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卷 中古时代·明时期(下册)

第七节 度田、条编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七节 度田、条编 条编即一条鞭法,到张居正执政时已在局部地区,主要是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江浙一带,推行了几十年,毁誉不一。张居正对一条鞭法持赞同态度。万历五年(1577)正月,户科都给事中光懋上疏称,行条鞭法使“商贾享逐末之利,农民享乐生之心。然其法在江南犹有称其不便者,而最不便于江北。如今日东阿知县白栋行于山东,人心惊惶,欲弃地产以避之”。户部的意见是:“今后江北赋役务照旧例,在江南者听抚按酌议。”①为什么江南尚可行之,江北大为不便,光懋的奏疏和户部的答复都没有作具体的分析。张居正当时对一条鞭法能否广为推行大概也没有把握,他在另一处说:“条鞭之法,有极言其便者,有极言其不便者,有言利害半者。仆思政以人举,法贵宜民。执此例彼,俱非通论。故近拟旨之:果宜于此,任从其便;如有不便,不必强行。朝廷之意,但欲爱养元元,使之省便耳,未尝为一切之政以固也。若如公言,徒利于士大夫而害于小民,是岂上所以恤下厚民者也。”②虽作如此解说,张居正还是相信:第一,地域的差别不应当是推行一条鞭法的障碍。第二,白栋在其地推行一条鞭法不应视为过失。他所拟旨云:“法贵宜民,何分南北。各抚按悉心计议,因地所宜,听从民便。不许一例强行。白栋照旧策励供职。”③随后,在给山东巡抚李世达的信中又说:“条编之法,近旨已尽事理。其中言不便十之一二耳。法当宜民,政以人举,民苟宜之,何分南北。白令访其在官素有善政,故特旨留之。”④张居正真正下决心全面推行一条鞭法,是在全国度田之后。自明中叶以来,土地失额一直是严重的问题,局部地区的土地清丈时有举行,但没有形成全国的规模。万历五年,张居正建议料田,“凡庄田、民田、职田、荡地、牧地,皆就疆理无有隐,其挠法者,下诏切责之”①。在一段时间里,度田没有形成很大的声势,这或许和张居正丧父,因而引起朝廷上的大辩论有关。

  福建最早完成度田。万历八年(1580)九月,“福建清丈田粮事竣,抚臣劳堪以闻,部覆谓宜刊定国书,并造入黄册,使奸豪者不得变乱”②。而在同时,山东还在为数量并不大的勋戚茔田打官司。“户部疏称:山东抚按何起鸣、陈功所奏,邹平县会昌侯孙忠茔田地九顷,胶州阳武侯薛禄户丁承种祖遗田地三十七顷。复查不系钦赐之数,优免又无明文,可据议各量除二顷以为祭祀之资,其余照依民地例纳。”③直到这一年的十一月,户部才奉旨制定各省直清丈田地的条款,定清丈之期,行丈量之法,严禁欺隐,“上依其议,令各抚按官悉心查核着实举行,毋得苟且了事及滋劳扰”④。

  不到一年,清丈一事有了很大的进展。以地区而言,山东丈出民地三十六万多顷,屯地二千二百多顷;顺天八府支出土地共二千八百多顷。以类别而言,屯田御史沈阳查出勋戚冒滥庄田二万二千多顷。有一事例很可说明清丈的彻底:蒲州守御千户所屯地在临晋等县,山西抚按借口非本省所辖,不行丈量,直隶抚按不知所在地方,概称额数免丈。万历九年九月,户部奏称:“屯地犬牙相制,各省直坐落本境者少,跨在别境者多,减于原额者少,加于原额者多。宜敕抚按官互勘交查,有过额数多者照军民各地当差,姑免入官,庶正额咸复,永无隐射之弊。”①正因为朝野普遍重视清丈,万历年间土地额数才有很大的增长。

  丈田全面实施,张居正认为时机已到,于万历九年(1581)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当然,这里所说的在全国推行,只是就朝廷的命令而言。有些边远地区要在几年之后,甚至十数年之后,才完成这个转变。但是,在这一新赋役法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张居正起的作用是功不可没的。

  

  ①《明神宗实录》卷五八,万历五年正月辛亥。

  ②《张太岳文集》卷二九《答少宰杨二山言条鞭》。

  ③《明神宗实录》卷五八,万历五年正月辛亥。

  ④《张太岳文集》卷二九《答总宪李渐庵言驿递条编任怨》。

  ①《明史纪事本末》卷六一《江陵柄政》。

  ②《明神宗实录》卷一○四,万历八年九月庚辰。

  ③《明神宗实录》卷一○四,万历八年九月庚辰。

  ④《明神宗实录》卷一○六,万历八年十一月乙亥。

  ①《明神宗实录》卷一一六,万历九年九月丁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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