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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的诞生与前期发展(3)

大国法治 作者:唐晋


(六)中国民法学的前期发展

按照法制史学者俞江的研究,中国民法学诞生至1949年,产生了三代学者。第一代学者,是中国民法学的开创者。大致出生于1885年以前,有国学根底,有留洋背景,逢清末修律之盛,曾投身其中,为近代法的移植作出了巨大贡献。他们的活跃期是1900年至1927年。这一代学者虽在专业上也有分工,但并不重视个人学术成果,而是重在事功,多投身于立法、司法或法学教育。以董康、江庸、余启昌、王宠惠、陈菉、郁华、张知本、张一鹏、陈时夏等为代表。

第二代学者,大约出生于1885年以后。其中一些仍有国学根底,但总体上不如第一代。清末修律时,他们正在国外留学。这一代学者将实务、教学和研究结合较好。在20世纪20年代中期以后进入创作高峰期。30年代初至抗战爆发前,有一段法学研究繁荣期,就是这一代学者唱主角。这一代学者的治学风格,以“通”为特征。其中,陈瑾昆、戴修瓒、朱学曾、刘志敭、应时、欧宗祜、欧阳蹊、钟洪声等先生,在民法学上都有精深的造诣。

从1912年到1927年,是第一、二代人同台的时期,这一时期也是近代中国民法学的“黄金年代”。当时存在着一个横跨立法、司法、学术三界的大的法学共同体。这一共同体,使法律界在政治面前保持住一种独立的声音,并在维护法律人的共同信念,提供知识和经验积累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第二代学者能以“通”治学,与这一共同体的存在是分不开的。

参与民国民法典纂修的史尚宽、胡长清等,以及在20世纪30、40年代成名的民法学者李祖荫、楼桐荪、阮毅成、吴学义、周新民、郁嶷、李宜琛等先生,构成中国近代民法学的第三代。他们大多在国内接受新学教育,然后出国深造。第三代学者少有跨两个学科的,除非是法学通论和一个部门法。最多是民法总则,兼修一门债法或物权法。

大约在30年代中期,第三代学者开始在某一领域表现出扎实的基本功和独到的见解,如史尚宽、胡长清等在民法总则方面,王去非在物权法方面,李谟在债法方面,郁嶷在亲属法方面,曹杰、郑国楠在继承法方面,等等。那种跨学科的、同时在其他部门法方面有造诣的学者已不多见。这种趋势到40年代就更加明显。首先是李祖荫的《民法概要》(1941),接着是李宜琛的《民法总则》(1943),风格上都有思维绵密,全面系统,以及学术气味浓烈的特点。另外,还有龙显铭的《现行法上租赁之研究》(1944)和《私法上人格权之保护》(1949)等。这种从小处着眼的专题研究,是在上一代学者那里看不到的。这些作品的出现,虽然已是40年代中后期,却反映了第三代民法学者真正的研究风格和方向。这种风格,就是向专深方向发展。其中,“专”的特点,已表现得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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