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国民法学的诞生与前期发展(2)

大国法治 作者:唐晋


(四)为什么继受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

中国之继受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是受日本的影响。其所以不采英美法系,纯粹由于技术上的理由。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虽无优劣高下之分,但英美法是判例法,不适于依立法方式予以继受。其所以不采法国民法而采德国民法之主要理由,系德国民法典公布在后,其立法技术及内容均较法国民法典进步。王泽鉴先生指出,中国法制因继受德国法而科学化。制度可以修正、变更,甚至废弃,但方法将永远存在。此为中国继受德国法之真正意义。

(五)中国民法学的诞生

中国继受西方民法的结果,形成一个与中国传统律例全然不同的民法规则体系,及一个与中国传统律学全然不同的民法学知识体系。这套规则体系和知识体系与其他近代意义的部门法和部门法学及法理学一起,构成一个更大的规则和知识体系,即中国近代法和近代法学,从而替代了中国古代律例和律学。

法制史学者俞江指出:对中国民法学来说,古罗马法和近代西方民法学就像两座巨大的雪山,丰富的水源从那里源源不断地输送过来。1880年同文馆法语教习毕利干翻译的《法国律例:民律》即法国民法典,为20世纪前的中国知识界提供了一个接近民法学的机会。20世纪初,为收回领事裁判权和立宪运动促成了一场大规模地移植西方法学的活动。日本民法学在这一背景下也进入中国。从留日学生的民法学笔记到松冈义正的民法讲义;从对日本民法的简单而全面的介绍到翻译富井政章、梅谦次郎等日本民法学家的专著。如果说20世纪以前的源头处还是一条清澈细小的溪流,则20世纪初日本民法学的汇入使其陡然呈现大河气象。

李达在《法理学大纲》一书中指出,中国法学的研究,肇始于满清末年的日本留学生,与日人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所主讲的北京法律学堂。1904年清政府设立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此后5年间各种公立、私立法政学堂遍布全国。各校课程,除“大清律例要义”等外,都是有关外国法的介绍和比较的课程,并聘请外国法学专家讲课。学者俞江指出,并非只有留日学生对近代民法学移植作出了贡献,留学其他国家的法政学生无不投身于这场移植活动中。例如,留学法国的陈菉翻译了《法国民法典》,留学德国的马德润翻译了《德国民法典》。是留学生的共同努力才把那么多民法学研究素材,在短短的清末十年里带进了中国。

20世纪前十年是中国民法学的“孕育”期。它的结晶就是《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第一代民法学者共同努力的成果。正是这批学者完成了一批外国民法典的翻译工作,完成了民法学汉语词汇的定型工作,完成了一批罗马法、西方民法学著作和教科书的编译或翻译工作,从而为近代中国民法学奠定了学科基础。换言之,因此诞生了区别于中国传统律学的中国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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