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引言(2)对邪恶的判断

剖析恶魔 作者:(美)迈克尔·赫·斯通


 

对邪恶的判断

有人坚决认为没人能够这样对邪恶做出判断。尤其宗教人士认为只有上帝才有最终裁判权,是这些判决唯一合法的裁决者。可是由于神并不直接对我们说话,很多宗教人士就退而求其次,允许那些神职人员,就是神在凡间的代表来做裁决。哲学家,尤其是那些史上的智者,因为他们的智慧,也被赋予了这类权力。在基督教内,圣奥古斯丁和圣托马斯·阿奎那因为身兼神圣秩序代言人和哲学家的身份,尤其被看重。在犹太教,一些名望很高的拉比,如迈蒙尼德就占据了做此种判断的神圣地位。伊斯兰教里,穆罕默德作为真主安拉的先知,他的话不只是被尊重,简直就是法律。

在人文主义而不是宗教传统下长大的人可能会更看重哲学家而不是神职人员。即便如此,不论是各式精神领袖还是俗世哲人都很少细化到实际案例,所留下来的不过是指导原则和惯例批评。比如圣保罗的《使徒书》对《迦拉太书》的提炼,或者《利未记》和《申命记》对善与恶的概述。而详细的、针对个人的描述——我们可以当作历史案例的——直到十八世纪晚期都是没有的,除非是国王或贵族的纪传里。

另一个复杂的因素是《旧约》和《新约》里的口径不一致。虽然上帝仍是最后的裁判者,可是在《旧约》里,清白的人被赋予了裁判的权力,《利未记》告诉我们,“你们审判的时候,不可行不义”。先知以西结更是讽刺与他同时代的以色列人罪恶的生活说,“现在你的结局已经来临,我必使我的怒气归与你,也必按你的行为审判你,照你一切可憎的事惩罚你。”这语气就没有《新约》里那么严厉。实际上,耶稣是这样说的:“你们不要论断人,免得你们被论断。”后来又说:“为什么看见你弟兄眼中有刺,却不想自己眼中有梁木呢?”

作为精神病医生和精神分析师,我写这本书时还有一个重要障碍。精神病医生一般被要求不能对自己的病人进行道德判断,这一谨慎措施在精神分析师那里就更受重视了。不过,早期的精神分析师认为,经常打破社会规范的人不适于用他们的方法治疗,比如弗洛伊德一百多年前就说过,要说一个人想从精神分析里得到什么好处的话,首先他得有一个良好的性格。作为一种了解人内心运作机制的手段,不管他们的道德立场如何,精神分析师还是有一定作用的。后来,有些精神分析师真的开始着手针对青少年进行研究,不断调整他们的治疗方法,鼓励他们发展自己身上那些“亲社会”的习惯,用来取代他们早期反社会的行为。现在看来,有些疗法对于病人的某些不良个性似乎还很有疗效。普通医生那种不作价值判断、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模式,一般在精神病医生那里也同样受到尊重。可是作为一个普通市民,精神病医生和大多数人一样,随时都在做着道德判断,那些犯下强奸或者连环谋杀罪的人就很少能得到分析师的指导。这些人极少与人交流,通常对自己的行为没有任何羞耻和负疚感,所以也从来不会像正常人一样去寻求精神医师的帮助,当精神病医生和精神分析师从报纸上读到、电视上看到的时候,他们当然就会做出自己的道德判断:“这些事真是太骇人听闻了。”或者甚至是,“这就是恶魔行为。”

说到医生在职业和自我之间的这种转换,我记起来五十年前我在纽约贝尔维尤医院实习的时候发生的一件事。某天一辆警车带来了一位囚犯,随后停在了停车场。那个囚犯出来时,手和腿上都戴着镣铐,但他还是企图逃跑。当他蹦跳着逃离警车的时候,警察在后面开枪了——这是他们的职责:防止囚犯逃跑——他倒下不动了,直接被送到就在停车场旁边的急救室。外科大夫立刻开始止血并取出子弹——这也是他们的职责:救人性命,不管他是囚犯还是好人。后来,我也到了那个急救室工作。有一次一个酗酒的人被人送来的时候已经不省人事了,他的手掌被划了一道很深的口子。尽管这人什么事也不知道,大夫还是忙着帮他缝针,等到这人有点知觉了,他就开始大骂这个大夫,大夫只好停了下来,不一会儿他又昏过去了,于是又接着给他缝,这样反复了好几次才最后完成。在这件事情里边,要是这位医生真的因为病人侮辱了他就不给他治疗了,那才被认为是不道德的。

那么,在对邪恶的判断上,既有宗教禁令又有道德约束,那一个精神病医生能写点什么呢?我怎么才能摆脱每个进入这个领域内的人所要面临的陷阱呢?我觉得出路就在于转向大众。日常生活中的人们,包括犯罪书籍的作家、媒体记者、评论员在使用邪恶这个词的时候频繁而随意,他们用它来描述各种暴力犯罪和这些罪行的实施者。他们——或者说我们——这样做时没有多想这个词当中隐含的超自然的、形而上的、不可言喻的、“玄奥的”深刻含义。在对待特别堕落的暴力犯罪时,那些神职人员、哲学家、法官、律师、精神病医生以及其他医生,都像普通市民一样不断地提到邪恶一词。

我对于邪恶的印象就是基于这样的通常用法上的。哲学家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曾经说过,“一个词的含义其实就是它的用法。”这样说也很好,所以我们可以认为,除了宗教和哲学上令人疯狂的含糊用法以外,还有一种特别用法,就是所谓的公众在日常讲话中认可的涵义。有句匈牙利老话说得好,“如果有三个人都说你是马,那就赶紧准备鞍子吧。”如果法官、记者和公众都认为某项罪行在这个世界上是邪恶的——那么好吧,它就是邪恶的。这样就确立了邪恶的含义。如果能把这个说法当作我们的实用定义的话,我们就不需要在把某些行为称作“邪恶”时过于自责,就像是我们闯进了为神职人员保留的领地似的。

我在第一章将展示更多的细节,这也会是我讨论邪恶的主要方法。还有,我要指出的是,某些暴力行为或者说被看作是带有邪恶意味的某些伤害行为——从更高的层次来看并非那么可怕。这就使得基于社会的区分度去建立一个邪恶等级表成为了一个值得一试的事业——一个值得进行科学研究的事业。而这些基于社会的区分,尽管不时会和法律牵扯在一起,却不一定是永久的或固定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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