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日本的家族(4)

神国日本 作者:(日)小泉八云


天妇的爱情既然限制在一定范围内,那末双亲的权利(据我们的理解)在古时日本的家庭里也是被限制的。原来结婚的日子,是为了得到继续维持祭祖的人,因此生下来的孩子,与其说是父母的,不如说是家族的。所以母亲被离婚,或入赘的父亲被离婚离家,或父亲被废嫡之后,他们生下的孩子还是给留在家里的。因为年轻的父母的权利,被认为是附属于一家的宗教上的权利的。反对这宗教上的权利者,无论是甚么权利都被排斥。当然,事实上由于多少幸福的情形,个人在世袭的家中,也会享有自由,但从理论上及法律上讲,旧式日本家族的一员,是没有甚么自由的;责任重大的家长,也不能例外。家族中的每一个个人,由小孩以至祖父,总向自己以外的某人服从着。家庭内的个人的行为,因传统的习惯而受着限制的。

和希腊或罗马的父亲一样,古时日本的家族的家长,对于家中其他所有的人具有生杀与夺之权。我们可以想像,在遥远的未开化时代,父亲会将他的孩子杀掉或卖掉的。到了后代,在统治阶级之间,父亲的权力差不多还是没有限制;这种状态一直继续到近代。有些地方虽因传统而有例外,又有的阶级因服从的情形而算例外,一般的说,日本的家长本来是一族内的统治者,是祭司,是法官。家长可以逼使儿子结婚,也可以逼使儿子不能结婚,又可以将长子废为庶子,可以逐出家庭,可以决定孩子们的职业。家长的权力又及于家庭中的其他分子及家中的佣人。在普通的家庭,家长的权力在某时代也曾受过若干限制,但是在武人阶级,这家长的权力Patria Potestas几乎是无限的。说到极端,父亲的权力可以左右一切——对于生命及自由的权利——逼使结婚及强迫维持结婚状态的权利——对于自己的孩子的权利——保有财产的权利——保持官职的权利——选择职业或维持职业的权利——可以左右这一切事情。换句话说,家庭就是专制主义。

不过这样的独裁主义,若从宗教上的信仰来讲,是被认为正当的。一切事情,若为了一家的祭祀,便该供作牺牲。家族中的各分子,为了使一家永继不绝,必要时生命也要提供。由这样的确信看来,这种独裁主义是正当的。此点不可忘记。记住这一点,便容易了解在这其他方面有进步的文化的社会里,将父亲杀儿子或卖儿子当做正当的事情了。儿子的罪恶,会招致一族的灭亡,祭祀断绝。尤其是日本武士的家族,整个家族对其中的一员负有责任,其大罪会株连全族被处死刑,甚至于小孩也不能逃避,在这样的武士社会里,那是更加正当的。逼于极度的必要时,有时女儿的卖身能挽救一家的灭亡;孝道为了一家的祭祀,甚至于要求家中的一分子服从这样的牺牲。

如在阿利安民族之间一样古时日本的父子继承法,随阶级地方及时代而大异,关于此事的整个问题,尚未充分讨论,因此这里仅述一点比较可靠的一般事实。,财产依长子继承的权利,由父传给儿子。长子在其他财产分给其他多数儿子的时候,宗家总是由他来继承的。不过属于宗家的财产是家族的财产。这财产不是传给作为个人的长男,而是传给作为一家的代表的长男。大体的讲,父亲做家长的时候,不得到他的承认,儿子无法获得财产。照规矩,——虽则有种种例外——女儿不能继承一家,因此一家只有一个女儿的时候,便招夫入赘为义子,一家的财产就会落在这个义子手里。因为(一直到最近)妇人不能成为一家之首。这在西洋阿利安民族的家族,在礼拜祖先的时代,也是同样的。

由近代的想法来看,旧日本家族中的妇人的地位,那真是不幸福的。做孩子的时候,女人不独要服从长辈,对于家中其他所有成人的男子也要服从。出嫁到别人的家,也同样要服从,而且更不如的是,过去在自己祖先的家中可以得到的父母兄弟姊妹的爱情现在是没有了。她所以在丈夫的家里,并不是由于丈夫的爱情,而是由于多数人的意志,特别是年长者的意志。离婚的时候,女子也不能要求将自己的孩子带走,因为她的孩子不属于她而属于丈夫的家族。无论甚么时候,妻的任务比家中的女佣人还要苦。只等到年老之后,女人才有希望发挥一点权威,可是在这个老年,她还要受人家监护,女人的一生可以说完全是在监护人之下过的。“女人无家于三界”,这是日本的古谚。女人又不能有单属于自己的祭祀。为了一家的女人们的祭祀是没有的。和丈夫的祭祀没有关系的,单属于妇人的祖宗的祭祀是没有的。女人因结婚而加入更高位的家族时,她的地位越发困难了。贵族阶级的妇女,自由是完全没有的。贵族阶级的女人,如果不坐轿子,或有人警护,连门外也不能走出去。如果丈夫有妾的话,妻的生活恐怕更苦吧。

以上就是古代的族长家族的情形。但实际上的情形,大概比法律及习惯的表示好的多。日本民族本来是明朗快活的,因此在数世纪前就克服了人世的困难,而发见了许多将法律及习惯的严厉的要求使之软和的方法。家长滥用其伟大权力的事实大概很少。家长虽有法律上最可怕的权利,不过这些权利是因为他有责任所以自然具有的,因此不至于连社会的批评也不顾的滥用权力。我们须记得在古时代法律上是不承认个人的,被承认的只有家族,家长在法律上是做为一家的代表人而存在的。因此家长犯了过失,全家人都要株连受罚。同时家长过分使用权力时,也要负相当的责任。他能使他的妻离婚,又能赶走儿子的妻,不过这种行为都要对被离婚者的一族负责任。离婚一事,特别是在武士的阶级,有引起家族之怒的危险,因此非熟虑不可。无理叫妻离婚一事,被认为是对于妻的家族的侮辱。家长可以使唯一的儿子脱离关系,但是除非是下等阶级的人,家长总得向社会声明这件事情武士阶级的父亲可以杀不贞洁的女儿或玷污了家名的儿子,但是武士身份的人绝不出卖自己的子女。只有下层阶级,或武士以外的其他阶级的家族,当进退维谷时出卖女儿。不过女儿为了家族自己情愿卖身,这样的事例是有的。。家长对于一家的财产有时处理不当,这时便可以向有关方面控诉,结果有时家长也会被命退隐。由我们所研究的古时日本的法律中今日尚残留者判断起来,家长也不能出卖或让渡其所有地,这好像是一般的规则。家族的统治是独裁式的,但这统治非属于主人一个人,而是一家全体的统治,家长实际上是在其他诸人的名下执行其权力的。……在这样的意义上,家长现在还是独裁主义的,可是法律上的户主的权力,后代因习惯由内外两方面受了限制。招赘、废嫡、结婚以及离婚的行为,通常须征得家族全体的同意来决定,实行任何对于个人不利的重要事情时,事先必须由一家及亲族来决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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