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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言民主中国(3)

建言中国 作者:李中印


  

人大建设工作方面的建言

蔡定剑: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人大代表直接选举

城市人口集中,利益集中,人口的条件和素质都比较高,实行直接选举,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际上都是可行的。按照“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办法,让城市居民先民主起来,也不是不可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建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行设区的市实行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在修法时,还应该解决流动人口的选举权问题,真实反映改革后城市化和人口流动的状况,保障流动人口的政治权利。

参考文献:蔡定剑《选举法修改要与政体改革通盘考虑》,新华网,2008年3月15日;蔡定剑《民主政治与社会经济发展》,《南方都市报》,2008年3月8日;王小波《人大代表建议修改选举法取消按户籍分配名额》,新华网,2008年3月3日。

周洪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按人口比例选举代表

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每个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现行《选举法》第十二、十三、十四、十六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比例按不同户籍人口数,以不同比例分配人大代表名额。即农业户籍的选民选举权,只有非农户籍(城市居民)的四分之一。这种规定与宪法精神不一致,无法体现城乡居民选举权平等原则。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副主任周洪宇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二、十三、十四、十六条规定,依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将现行的农村居民选举权“四分之一”规定予以取消,代之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规定,以实现城乡居民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使《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公民的选举权利上能得到体现。

参考文献:王小波《人大代表建议修改选举法取消按户籍分配名额》,新华网,2008年3月3日;蔡定剑《选举法修改要与政体改革通盘考虑》,新华网,2008年3月15日。

张千帆:人大常委会委员选举应逐步体现地区人口比例平等

十七大报告提出,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使人大选举符合“一人一票”原则,也就是每个人大代表所代表的选民基数应不分城乡、大致均等。然而,和全国人大相比,全国人大常委的城乡代表比例差别更大。和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人大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不同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但人大常委会的间接选举模式并不能成为常委会构成偏离地区平等的理由。中国绝大多数的法律其实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虽然全国人大负责制定少数的“基本法律”,但是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人大常委会是中国的实际立法者。既然如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构成应该大致和各地人口成比例,代议机构才能均衡反映全国各地的多元需求和利益结构;反之,如果代议机构的代表构成严重偏离了各地人口结构,那么某些地方利益就不能在中央得到充分反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建议,从法律上保证来自各地的常委会成员在常委会所占的名额和当地人口比例相称,从而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立法真正代表全体选民的利益。人大在选举常委会之前应首先按照各地人口比例,分配来自各地的常委会成员名额。即,在全国人大选举实现“一人一票”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应按照相同比例从各地代表团中选出。

参考文献:张千帆《选举并不等于民主的全部》,新华网,2007年12月18日;张千帆《建议人大常委会选举逐步体现地区平等》,《南方都市报》,2008年3月1日;蔡定剑《选举法修改要与政体改革通盘考虑》,新华网,2008年3月15日。

顾海兵:减少全国人大代表数量到1200人左右

依据有关法律,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为不超过3千人。但近3千名正式代表需要很多经费,人数过多也降低会议效率,不利于代表充分表述自己的意见,许多全国人大代表身兼要职,长时间集中离开本地区、本单位,影响工作,尤其是如果有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国防等突发情况发生,更是负效应巨大,机会成本巨大。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顾海兵建议,全国每百万人选一个全国人大代表,即1200人左右。全国政协委员的数量减少700人左右。

参考文献:李慧莲《中国应选择大国战略》,《中国经济时报》,2004年6月29日;蔡定剑《选举法修改要与政体改革通盘考虑》,新华网,2008年3月15日。

储亚平:赋予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职能

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中国基层民主制度进一步得到法律确认。大量村规民约以民主决策的形式出现。一些地区出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方式来剥夺“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款分配、宅基地分配、集体福利分红等权益,由此引发社会矛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监察厅副厅长储亚平建议,赋予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的职能,将违背宪法的行为予以否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杜宇《谁来否决带有歧视色彩的村规民约》,中国人大网,2008年3月12日;储亚平《采取措施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河南日报》,2007年3月16日;施书芳《村规民约违宪人大应审查》,人民网,2008年3月13日。

邓泽永:建立利害关系人参与立法制度

目前,我国立法首先是由部门提出来,然后经过人大常委会同意,再由提起部门起草。在不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建议的情况下起草法律,势必会造成部门利益法制化,最终导致法规在执行过程中部门与部门之间打架、损害群众利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海南省万宁市市长邓泽永建议,建立利害关系人立法参与制度、立法信息公开制度、公民立法诉求的民意调查制度以及立法协商与对话制度,以便立法机关根据统计和量化的数据作出立法分析和决策、提高立法质量,确保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参考文献:徐日丹,邓泽永《建议让利害关系人参与立法》,中国人大网,2008年3月10日;邓泽永《让利害关系人参与立法》,海南人大,200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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