水监》条。

  ①南宋末吴地亩产为米三石,山田米二石(方回:《附论班固计井田百亩岁入岁 出》),《续古今考》卷十八。庆元路鄮山书院水田亩产二石有余(《延祐四明 志》卷十四,《学校考》)。从租额看,江南一些地方官田每亩纳租一石半(《存 复斋文集》十,《买官田》),一些寺田的租额是三石三斗(《越中金石志》卷 七,《南镇庙置田地》),职田租米有达三石的(苏天爵:《太史院使齐公神道碑 铭》,《滋溪文稿》卷九)。某些地区官田平均每亩纳租有可能高达四石有余 (详《续通考》卷六,《田赋六》)。租谷出米率在百分之七十左右,租率接三、七 或四、六分成计,元代多属对分制,亩产稻谷量可按此推算出来。

  ②王炎:《上林鄂州书》,《双溪集》卷二七。

  ③程钜夫:《兴元行省瓜尔佳公神道碑》,《牧庵集》卷十六。

  ④虞集:《翰林学士承旨董公行状》,《道园学古录》卷二○。

  ⑤《元史》卷四《世祖纪》一:中统元年“给怀州新民耕牛二百,俾种水田”;《元 史》卷六五《河渠志》二《广济渠》:天历时期,豪强拦截沁水“栽种水稻”。

  ⑥刘敏中:《丞相顺德忠献王碑》,《元文类》卷二五。

  ⑦至正十三年立分司农司,见《元史》卷九二《百官志》八《分司农司》,卷一三八 《脱脱传》。十五年又于“有田去处”置大兵农司,下辖保定等处、河间等处、 景蓟等处大兵农使司,共有兵农千户所二十四处,百户所四十八处。见《元 史》卷九二《百官志》八《大兵农司》。

  ①《元史》卷二○五《卢世荣传》;《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课程·竹课》之《紫竹扇杆收买给引》、《竹货依例收税》、《腹里竹课依旧江南亦通行》。

  ②详漆侠:《宋代经济史》第四章《商业性农业、经济作物的发展、多种经营的渐次展开》一、《棉花的种植及其向江西、两浙诸路的传播》。关于木棉、草棉的特性与传播可参考:P.Pelliot,Notes,on Marco Polo,1,183。Cotton,Paris,1959。沙比提:《从考古发掘资料看新疆古代棉花的种植和纺织》,载《新疆历史论文集》,新疆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刘咸、陈渭坤:《中国植棉史考略》,《中国农史》1977年第1期。

  ③《农桑辑要》卷二,《论苎麻木棉》。

  ①马祖常:《广平路总管邢公神道碑》,载《元文类》卷六七。

  ②陈孚:《真定怀古》,载《元诗选》二集丙集。陈孚卒于大德七年,他回忆的应是元初期的景象。

  ③《马可波罗行纪》110章《京兆府城》,冯承钧译本。

  ④余阙《梯云庄记》,《青阳先生文集》卷三;乃贤:《颍州老翁歌》,《金台集》卷一。

  ⑤赵孟頫:《大元故嘉议大夫燕南北道提刑按察使姜公墓志铭》,《松雪斋文集》卷八。

  ⑥《说学斋稿》卷上《蕲春县兴学颂》。

  ①郝经:《河东罪言》,《陵川文集》卷三二。

  ②《元典章》卷七《吏部》一《官制》一《资品》。榷茶都转运司的设置有一个过程,此不赘,但上列十六处榷茶区不久取消湖州、鄂州两处,增列江州(《元典章》卷九《吏部》三《官制》三《场务官》)。十多年后,罢去淮南仅有的庐州(《元史》卷二一《成宗纪》四)。至大元年又以龙兴、瑞州为皇太后汤沐邑,“其课入徽政院”(《元史》卷九四《食货志》二《茶法》)。元后期,大概仅存七处(《元史》卷九七《食货志》五《茶法》)。

  ③征榷川茶的机构于至元二十二年最后定名为四川盐茶运司,它的分支机构遍布四川各地(《元典章》卷九《吏部》三《官制》三《局院官》)。

  ④参见华山:《从茶叶经济看宋代社会》,载华山:《宋史论集》,齐鲁书社1982年版。

  ①如广州诸县都产茶(《大元一统志》卷九《广州路土产》),云南地区的茶叶是百姓主要贸易品种之一(李京:《云南志略·诸夷风俗·金齿百夷》)。

  ②散见于《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课程·茶课》等篇。

  ③《金史》卷四九《食货志》四称其“实非茶也”。

  ④陈元靓:《事林广记》卷八,《人事类》(上),《治家法度·佃客须加宽恤》。佃人有庄客、佃客、浮客、租户、种户、种地人、地客、火客、屡人等多种称谓。

  ①孔齐:《至正直记》卷三《好食鸡》。

  ②《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九《禁主户典卖佃户老小》。

  ③《通制条格》卷十六《田令·拨赐田地》。

  ④《元典章》卷十九《户部》五《田宅·官田·转佃官田》;《元史》卷一八四《王克敬传》;《元史》卷三六《文宗纪》五。

  ⑤程钜夫:《大护国仁王寺恒产之碑》,《程雪楼集》卷九。

  ⑥《通制条格》卷三《户令·寺院佃户》。

  ①《元典章》卷十九《户部》五《田宅·种佃·佃户不给田主借贷》。

  ②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乙编《唐宋元明清田地、田赋概况》乙表25《元代的赐田》。梁先生仅依据《元史》统计,而且,赐田因时因政治原因变化,尚有赐而拘收、转拨诸多因素,故统计数目仅反映一个大概情况。

  ③至顺元年与至正七年两次赐给该寺山东土地,数量均在十六万余顷,可能是拘收后又拨赐或后一次是重复颁布,似不应重复计算。

  ④陶宗仪:《辍耕录》卷五《朱张》。

  ⑤余阙:《宪使董公均役记》,《青阳山房集》卷四。

  ①张养浩:《三事忠告》上《宣化第五·劝劳》;许有壬:《至正集》卷二四《公移》一《农桑文册》。

  ②《元史》卷二二《武宗纪》一,卷一五○《何玮(何伯祥子)传》。

  ③胡祗遹:《农器叹》,《紫山大全集》卷四。

  ①《元史》卷六五《河渠志》二;刘因:《清苑县尹耶律公遗爱碑》,《静修文集》卷四。

  ①乃贤:《金台集》卷一《颍川老翁歌》及余阙后注(余阙文亦见《青阳集》卷八《书合鲁易之作颍川老翁歌后续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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