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卷 中古时代·元时期(上册)

第二节《大元通制》的体系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二节 《大元通制》的体系

  从上述元代法律的编纂过程可以看出,《大元通制》乃是元代修订的第一部完整的施行了的法典,也是部分保留下来而且能够考知它的总体结构的法典。而就编纂的体系而言,它也是一部具有中国法制传统的完整的法典。

  中华法系发展到唐代臻于成熟,《唐律》成为中华法典的范式,以后王朝修律的蓝本;律令格式的法典体系形成中华法系的基本传统。五代后周时编有《大周刑统》,具体本文已佚。宋也修有《宋刑统》,其结构和内容都继承《唐律》,并加以补充。不过除了律(刑统)令格式,宋代又有敕,把一些皇帝的诏书编进了法典。金代的法典以《泰和律》为代表,包括律义、律令、敕条和六部格式。律义相当于律,律令相当于令。唐、宋、金三朝在法典体系方面的因袭关系是十分清楚的。下面让我们看一看元代法典的代表作《大元通制》的编纂体系。

  从现存有关资料可以考知,《大元通制》的主体由制诏九十四条、条格一千一百五十一条和断例七百一十七条(或七百一十一条)三部分组成。另有一部分,称作“别类”(或作“令类”),显然不是主体,后来改订《至正条格》时也不再提到。在三个主体部分之中,制诏在编纂体系方面相当于宋代的敕、金代的敕条。制诏放在朝廷里备查,实际上要求官吏们奉行的只是条格和断例。

  条格原共三十卷。1930年,北平图书馆影印了内阁大库明初墨格写本《通制条格》尚存的二十二卷,缺卷一、卷十至十二、卷二十三至二十六。即使缺了八卷,《通制条格》的面貌已可概见。元人沈仲纬所撰《刑统赋疏》记:通例条格 祭祀户令学令 选举宫卫军房 仪制衣服公式 禄令仓库厩牧 关市捕亡赏令 医药田令赋役 假宁狱官杂令 僧道营缮河防 服制站赤榷货将《通制条格》存卷与《刑统赋疏》上所列的通例条格二十七个篇目进行比对,前者缺的是祭祀、宫卫、公式、狱官、河防、服制、站赤、榷货,而其余各篇的排列次序则是完全一致的。所以《刑统赋疏》上所列条格篇目,无疑就是《大元通制》条格的篇目。这二十七个篇目与唐贞观令、永徽令、开元七年令,开元二十五年令的三十三个篇目相比较,有二十二个是相同的(个别的用词不同但含义一致)。与现存金泰和律令的二十九个篇目相比较,更有二十五个是相同的。所以《大元通制》条格的基本内容正是唐—金法典体系中的“令”。不过除了“令”,条格还包含了原来“格”和“式”的内容。可以这样说,条格实际上是把唐以来的“令”、“格”、“式”混合在一起了。

  关于断例,问题要复杂一些。

  宋时已在敕以外增编“断例”,这些都是“断案事例”,即判例,而且在编纂时也是按律的十二篇分类的。元代又有发展,“断例”这个法律用词具有两种含义,一是“断案事例”(或“科断事例”),二是“断案通例”(或科断通例)。具有第二种含义时,“断例”正是“划一之法”,也就是律。大德五年(1301)徐元瑞撰成的《吏学指南》的“法例”部分这样解释:“断例——杜预曰:‘法者,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也。’”这里说的法,自然就是律,而不是其他。大德七年(1303)三月,“诏定赃罪为十二章”《元史·成宗纪四》),据《事林广记》至顺刻本,这十二章后来就编入了《大元通制》的断例。元代文献还常称金《泰和律》的律义为“旧例”,也是将“例”与“律”联系在一起的。

  在元代,“断例”这个词在两种含义上混用,这在《元典章》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元典章》的条目用了三十八次“断例”,其中有十八次意为断案通例,十七次意为断案事例,还有三次是编纂者企图把断案事例编纂为断案通例。而若把这十八次具有断案通例含义的“断例”与《唐律》进行比较,就可发现其绝大多数可以从《庸律》找到根据。当然也有一些这类断例是完全从元代社会的实际情况出发而制订的。

  就“断例”具有断案通例的含义而言,《刑统赋疏》记述得十分明白:断例,即唐律十二篇:名例(提出狱官入条格)卫禁 职制 户婚 厩库擅兴贼盗 斗讼诈伪杂律 捕亡断狱50000050_1008_0①这就是说,《大元通制》的断例即为《唐律》的分作十二篇的律,只是名例篇中的“狱官”被提了出来,编入了条格。这“狱官”就是“狱官令”,在《宋刑统》中,有三条“狱官令”是编在“名例”篇的。而据上引《刑统赋疏》文字,“狱官”也确是《通制条格》的二十七篇之一,可惜原文今已不存。元人王与撰《无冤录》卷上“病死罪囚”项引述《通制》狱官条后说:“条格详明,既有所守,当奉行惟谨可也。”可以为证。

  概而言之,就编纂的体例来说,《大元通制》的制诏相当于宋的敕或金的敕条;断例相当于唐宋的律或金的律义;条格相当于唐宋的令或金的律令,并包括进了格、式。可见《大元通制》在编纂体例方面,还是同唐、宋、金的法典体系有承袭关系的。为醒目起见,我们列一表以示《大元通制》在编纂体系上与唐、宋、金的法典的关系:

  

  

  

  同前代相比,《大元通制》的用词虽然有所不同,但其编纂的体系还是一脉相承的。换言之,《大元通制》的编纂体系是从唐、宋、金诸朝的法典体系演变出来的。对于这个基本情况,元代后期的大学者吴澄在当时就已作了恰当的评论。他说:“……《大元通制》颁降于天下,古律虽废不用,而此书为皇元一代新律矣。以古律合新书,文辞各异,意义多同。其于古律,暗用明不用,名废而实不废。何也?制诏、条格犹昔之敕令格式也,断例之目……一循古律篇题之次第而类辑,古律之必当从,虽欲违之而莫能违也。岂非暗用而明不用,名废而实不废乎?”

  

  ①名例,原文作名令,今改,有关考证见黄时鉴:《大元通制>考辨》,《中国社会?科学》1987年第2期。

  ①吴澄:《大无(通制)条例纲目后序》,《吴文正公全集》卷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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