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掀起手工业合作化高潮(2)

中国民营经济史纪事本末 作者:黄孟复


第一,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社员的收入不应当比参加合作社以前的劳动收入降低,应当在改善生产经营的基础上,努力做到比合作化以前的劳动收入有所增加。合作商店成员的工资,比国营商店和供销社商店高的不降低,低的应当逐步地适当地提高。为了保证上述各类合作企业成员的劳动收入不降低,每月先开支工资,然后根据剩下的盈余多少,再定公积金的数量。

第二,上述合作企业的成员,如果因人参加了合作企业,收入减少,生活困难,要求退出合作企业的,应当批准他们退出,但是绝对不准强迫他们退出。退出的时候,他们的股份包括生产资料和现金应当退还。

第三,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产品,当地产当地销的可以自销,但在价格上要服从市场管理,远销的由国营商业或供销合作社选购,或者由生产合作社自销。手工业合作社所用的原料,经过当地政府批准可以自购,但不准抬价抢购;所需外来的原料,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应当积极供应。各地必须把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产、供、销计划,纳入地方工业计划之内。

第四,运输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不要强求一律。不要勉强组织木帆船,大车等工具不分红的合作社。已经组成了工具不分红的运输合作社,如果社员要求工具分红,应当改变为工具分红。适应社员的要求,也可以组成统一分配货源、统一运价、统一调配同时又有公共积累的合作小组。

《指示》还指示要适当解决小业主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原来是家厂不分、家店不分的私营企业的房屋,在实行公私合营以后,应当根据业主提出的意见处理;小业主中间,缺乏劳动力依靠生产工具为生的车主、船主,当他们的车辆船只参加合作社以后,必须吸收他们到企业内加以适当安排;还规定了小业主企业资财的处理办法,规定小业主可以担任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的理事监事和社内的其他领导职务等。   

1957年3月21日至4月25日,国家手工业管理局召开了社会主义改造座谈会,讨论手工业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的问题。会议提出,经省市自治区批准,选个别有条件的手工业合作社进行试点,将其转变为全民所有制。9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了这个报告。此后,在1958年3月召开的成都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发展地方工业问题的意见》中进一步指出:手工业合作社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转为县的手工业联合社经营的合作工厂,取消分红制,改用工资制。随后,许多地方出现手工业合作社转厂过渡的热潮。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Copyright © 读书网 www.dushu.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1969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