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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冲动型犯罪 因嫉妒或愤怒杀人(2)

剖析恶魔 作者:(美)迈克尔·赫·斯通


 

嫉妒或者其他激情犯罪

如果说一项罪行不仅非常残忍,而且是事先精心策划过的,人们肯定会忍不住想用邪恶这个形容词。同样道理,这个词也应该适用于施于家人身上的残忍行为,可是这种行为却很少为人所知,因为大部分被害者都没有向当局报告。故意犯罪是放在工具型犯罪条目下的,而预谋一词也常用来表达这种关联。强奸、绑架和抢劫也都是工具型犯罪条目下的,这些行为通常都是有预谋的,这一点跟那些所谓的表达型犯罪不同,后者的共同特点是没有预见性,是自发的,而且据说都是在激情之下做出的。

人们在认定一件事情是邪恶的之前,通常会把促成这一有害行为的动机考虑进去。有些动机被认为是可以理解的乃至可以原谅的,但还有些就被看成是卑鄙的和非人的了。

为了更好地理解我们为什么一定要创建一个某行为能不能被原谅的等级——实际上就是分辨大恶还是小恶的问题——我们需要先讲一点精神病学观点,具体说就是了解一下西格蒙德·弗洛伊德的观点。

弗洛伊德还挺长寿的,在生命的最后时间,有个记者问这个伟人生命是什么,我估计这名记者是想得到一个冗长的讲演——想从弗洛伊德半个多世纪对人类大脑的探索里提炼出一点精华。结果他得到的只有两个词,哦,应该是三个吧,如果把“和”也算上的话。弗洛伊德是这么说的,“Liebe und Arbeit”——爱情和工作。所以,当爱情的这半边天出了问题时,我们就会妒火中烧。当嫉妒达到极点时,严重的罪行,包括谋杀就可能产生而且可能突然发生——真的是激情驱使了。追求一个亲密的伙伴却被拒绝也是爱情出了问题——同样可能会变成严重的罪行或谋杀,不过,这时可能会有更多的谋划——这就使得求爱人的犯罪行为成了“工具”。

日常生活中人们并不会很认真地区分嫉妒和羡慕。尤其是在《旧约》时代,人们只有qin’ah一个词来表达这两个意思。这个词用来表达情绪的话,还有“热忱”和“炙热”的意思,可见激情和炙热之间的联系亘古就有了,这种联系是(现在也还是)双向互通的:我们因为强烈的爱情而燃烧,可是如果爱情变味了,我们也会怒火中烧(而且二者之间的转换只需要零点几秒)。罗马人对于嫉妒和羡慕也没有区分,他们用一个词invidia来表示这两个意思,对他们来说,这个词根意味着用一种否定的方式来看问题(vidère),通常就是打比方说说:用邪恶的眼睛来看某人。但是在今天,羡慕一词是指两个人之间——你有某样东西(法拉利跑车),是我一直梦想的(可惜自己的只是雪佛兰)——这时,你对邻居的车的垂涎就是羡慕。而嫉妒通常是三个人的事:我恨你是因为我以为你爱我,可是现在却发现你背叛我去爱别人了,我失去了你,所以我也恨那个把你从我这儿抢走的人——或者我恨你为了那个人抛弃我。而且我们大家或多或少都有过失去自己心爱的东西的体验,我们知道这种情绪有多难受,尤其是失去长时期的伴侣或者是婚姻的时候,所以我们在听到这成为谋杀动机的时候就不会那么震惊了。还有,我们都清楚失去爱情不像失去工作那样容易弥补,这就更让我们同情那些因嫉妒杀人的凶手了(尤其是凶手在床上逮住配偶和情人的情形),这比因为被老板解雇而在办公室大开杀戒容易接受多了。人们很少对因嫉妒杀人的凶手使用邪恶一词,除非是某些非常特殊的场合。举两个例子:受害人实际上没有做出任何让凶手产生嫉妒的行为,或者受害人就算是欺骗了凶手——可凶手却是用残忍的伤害方式或者是为了“报仇”折磨了受害人,除非有这两种极端行为,否则嫉妒杀人的人看上去是最没有邪恶的,只能进入邪恶量表的最低层:第二类,或者再稍高一点点。

还有其他跟嫉妒无关的自发式或者说“表达型”暴力犯罪和谋杀:打架或争吵过程中的暴力。家庭争执最后导致凶杀的就属于这类,我们会在第八章看到一些这样的例子。这种凶杀常常是本可避免的,一般也更接近于我们说的邪恶。很多一时冲动的凶杀或其他暴力犯罪都是一些严重的精神病人犯下的,一般都是表达型的,有时看上去如此地触目惊心,简直是恶魔的表演——直到后来才弄清楚此人是因为听到了想象的声音或是别的什么才做出这一行为。那个把爸爸的头扔出窗外的年轻人就是这种情形——还有一个精神病人把他妈妈的肚子切开,因为他以为妈妈的外表已经被恶魔占领了,“好”妈妈被关在里面,等着他去救出来。

要是工作那半边天出了问题,我们会有完全不同的反应,也就是犯罪行为有不同的动机。贪婪一般是最主要的动机,比如说纵火以期获得巨额保险,还有更常见的罪就是偷盗、入室行窃和抢劫。跟工作相关的一些凶杀都是想要除掉商业竞争者或是要报真实的或想象的仇——其中报被解雇之仇是最常见的一个。宽泛点说,学校事务也是工作,而许多校园大屠杀就是被高中或大学开除了的考试不及格者为了复仇干的。不管动机如何(基本上就是为了报仇),大屠杀几乎都是一致被认为是邪恶的,甚至也不管行凶者是不是有精神病——因为这一罪行会造成巨大破坏,剥夺了无辜的生命。在这一看法上基本上少有例外的,而这类谋杀也都被认为是工具型的。

在我们开始进入实例讲解嫉妒这个主题之前,有一点要指出,有的时候表达型和工具型的动机在一件暴力案件中是可以结合在一起的。这种情况可能是,另外的第三者点燃了不可遏制的怒火,通常是无法忍受的羞辱或可以实际操作的复仇之火(“表达型”,激情之下的因素)。然后凶手迅速生成了一个有条理的计划,用暴力来消除这一耻辱(包括但也可能不包括杀人),“扯平”之后再恢复自己的自尊。杰出的司法心理学家里德·梅洛就写文章讨论过这种反应,最终的后果肯定是导致犯罪了,这属于激情性危象。在这样的暴力激发下的危机和杰克·卡茨在“正当杀人”一章里所说的有着紧密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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