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卷 中古时代·元时期(上册)

第一节元代法律的编纂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一节 元代法律的编纂

  元代法律的编纂有一个发展过程。

  成吉思汗在1206年建立大蒙古国后曾经颁行“大札撒”,使自己的一些谕旨变成法律。但是,从蒙古游牧社会上产生的“札撒”,不适用于后来蒙古贵族逐渐征服的汉族农业社会,蒙古统治者遂在治理汉地时陆续颁行一些新的法令,并往往在实际上借助于金《泰和律》。窝阔台灭金后,在中国北部的广大地区沿用金朝的《泰和律》,这种情况一直维持到忽必烈即位初期。

  忽必烈即位不久,大臣姚枢、史天泽、刘肃、耶律铸等陆续议定了一些适合当时实际情况的新的条格。至元元年(1264)八月,忽必烈颁行新立条格,对于一些重大的国家事务作了规定,如“定官吏员数,分品从官职,给俸禄,颁公田,计日月以考殿最”;“均赋役”,“勿擅科差役”;“招流移”,“劝农桑”,“平物价”,“凡军马不得停泊村坊”;“词讼不得隔越陈诉”,“具盗贼、囚徒起数,月申省部”(《元史·世祖纪二》)。但这个条格的详细内容已不得而知。至元八年(1271)二月,忽必烈颁布了当时尚书省奏定的条画。同年11月,他在宣布建国号为大元的同时,禁行金《泰和律》。他这样做显然是在宣布元朝建立后不愿沿用亡金的法律,同时也是为了不使汉人用《泰和律》处事徇私。

  过了二十年,忽必烈又命何荣祖编定《至元新格》,并予以颁行。《元史》记载,至元二十八年(1291)五月丁巳,何荣祖以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辑为一书,名曰《至元新格》。忽必烈命刻版颁行,使百司遵守。《至元新格》全文已佚,但我们还可从存世的《通制条格》和《元典章》见到它的九十六条内容。元人徐元瑞所撰《吏学指南》在解释“格”的时候曾列出十章:公规、选格、治民、理财、赋役、课程、仓库、造作、防盗、察狱。把尚存的《至元新格》九十六条与这十章名称对照分析以后,可以看出这十章正是《至元新格》的十事。再把这十事十章与至元元年的条格内容相比较,可见《至元新格》乃是至元条格的继承和发展。

  忽必烈命何荣祖编定新格时,要他“简除苛繁,始定新律”。尽管如此,从《至元新格》的实际内容看,它仅仅是格,基本上没有《唐律》那样的条文。所谓“议事以制,不专刑书”①。从中国法律编纂史的角度看,这表明元朝在这个时候还没有完成法典的制订。

  《至元新格》确实具有“简”的特点,它是忽必烈在平定南方、统一南北后要求在治理方面弃繁就简的产物。但它的条文过简,在许多情况下犹如无法一般;而且条格的十事分类,本来也不能包括律的内容。官吏们“无法可检”,“无法可守”,遇到案件,只好从“旧例”(即金《泰和律》)中去寻找依据。可是事过境迁,“旧例”毕竟已不足为准绳。这就造成了治理的严重紊乱。所以在《至元新格》颁布后不久,就不断有人建议再修一部较为完整的法典,以便“上有道揆,下有法守”②。

  元成宗铁穆耳大德三年(1299)三月,命何荣祖“更定律令”。第二年二月,成宗又谕何荣祖曰:“律令,良法也,宜早定之。”(《元史·成宗纪三》)何荣祖选定了三百八十条,这就是所谓《大德律令》。但据《元史·何荣祖传》,这部律令没有颁行。武宗海山在位期间(1308—1311)又曾考虑将“自太祖以来所行政令九千余条,删除繁冗,使归于一,编为定制”(《元史·武宗纪二》)。但也没有编成。

  仁宗爱育黎拔力八达即位以后,在修订法典方面又采取比较积极的态度,延祐二年(1315)命中书平章政事李孟等纂集累朝格例,以谢让为校正官参加审定。当时,在一部分主张法治的儒臣们看来,法律未定导致“推谳混于常流,条令裒于书肆,官不遍睹,法无定科,轻重高下,逢其喜怒,出入比附,系其爱憎”①。这种状况是不能再延续下去了。可是仁宗时权臣铁木迭儿与这部分儒臣的斗争十分尖锐,修律一事还是未能完成。

  英宗硕德八剌即位以后,修纂律令的事再次提上日程。至治三年(1323)正月,英宗“命枢密副使完颜纳丹、侍御史曹伯启、也可札鲁忽赤不颜、集贤学士钦察、翰林直学士曹元用,听读仁宗时纂集累朝格例”。二月,“格例成定,凡二千五百三十九条,内断例七百一十七,条格千一百五十一,诏赦九十四,令类五百七十七,名曰《大元通制》,颁行天下”(《元史·英宗纪二》)。这样就完成了元朝法典的编纂。它是一部完整的、系统的法典,不再简单地是原来的《至元新格》的修改增补。

  《大元通制》颁行以后十五年,从后至元四年(1338)起,元顺帝妥欢贴睦尔又命臣下对它进行修改。至正五年(1345)十一月又修成了《至正条格》,并于次年(1346)四月颁行。《至正条格》共二九○九条,条文比《大元通制》多一些,但只是对《大元通制》的修订和补充而已。而且,那时元朝已濒临危亡,它恐怕不久也就毁于元末的兵火,因而以后完全失传。

  

  ①苏天爵:《至元新格序》,《滋溪文稿》卷六。

  ②胡祗遹:《杂著·论法定律》,《紫山大全集》卷二二。

  ①欧阳玄:《对策》,《圭斋文集》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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