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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言富裕中国(23)

建言中国 作者:李中印


  

证券工作方面的建言

刘红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者权益保护法

中国证券市场在逐步发育、成熟的同时,也存在着虚假上市、内幕交易、伪造利润、操纵股价等形形色色侵害投资者利益的现象。要保护投资者权益,给投资者安全感和信心,建立公开、透明、健康的证券市场。美国早在1970年即有证券投资者保护法,专项立法保护证券投资者。英国1986年的金融服务法案、日本1998年的证券交易法、德国1998年的存款保护和投资者赔偿法,都对投资者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我国证券法第134条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如何落实这一要求,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红宇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发展、完善、细化有关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刘红宇《关于尽快进行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专项立法的提案》,中国政协网,2008年3月21日。

欧阳泽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无纸化法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副主任欧阳泽华建议,加强对股市资金流动情况监控,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无纸化法,对中国股市的资金流动情况建立更有效的监控机制,在适当时机推出跨部门的合作平台进行联合监控,及时、准确掌握境内外“热钱”和银行、保险等资金进出股市的情况。利用央行的个人及企业征信系统,更全面地掌握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以及其高管、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用状况和资金流动情况,配合公检法部门打击非法经营、金融诈骗、洗钱、操纵市场等有关金融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欧阳泽华《关于尽快进行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专项立法的提案》,中国政协网,2008年3月21日。

马蔚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范基金业

随着基金行业的迅速发展,200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9条对基金投资关联交易的限制条款遭遇了现实的问题:许多作为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和作为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证券公司也纷纷上市,此时仍完全禁止基金投资托管银行发行的股票、债券显得不尽合理,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基金投资组合的优化配置,最终将损害基金持有人的权益。与此同时,基金在选择托管银行时,也不得不考虑上述关联交易的限制而重新考虑托管人的选择,这种情况很不利于银行拓展基金托管业务,参与市场公平竞争。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建议,及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参考文献:徐思佳《马蔚华委员携十项提案上会》,《中华工商时报》,2008年3月3日;徐思佳《招行行长马蔚华提案建议及时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腾讯网,2008年2月29日。

黄有根: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扩大范围

我国资本市场和基金业迅速发展,基民队伍越来越庞大。现行基金法调整范围窄,没有明确基金从业人员违反受托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对基金公司及其股东的监管措施滞后,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基金监管和市场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予以修改。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局长黄有根建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公开发售的投资于证券市场的理财产品。

参考文献:李柯勇《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局长剖析基金业三大法律漏洞》,中国人大网,2008年3月10日;石仁坪《修订基金法放宽对基金运作的限制》,《第一财经日报》,2008年3月7日。

马志伟:改革新股发行办法

我国目前的新股发行制度不仅对机构投资者进行网下配售,而且在网上发行过程中实行资金申购,让机构投资者充分发挥资金量大的优势,形成机构投资者对新股发行份额的垄断,中小投资者很难从新股发行中获利,不仅进一步加剧了财产性收入不均等,而且还加剧了普通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民革省政协副主席马志伟建议,新股发行采取市值配售加资金摇号的方法。即新股发行时,先将新股发行量的绝大部分预留下来作为市值配售。同时在一级市场申购新股环节引入摇号机制,只有在资金账号中签的情况下,才有资格按市值进行配售,并对配售数量设置上限。

参考文献:马志伟《关于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提案》,中国政协网,2008年3月21日。

贺  强:引进外国公司到中国股市上市

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建议,在沪深两家交易所建立国际板,解决B股遗留问题。这样,现有的B股上市公司、供外国战略投资者认购的存托凭证及美国通用、可口可乐这种大型的国际企业,这三类公司都可以在国际板上市,既可以解决B股问题,同时也可以将这些国际知名企业吸引到中国上市,让中国投资者分享这些巨头所创造的收益

参考文献:王京《著名经济学家贺强建议中国应适时推出国际板》,新华网,2008年3月10日;张靖《股市应引进做空但不能盲目试点》,《中国经济时报》,2005年10月19日。

郭广昌:推进H股公司股份全流通

目前在港上市的H股公司绝大部分未全流通。内资股大部分为国家持有,如果不流通,只能是有价无市;而一旦全流通,则有助于H股市场的重新估值,国家减持、H股公司增发新股或采用其他金融方式可以更加便利。香港证券市场原本就是一个全流通的市场,目前H股公司的发起人股不能流通,并非受制于香港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定;只是因为国内首家H股公司在香港上市时,延续了国内A股市场的做法,法人股、国有股暂不上市,从而形成惯例,一直延续至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建议,积极推进H股公司的股份全流通,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发展。

参考文献:钟欣《郭广昌建议积极推进H股公司股份全流通》,中国人大网,2008年3月13日;钟欣《郭广昌代表建议推进H股公司全流通》,《中国证券报》,2007年3月14日。

欧阳泽华:建立集中统一债市监管体制

我国债券市场监管体制存在多头共管,高度分散的问题。在债券一级市场监管方面,财政部负责国债发行监管、人民银行负责金融债、金融企业次级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短期融资券、央行票据和国际金融开发机构债券的发行监管,证监会负责公司债券(目前限于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可转债等)的发行监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企业债的发行监管、银监会除会同人民银行参与商业银行金融债等债券的发行监管外,还负责商业银行资本混合债券的发行监管。在债券二级市场监管方面,我国目前共有两个主要的债券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目前,人民银行负责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监管,证监会负责交易所债券市场的监管。我国债券市场高度分散的监管体制,在世界各国是绝无仅有的。监管体制的分散化,导致我国债券市场监管政出多门,债券市场发展缺乏有效监管和统一规划,债券二级市场呈现市场分割局面,不利于全国统一互联债券市场的建立,影响了资本市场有机整体的形成和发展。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副主任欧阳泽华建议,国务院应直接从理顺债券市场监管体制入手,参照我国股票市场现行监管体制和借鉴成熟市场国家监管经验,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债券市场监管体制。

参考文献:侯捷宁《人大代表欧阳泽华建立集中统一债市监管体制》,《证券日报》,2008年3月3日;王晓雁《欧阳泽华认为制定证券无纸化法迫在眉睫》,《法制日报》,2008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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