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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呼吸”:运动后的政策调整(2)

中国民营经济史纪事本末 作者:黄孟复


由于此次调整工作的重心在于解决商业方面公私关系存在的问题,故又将此次调整称为“调整商业”。具体的调整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整价格,这最主要的是批零差价。为了使私商可以经营零售业务,日用品批零差价一般应扩大到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八。批零差价扩大的办法,有的商品,要适当降低其批发价格,有的商品,要适当提高其零售价格,估计工业品价格调整的结果,是降低者少,提高者多。在提高日用必需品的零售价格时,国营商店与合作社要步调一致,同时提高。提高日用必需品的零售价格,虽免不发要增加城乡消费者的负担,但为避免店员和商贩的失业,对于全局来说,是必要的。对于地区差价与季节差价,亦应加以适当的调整。对于农业产物和农业削产物的收购价格,当然必须照顾到产地的成本与生产情况,但是同时又必须照顾到销地售价。   

(二)划分公私间的经营范围。国营经济和合作社,在巩固了主要阵地的前提之下,容许私人资本,经营零售业务和贩运业务。国营商业在大城市的零售店,要加以缩减;县镇的国营商店要适当地但是坚决地收缩零售业务,多做批发;某些地区下乡的零售推销小组应停止活动;国营商店的批发起点,要合理调整,克服过去那种变批发为零售的现象;供销合作社已经发展了的地区,其当前的任务是巩固并提高已成立的合作社,对于土改刚完成的地区,要稳步的适当的发展。国营贸易公司与合作杜,应减少那些不必要的经营,如在城市里,国营商店与合作社要减少次要商品的经营;在农村中,合作社所要收购的,主要应是粮食、主要经济作物与若干种主要出口物资,至于其他的次要土产,应当让出来给私商经营。在零售方面,公私商业的比重,就全国平均数来说,应按中央财政会议所规定的百分之二十五和七十五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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